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河北宏潤油脂工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1民終8498號
判決日期:2018-08-15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牧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宏潤油脂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潤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1民初12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牧羊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宏潤公司支付其承攬合同驗收款120萬元和質保金44萬元及滯納金44.88萬元,共計208.88萬元。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一審認定宏潤公司應向其支付設備款1144000元,但對該部分款項的逾期付款滯納金未作出認定是錯誤的;一審對溶劑消耗值認定是錯誤的,宏潤公司多次變更溶劑消耗值,最后以韓光發出的郵件《浸出車間驗收協議書》中的1.55kg/T,作為溶劑消耗值顯然是錯誤的,牧羊公司沒有蓋章也沒有確認,雙方在2015年后續多次協商對溶劑消耗進行測試,并明確了測試準備條件、測試方法、預計測試時間,說明雙方對溶劑消耗未完成測試,更沒有對溶劑消耗進行確定;一審認定牧羊公司向宏潤公司支付逾期交付94天的違約金錯誤,2015年7月12日牧羊公司對設備已經完成全部前期試驗,但由于宏潤公司水、電、汽、原料等原因不能帶料運行,在宏潤公司滿足調試條件后,設備也具備了連續運行要求,故2015年7月12日應當視為設備竣工交付時間;由于宏潤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款,按照承攬合同書約定,工期應當順延,工期延期是宏潤公司原因造成,其公司不應承擔逾期交付責任;在三年多的時間里,宏潤公司從來未向牧羊公司提出工程延期的賠償請求,故宏潤公司主張工期延誤賠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宏潤公司辯稱,一審未支持牧羊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正確,因牧羊公司的違約行為,給我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據合同法規定,牧羊公司不應得到逾期付款滯納金;關于溶劑消耗問題,牧羊公司為韓光出具授權委托書,韓光有權代表牧羊公司處理案涉設備安裝等相關事宜,故韓光的行為牧羊公司應當承擔責任;關于逾期交付問題,在2015年7月12日我方水電汽原料均條件具備,對此在一審時提供了相關證據,我方沒有延遲付款情況,一審中牧羊公司也認可有的設備未能及時到場,所以在付款條件不具備的條件下,我方付款不構成違約,牧羊公司不能以此作為延長工期的理由;宏潤公司的反訴請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設備出現問題之后雙方一直進行交涉,從未放棄權利形成了訴訟時效的中斷。
牧羊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宏潤公司繼續履行《日處理400t/d玉米胚芽餅浸出車間全套設備及工程安裝項目承攬合同書》;2、依法判決宏潤公司支付其承攬合同驗收款120萬元和質保金44萬元及滯納金44.88萬元,共208.88萬元。
宏潤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請求牧羊公司賠償其因延誤工期、設備技術參數不合格、設備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等事項的賠償金637.4萬元(設備技術參數待檢測后再調整反訴數額);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宏潤公司未給付牧羊公司的合同尾款、質保金、滯納金的數額的認定。
2013年6月3日,牧羊公司、宏潤公司簽訂《日處理400t/d玉米胚芽餅浸出車間全套設備及工程安裝項目承攬合同書》約定工程承攬范圍:日處理400t/d玉米胚芽餅浸出車間全套設備及工程安裝項目,合同總造價:人民幣880萬元。安裝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牧羊公司)在140天內將主要設備送達施工現場,240天內具備投料調試條件。付款方式:電匯或銀行轉賬。該安裝承攬合同對付款期限、性能保證和指標保證、違約責任等做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雙方于2013年10月19日簽訂了一份補充變更協議,對原合同的部分條款作了補充及變更。2014年3月1日該成套設備工程開工。在施工過程中,宏潤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支付264萬元,2014年3月25日支付176萬元,2014年5月14日支付100萬元,2014年6月11日支付76萬元,2015年1月20日支付100萬元,共給付牧羊公司設備款716萬元,剩余120萬元尾款以及44萬元質保金共計164萬元未給付,對以上數額雙方均無異議。牧羊公司稱要求宏潤公司給付的滯納金為44.88萬元,計算方式是以質保金44萬元為基數,自雙方驗收之日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每日0.3%×340天計算。對質保金、滯納金宏潤公司不同意給付。
2、宏潤公司主張牧羊公司延誤工期是否成立的認定。
雙方2013年10月19日簽訂的補充變更協議第四條違約責任補充條款約定:乙方即牧羊公司保證浸出車間主要設備(浸出器、DTDC)在2014年2月26日前運達甲方即宏潤公司工地現場,在2014年5月10日前浸出車間試車成功具備連續生產條件,如果乙方不能按時完成則每延期一個工作日乙方支付甲方2.64萬元違約金,此款項甲方有權從尾款中扣除(因甲方原因或非人為因素順延)。該工程于2014年3月1日正式開工,根據雙方簽訂的2014年10月25日《400t/d玉米胚芽餅浸出裝置驗收函》,宏潤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起接收包括設備、電氣儀表等整個400t/d玉米胚芽餅浸出裝置。牧羊公司稱實際完工的時間為2014年7月12日,而不是10月25日,但2014年7月12日雙方簽訂成套工程竣工報告,確認的內容為: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辛集宏潤日處理400t/d玉米胚芽餅浸出車間全套設備及工程安裝項目,目前已經安裝完成,水壓實驗及單機運行均已完成,具備投料試車條件,待甲方生產條件(電、原料)具備后,接甲方通知可進行帶料調試。該設備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浸出車間試車成功具備連續生產條件,不能視為竣工驗收。2014年10月27日雙方簽訂的《關于甲乙雙方2014年10月25日所簽訂的的補充協議>>寫明以上表格測試數據為2014年9月27日15:00開始至2014年9月30日15:00生產期間,化驗數據的平均值和累計數據的噸料消耗值。故認定2014年9月30日具備合同約定的浸出車間試車成功具備連續生產條件,為該工程的實際竣工時間。2014年3月28日,雙方同意工程順延10天至2014年5月20日,故該工程實際延期94個工作日。牧羊公司稱根據合同約定因宏潤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及時付款的,工程順延,宏潤公司未及時付款,故構不成延誤工期。但宏潤公司稱,根據補充變更協議的約定,牧羊公司需完成原合同設備清單內其他所有設備及項目內容的訂購、制作,并已送達甲方(宏潤公司)安裝工地現場,否則甲方有權不付款或延期付款。根據宏潤公司提交的證據,認定牧羊公司沒有將所有設備及項目內容的訂購制作并送達宏潤公司安裝工地現場,故不能認定宏潤公司未及時付款,牧羊公司主張工期相應順延100天的主張不予支持。
3、宏潤公司主張牧羊公司交付設備技術參數不合格即溶劑消耗過高是否成立的認定。
雙方簽訂的設備安裝承攬合同第八項性能保證和指標保證約定:溶劑消耗≤1.2kg/T料(工業正乙烷)。第十一條違約責任第八小條約定:如果溶劑消耗達不到合同要求指標≤1.2kg/T料,每高出一個0.1kg/T料,乙方(牧羊公司)應支付甲方(宏潤公司)違約金為總合同金額的3%,26.4萬元(貳拾陸萬肆仟元),不足0.1kg/T料時,按照實際數額比例計算。上述違約金的總和以此累加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30%,264萬元,此款項甲方有權從尾款中扣除。2014年10月25日雙方簽訂驗收函,明確經甲方宏潤公司檢查并確認,各項指標符合合同約定及相關補充協議的約定,通過了甲方的驗收,并列表格一份對各項擔保值以及測試值作出標注。標明溶劑消耗測試值1.1kg/t料,擔保值為1.2kg/t料,合格。但2014年10月27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關于甲乙雙方2014年10月25日所簽訂的《400t/d玉米胚芽餅浸出裝置驗收函》的補充協議,協議寫明在乙方沒有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情況下甲方為乙方出具了驗收函,甲乙雙方對乙方在工程中未符合合同要求部分和存在的問題部分進行了協商,乙方保證在本協議規定期限內整改完善以下各項,否則雙方2014年10月25日簽訂的驗收函不能作為有效憑證適用,甲方有權解除不予認可。雙方就該工程存在的相關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補充,溶劑消耗測試值一欄為待測,備注一欄雙方商定日期,約定在2014年11月另行測定,但雙方后一直未對溶劑消耗進行測定;宏潤公司稱溶劑消耗達到2kg/t料,但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對此數值牧羊公司亦不認可,但2015年1月30日,牧羊公司的工作人員韓光向宏潤公司發送一份郵件《浸出車間驗收協議書》協議書寫明:“溶劑消耗的最終測定結果為1.55kg/T料。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不再追究乙方關于溶劑消耗和工期的扣款內容?!辈⒑贤馁|保期延長了3個月。雖然宏潤公司未在本驗收協議書簽字蓋章,但視為牧羊公司自認了溶劑消耗最終為1.55kg/T料和工期延誤的事實。
4、宏潤公司主張牧羊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交付設備(角度傳感器少安裝2個、冷卻塔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阻燃材料、未安裝電器防爆隔離柵電器系統)是否成立的認定。
2014年10月27日,雙方簽訂《關于甲乙雙方2014年10月25日所簽訂的的補充協議》,列明工程存在的相關問題及解決方案:第三項DTDC角度傳感器未按合同約定數量安裝,解決方案:在保證DTDC自控效果滿足實用的前提下并經甲方確認后,雙方協商作差價處理,差價部分甲方有權從后期付款中扣除。庭審過程中,雙方均認可未安裝角度傳感器的數量為2臺,價值為28000元/臺,同意核減扣除的數額為56000元,對此數額該院予以認定;第六項涼水塔未按合同要求采用阻燃材料。解決方案:在保證涼水塔滿足使用的前提下并經甲方確認后,雙方協商作差價處理,差價部分甲方有權從后期付款中扣除。庭審過程中,牧羊公司稱經涼水塔生產商上海良機公司確認,此涼水塔所使用填料為阻燃填料,并附檢測報告.對此宏潤公司不予認可,稱該阻燃材料價值13萬元,但未提供關于該價值的證據。宏潤公司稱未作電器防爆隔離柵系統,價值3萬元,但沒有證據提供,牧羊公司亦不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承攬合同書、補充變更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牧羊公司已將承攬的工程設備安裝好,宏潤公司已投入生產使用,現牧羊公司要求宏潤公司給付工程尾款120萬元,該院予以支持。但牧羊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安裝DTDC角度傳感器,核減金額為56000元,應從尾款中扣除,故宏潤公司應給付牧羊公司合同尾款為1144000元。該設備溶劑消耗指標為1.55kg/T料,未達到合同約定指標≤1.2kg/T料(工業正乙烷)。合同約定,每高出一個0、1%,應支付違約金26.4萬元,由此計算應承擔違約金為92.4萬元,該筆違約金應從質保金44萬元中扣除,故牧羊公司應給付宏潤公司此項違約金48.4萬元。合同簽訂后,牧羊公司共延誤工期94個工作日,根據合同約定,延誤一個工作日承擔違約金2.64萬元,故應承擔違約金248.16萬元。宏潤公司稱涼水塔未使用阻燃材料,但未提供關于該價值的證據,因無法確定價值,故對宏潤公司的主張,該院不予認定。宏潤公司稱未作電器防爆隔離柵系統,價值3萬元,但沒有證據提供,牧羊公司亦不認可,故對此該院不予認定。根據雙方的2014年10月27日的補充協議,對于未按合同約定安裝設備,雙方已協商做差價處理從后期付款中扣除,故宏潤公司要求支付此項違約金250萬元,該院不予支持。根據合同對延誤工期以及不符合合同指標等的違約責任均約定違約金宏潤公司有權從尾款中扣除,一直到牧羊公司向該院提出訴訟,宏潤公司才得知牧羊公司不同意承擔違約責任,故宏潤公司的反訴并未超訴訟時效。
遂判決:一、河北宏潤油脂工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設備款1144000元。
二、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河北宏潤油脂工業有限公司違約金共計2965600元。三、駁回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其它訴訟請求。四、駁回河北宏潤油脂工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510元、訴訟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河北宏潤油脂飼料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28209元、訴訟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677元,由上訴人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于英
審判員申玉
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宇闊
判決日期
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