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景泰金源面業有限公司與魏懷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甘0423執376號
判決日期:2018-08-10
法院:甘肅省景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甘肅景泰金源面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魏懷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甘0423民初10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執行人魏懷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申請執行人甘肅景泰金源面業有限公司貨款262321.5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65150.96元,共計327472.46元。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8年4月8日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魏懷宗支付貨款262321.5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65150.96元,共計327472.46元。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魏懷宗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暫提供不出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它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劵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魏懷宗及妻子金挑蘭共有財產(銀行存款)3830元。查封被執行人魏懷宗名下登記的甘xxx號“江淮牌”牌車輛,但未實際控制,被執行人魏懷宗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公安機關去函,請求協查被執行人魏懷宗的下落及車輛。已依法向被執行人魏懷宗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其高消費。本案的執行標的為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327472.46元,已執行標的3830元,未執行標的為323642.46元。現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馮浩寧
審判員張平吉
人民陪審員尚琴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王斌
判決日期
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