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青秀、葉偉等與李普秀等分家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282民初561號
判決日期:2018-08-13
法院: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葉青秀、葉偉與被告李普秀、李普英、李普鳳、李普華、李普雄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青秀、葉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路、被告李普秀、李普華、李普雄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普鳳、李普英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葉青秀、葉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分割位于雄州鎮××路黎口煙站二棟501房。事實和理由:葉青秀與李明才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葉青秀與李明才均系再婚,李明才與前妻共生育了五個子女,即李普秀、李普英、李普鳳、李普華、李普雄,葉青秀與前夫生育一子即葉偉。2014年4月12日,李明才病逝。葉青秀與李明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處房產,葉青秀、葉偉一直居住使用該處房產。李明才病逝后,葉青秀、葉偉與李普秀等人協商分割該套房產,但未能協商一致,而李普雄則多次要求搬進來一起居住,擾亂了葉青秀、葉偉的正常生活。為此,葉青秀、葉偉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李普秀、李普華、李普雄共同辯稱,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葉青秀與李明才的結婚證是后來補辦的,房屋應屬于李明才的婚前財產。
原告葉青秀、葉偉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葉青秀、葉偉的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廣東煙草韶關市有限公司南雄市分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李銘才(即李明才)存檔資料復印件二份、《問話筆錄》一份,擬證明證明李普秀、李普英、李普鳳、李普華、李普雄的主體資格及被繼承人李明才與葉青秀婚前有五名子女,其中李普鳳早年被抱養的事實。3.《結婚證》、《死亡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被繼承人李明才與葉青秀于××××年登記結婚,李明才于2014年4月12月死亡的事實。4.《房地產權證》復印件一份、《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一份,擬證明被繼承人李明才與葉青秀婚后購置涉案房產的事實,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李普秀、李普華、李普雄質證稱對《結婚證》有異議,該結婚證不合法,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
經審查,本院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查明如下事實:葉青秀于××××年××月××日與李明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結婚證損毀,于2011年12月12日補辦結婚證。葉青秀及李明才均系再婚,李明才生前與前妻共生育了五個子女,即李普秀、李普英、李普鳳、李普雄、李普華,葉青秀與前夫生育一子即葉偉。2000年4月13日,李明才購買了坐落于南雄市××××路黎口煙站二棟501號房屋【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證字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號:雄府國用(2001)字第01838號、NO:014026806,房屋面積為98.05平方米,所有權性質為私有。注:南雄市雄州鎮即現在的南雄市雄州街道】。李明才及葉青秀、葉偉一直居住使用該房屋。2014年4月12日,李明才病逝。后各方當事人就房屋分割事宜產生爭議。
2016年5月27日,葉青秀、葉偉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經審理,本院作出(2016)粵0282民初606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葉青秀、原告葉偉的起訴。葉青秀、葉偉不服該裁定,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后作出(2018)粵02民終496號民事裁定:一、撤銷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粵0282民初606號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審理。
原一審期間,本院依據葉青秀、葉偉的申請,通過搖珠選定韶關市興中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價格評估。2017年9月28日,韶關市興中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2017]韶興價鑒字第17047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南雄市雄州街道雄中路黎口煙站2棟501號房屋的價格為329350元。葉偉為此支付了評估費用3000元。經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質證,葉青秀、葉偉、李普秀、李普華、李普雄均對該《價格鑒定結論書》無異議。
經本院詢問李普鳳,其稱放棄對涉案房屋的權利
判決結果
一、位于南雄市雄州鎮雄中路黎口煙站二棟501號房屋歸原告葉青秀所有。
二、原告葉青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李普秀支付27445.83元。
三、原告葉青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李普英支付27445.83元。
四、原告葉青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李普華支付27445.83元。
五、原告葉青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李普雄支付27445.83元。
六、原告葉青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葉偉支付27445.83元。
案件受理費6240.25元,由葉青秀負擔3640.25元,葉偉、李普秀、李普英、李普華、李普雄各負擔520元。葉偉、李普秀、李普英、李普華、李普雄應各向本院補交案件受理費520元,葉青秀已預交1719元,還應向本院補交案件受理費1921.25元。評估費3000元,由葉青秀負擔1750元,葉偉、李普秀、李普英、李普華、李普雄各負擔250元。葉偉已預交該費用,應由葉青秀向葉偉返還1750元,由李普秀、李普英、李普華、李普雄各向葉偉返還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鄧小華
人民陪審員高英
人民陪審員陳紅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蕭映球
判決日期
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