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與湘潭市體育運動學校、湖南長順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湘0304民初981號
判決日期:2018-08-08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三公司)與被告湘潭市體育運動學校(以下簡稱湘潭體校)、湖南長順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7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省建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鑫、被告湘潭體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敦良、被告長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潭洪均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省建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鑫、被告湘潭體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敦良、被告長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建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省建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湘潭體校、長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126795.61元;2、判令湘潭體校、長順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省建三公司與湘潭體校、長順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簽訂了一份《湘潭市體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省建三公司承接湘潭市體校代建工程項目。2013年8月5日,三方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一)》。雙方就工程建筑質量、進度、付款方式、逾期付款利息等方面做出了約定。省建三公司已經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該項目已經完成竣工驗收,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計最終核定金額為33775569.01元、養老保險金額為1069787.52元,合計34845356.53元。湘潭體校、長順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僅支付了30582500元,違反了《補充協議(一)》第二條的約定,未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將剩余工程款支付給省建三公司。經省建三公司催要,湘潭體校在2018年2月6日支付了剩余工程款4262856.53元,逾期付款天數達402天,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6795.61元。省建三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湘潭體校辯稱,湘潭市體育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長順公司作為湘潭市體校代建項目的代建單位,長順公司根據湘潭市體育局的委托,作為發包人對該項目施工進行公開招標,省建三公司中標,長順公司與省建三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簽訂了一份《湘潭市體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湘潭體校作為項目使用單位附簽合同,在工程驗收合格交付前,湘潭體校不承擔任何合同義務。本案項目的工程款均由財政直接支付,工程款支付必須按照財政規定的流程進行,本案項目的工程款已經依約支付,沒有任何拖欠行為。根據合同第三部分對付款的約定,在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前,工程款只應當支付合同總價的80%即在2018年1月26日之前應當支付25074627.94元,在取得工程備案證后即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工程款付至合同總價的90%即在2018年1月26日后10日內支付28208956.43元,而本案中實際支付了30582500元。2015年6月9日,省三公司認為工程合格開始驗收,各方同意驗收,并不是工程驗收合格,因工程有質量瑕疵、驗收資料有缺陷,省三公司對工程反復整改,提交的驗收資料多次修改補充,直到2018年1月26日才取得工程竣工備案證,此時工程竣工驗收完成。省建三公司在2016年6月才編制《湘潭市體校代建項目結算書》,7月提交長順公司審查后,送至財評中心進行審計,省建三公司虛報工程款,對財評結果不予簽字認可,導致財評中心的財評時間延長,直到2017年7月20日才作出最終評審結論。因省建三公司多次糾纏,導致工程質保金未留存。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為一年,違反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依法無效。長順公司、省建三公司、湘潭體校在2013年8月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一)》第二條的內容無效,湘潭體校未經湘潭市體育局同意,在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交付使用前,無權對施工合同進行實質變更,《補充協議(一)》第二條的規定屬于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約定無效。根據《湘潭市體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在主合同備案后,補充合同應當在造價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生效,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補充協議(一)》進行了備案,故該協議無效。綜上,請求駁回省建三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長順公司辯稱,本案中的《補充協議(一)》合法有效,該協議內容未對主合同內容進行實質變更,雙方也已經依照協議內容履行完畢,在履行過程中均未提出異議,協議未備案不導致合同無效。協議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由業主和湘潭體校承擔,與長順公司無關。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本案中的工程款已經依約定支付,不存在拖欠行為。
對本案證據認定如下:1、省建三公司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付款憑證、收條、關于支持解決湘潭市體育運動學校代建項目缺口資金的請示,湘潭體校、長順公司經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省建三公司提交的《補充協議(一)》,在庭審過程中,省建三公司、長順公司、湘潭體校均認可在合同上蓋章的事實,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3、省建三公司提交的請求落實湘潭市體育運動學校建設資金的報告、關于請求支付體校工程款的報告,達不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認定;4、省建三公司提交的證明,與本案關聯性無法核實,本院不予認定;5、湘潭體校提交的會議紀要、關于湘潭市體校建設項目投資規模調整的批復、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結算書封面、關于湘潭市體育運動學校建設項目工程結算會議紀要、關于湘潭市體校代建項目結算的評審報告、支付審批表、送審審批表、施工合同備案表,省建三公司、長順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8月15日,長順公司中標成為湘潭市體校代建項目的管理人。2013年4月12日,省建三公司中標為湘潭市體校代建項目的承包人。2013年6月28日,發包人長順公司、承包人省建三公司、使用單位(業主單位)湘潭體校簽訂了一份《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17.4條約定工程付款付款進度,截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竣工資料交檔案館備案并取得工程竣工備案證后10日內支付合同總價的90%;第25條約定合同備案后,在已簽合同基礎上補充、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在簽訂后5日內將協議報造價管理部門備案,否則該補充協議無效。2013年8月5日,三方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一)》,合同第二條約定:“原《湘潭市體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因財政資金未及時到位,造成延期支付的,在4年內,也就是2016年年底之內支付完成,業主不支付延期利息。如有余款在2016年之后支付,每延遲一天業主同意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延付金額部分的利息?!?013年12月19日,該項目進行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項目于2013年10月10日開工,2015年6月9日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日期為2018年1月26日。工程總價為34845356.53元,湘潭市財政在2016年年底前向省建三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共計30582500元,在2018年2月6日分兩次支付了工程款共計4000000元,2018年2月9日支付了剩余工程款262856.53元。省建三公司認為付款存在延遲,遂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940元,由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至求
人民陪審員馬飛媛
人民陪審員張定強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馬蘭
書記員(兼)馬蘭
判決日期
201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