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張某等犯貪污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4)大刑二終字第411號
判決日期:2014-11-27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遼寧省普蘭店市人民法院審理遼寧省普蘭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宋某、張某、孫某、蔡某犯貪污罪,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22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孫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蔡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追繳在案的全部贓款予以沒收,由追繳機關上繳國庫。公訴機關遼寧省普蘭店市人民檢察院不服,以被告人系自首為由提出抗訴;被告人宋某、張某、孫某、蔡某不服,以其系自首等為由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明爽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宋某及辯護人王明鑫、上訴人張某及辯護人宋大勇、上訴人孫某、上訴人蔡某及辯護人張積才、于永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遼寧省普蘭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遼寧省普蘭店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殷傳茂
代理審判員李寧
代理審判員孟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閣(代)
判決日期
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