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林、保山智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5)隆民執字第00636號
判決日期:2015-10-10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李林林與智合物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2015)保中民一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李林林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智合物業公司支付給申請人李林林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013年5月份半個月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退還就業保證金,合計25773.01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向被執行人智合物業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智合物業公司支付給申請人李林林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013年5月份半個月工資、帶薪年休假工資、退還就業保證金,合計25773.01元,交納案件執行費287元。被執行人智合物業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自動履行全部執行款25773.01元,履行完法律義務。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保中民一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的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蔣斌
執行員趙偉之
執行員吳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王麗華
判決日期
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