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華鼓鼓風機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東北分公司、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昌民二初字第460號
判決日期:2014-11-12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華鼓鼓風機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東北分公司、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上海華鼓鼓風機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以其和被告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東北分公司、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上海華鼓鼓風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17.00元,減半收取1508.50元,由原告上海華鼓鼓風機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黃鵬
代理審判員林杰
人民陪審員姜操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孫詩洋
判決日期
201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