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弛與段成惠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西民(商)初字第22847號
判決日期:2014-10-24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弛(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段成惠(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弛起訴稱,2014年6月10日,原告接到工商銀行短信通知,說他在該行的銀行賬戶上被法院扣劃168000元,原告立即趕到工商銀行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支行了解情況,銀行工作人員出示了張家港人民法院(2011)張民初字第0404號《民事判決書》和執行裁定書復印件,告知是該法院執行人員將其賬戶內的存款扣劃,原告立即聯系了執行法官,經了解,系案外人黃冬洋于2009年9月10日駕駛以原告名義購買的京C74732轎車將受害人張寧撞傷致殘,案件經審理后,張家港人民法院判決原告系肇事車輛所有人,應對黃冬洋賠償受害人張寧530408.91元承擔連帶責任,因黃冬洋沒有能力賠償全款,故法院扣劃了原告賬上的上述存款,對于該事實,原告非常驚訝,因為原告從未購買過上述轎車,也沒有支付過購車款,更沒有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購買車輛,后了解到,涉訴車輛系在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辦理的過戶手續,但原告從未在《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上簽章,之后,原告找到被告,被告表示亦沒有出賣過上述車輛,對整個事情均不知情。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車輛合同無效。
經核實,被告確認其對名下的涉訴車輛以及涉訴車輛的交易情況毫不知情,且根據本院依職權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調取的涉訴車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表》及《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復駛、報廢審批申請表》顯示,上述材料中的“車主簽章”處以及“原車主簽章”處,均未見原告與被告的簽字或蓋章
判決結果
駁回張弛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趙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烏寧于琪
判決日期
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