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婷等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2民終10563號
判決日期:2019-08-28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同人閣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人閣公司)因與上訴人原子婷勞動爭議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6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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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同人閣公司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第一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四項,改判我公司不支付原子婷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8613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511.72元,原子婷賠償工作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52479.53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子婷來到同人閣公司,同人閣公司要求其到國家正規醫院體檢,但原子婷只提交了一份2016年3月份過期的體檢表,同人閣公司要求重新體檢提交體檢表,原子婷拒絕體檢和提交,故雙方未簽訂正式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原子婷;2017年6月,同人閣公司向原子婷發放了一份《員工入職登記表》,要求其如實填寫交回公司,作為代理入職時的初步試用意向合同書,但是原子婷直至其2018年8月31日辭職時,都未如實填寫交給同人閣公司,此《入職登記表》可代替勞動合同作為公司聘用的勞動合同意向書,故同人閣公司沒有過錯;原子婷試用期工資為每月4000元,轉正后的工資為每月4700元,在工資表里發給員工的款額除工資外,還包括獎金、過節費、在崗生活補助及交通補貼,但獎金、過節費、在崗生活補助及交通補貼并不屬于工資的范疇,故原子婷的月工資數并非其所陳述的每月5565元;同人閣公司沒有與原子婷解除勞動關系,且也答應原子婷提出的條件,給其漲工資并續簽勞動合同,但原子婷要求漲工資,又要求經濟補償,在未達到目的后,原子婷系主動辭職,雙方屬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同人閣公司不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給職工放假、休假,而且還在每年春節前后統一安排超假休假5天,作為公司給員工的統一放休年假,有考勤表為證,同人閣公司對于員工遲到、早退、缺勤也沒有嚴格要求,故同人閣公司不應支付原子婷未休年休假雙倍工資;原子婷工作敷衍、缺乏責任心、經常違反工作作息制度,并且導致《小王子》被出版社要求報廢,給同人閣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當進行賠償。
原子婷辯稱,不同意對方的上訴請求。
原子婷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第一、四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改判同人閣公司支付我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9186.61元、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1133.84元。事實和理由:我在提起仲裁時無法獲得只有同人閣公司才持有的重要證據工資條,造成計算工資標準時出現偏差,導致我未及時對仲裁結果起訴,是同人閣公司拒絕提供關鍵證據所致。同人閣公司直到一審時才提交工資條,我才認識到計算錯誤,并當庭要求重新安裝法律規定進行計算,但一審法官以我認可仲裁結果為由仍按照仲裁中錯誤計算方法得出的錯誤結果進行判決。我認為應當按照我的應得工資6576.29元作為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和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標準。
同人閣公司辯稱,不同意對方的上訴請求。
同人閣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同人閣公司不支付原子婷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8613元;2.同人閣公司不支付原子婷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帶薪休假工資差額511.72元;3.請求原子婷賠償工作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52479.5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予以確認。2017年6月1日,原子婷入職同人閣公司,職務是編輯,工資由底薪每月4700元加崗位津貼、社保補貼、工齡工資、餐補組成。雙方勞動關系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2018年9月7日,原子婷到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興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1.同人閣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11個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工資60665元;2.同人閣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272.5元;3.同人閣公司支付2017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資3804元和2018年5天未休年休假工資3837元;4.確認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018年11月2日,大興仲裁委作出京興勞人仲字[2018]第5044號裁決書,裁決:1.同人閣公司支付原子婷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8613元;2.同人閣公司支付原子婷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511.72元;3.確認原子婷與同人閣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4.駁回原子婷的其他仲裁請求。同人閣文化公司不同意上述裁決,訴至法院。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上述事實均予認可。
雙方對月工資金額產生爭議。同人閣公司主張原子婷底薪4700元,工資由津貼補償、崗位津貼、社保費、工齡工資組成,平均月工資為4986元。原子婷主張月工資包括底薪4700元、崗位津貼、社保補貼、工齡工資和餐補費,應發月工資為6804.59元。同人閣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工資表,欲證明原子婷的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原子婷認可該工資表的真實性和關聯性。經詢問,同人閣公司認可2018年9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資表系書寫錯誤,原子婷未收到該部分工資。
雙方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產生爭議。同人閣公司主張原子婷未按照公司要求提交體檢表、入職登記表,導致雙方最初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后期原子婷要求提高工資待遇導致雙方最終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子婷表示自己按照要求提交了體檢表和入職登記表,多次要求簽訂勞動合同遭到同人閣公司拒絕。同人閣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體檢報告、入職登記表以及徐翠榮、劉政的證人證言,為證明未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方在于原子婷;原子婷認可體檢報告的真實性,表示系經公司同意后提交的,不認可入職登記表的真實性,表示已經填寫過入職登記表,不認可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雙方對年休假的天數以及休息情況產生爭議。同人閣公司主張其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工作滿一年僅享有1天年休假,且原子婷在春節期間享受了公司額外給的假期,視為已經享受年休假。原子婷主張其入職前已經連續滿一年應享有5天年休假且同人閣公司未允許其休年休假。同人閣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放假通知單1份及徐翠榮的證人證言,欲證明公司每年春節期間統一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原子婷不認可放假通知單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認可其在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25日休假,但表示這是公司的集體福利,與年休假無關。經詢問,同人閣公司表示在員工大會上講過春節期間統一休年休假的規定,原子婷表示否認。原子婷向法庭提交了離職證明1份和勞動合同1份,欲證明其于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在雷鋒雜志社連續工作滿1年;同人閣公司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勞動關系。因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且雙方對仲裁裁決書中的相關認定均未提出異議,故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問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人閣文化公司應當自2017年6月1日起一個月內與原子婷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至2018年8月31日同人閣文化公司仍未與原子婷簽訂勞動合同,故應支付原子婷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原子婷申請仲裁的時間為2018年9月7日,其主張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6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已過仲裁時效,原子婷未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故法院予以確認。關于工資標準,因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同人閣公司提交的工資表,故法院根據該工資表計算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經計算,仲裁確認同人閣公司支付原子婷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8613元,不高于法院核算數額,原子婷對此予以認可,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問題。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原子婷主張其在入職同人閣公司之前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不予采信。原子婷在同人閣公司享受年休假的期間應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同人閣公司主張其已安排原子婷在春節期間休年休假,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采信。關于工資標準,因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同人閣公司提交的工資表,故法院根據該工資表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經計算,仲裁確認同人閣公司支付原子婷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577.72元,不高于法院核算數額,原子婷對此予以認可,法院予以確認。
判決:一、確認原子婷與同人閣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同人閣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子婷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8613元;三、同人閣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子婷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511.72元;四、駁回同人閣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同人閣公司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余美瑩的死亡證明,證明勞動合同簽訂是余美瑩與原子婷溝通的。原子婷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同人閣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原子婷各負擔5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竇江濤
審判員王曉云
審判員卜曉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金銘
書記員陳津
書記員張賀
判決日期
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