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財與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皖0222民初1311號
判決日期:2018-07-16
法院:繁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方國財與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公司)、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國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國梁、葛祥寶,被告天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海青,被告三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飛、朱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方國財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624635元、逾期付款利息60萬元(暫算至起訴之日),及此后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3月1日,被告一與被告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將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單體建筑土建及水電安裝交由原告施工。2010年6月12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約定上述工程由原告實際施工。上述工程早已竣工驗收,但兩被告一直拒絕結算支付剩余工程款。2016年11月30日經各方確認無爭議造價為13037328元,但被告二僅支付11171000元。另在施工過程中,涉及的材料差價及后續滲漏維修等費用,各方均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被告二也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現原告作為上述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不僅面臨重大虧損、生活困難,且無力支付應付的工人工資,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原告方國財向本庭提交下列證據:
1、工商信息查詢單復印件一組,證明兩被告的主體資格。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及補充協議各一份,證明被告三立公司將涉案工程交由天宇公司承建,并就合同內價差調整、施工進度進行補充約定。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涉案工程的多項施工項目,是由被告直接發包的,天宇公司并不是總包單位。
3、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原件一份,證明天宇公司將涉案工程交由原告進行實際施工。
4、關于翠竹灣小區竣工結算等事項會議紀要復印件一份(2016.6.16),證明共同確認前期負責人管雷簽字均予認可,原告一直按被告要求進行維修,被告以財務人員不在,或者需要研究后回復為由拖延決算。
5、關于翠竹灣小區結算事項會議紀要原件一份(2016.11.30),證明各方確認無爭議造價為13037388元,另有爭議部分未最終確定。就剩余工程款被告承諾于當周的周五前給予答復,但一直未支付。
6、翠竹灣工程鋼材、商品砼調整匯總表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對合同內價差調整是認可的。
7、被告二總經理管雷的證明材料原件二份(2016.1.22),證明因村民阻撓造成原告不能按時施工,相應的機械租賃費、材料費、值班費應由被告承擔,3#樓的材料價差應予調整,相應的工期也應予以順延。
8、關于翠竹灣工程驗收的會議紀要復印件一份(2011.9.26),證明經被告確認,將原告涉案工程的工期延長至2011年10月15日。
9、關于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函原件一份(2011.10.24),證明原告按約定完成預驗收,并據此要求被告支付工程進度款。
10、關于翠竹灣小區工程有關的會議紀要復印件一份(2012.5.15),證明原告系配合被告辦理竣工備案手續,因此組織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責任方是被告。再一次確認工期按2011.9.26的會議紀要。
11、關于翠竹灣小區工期的情況說明原件(2012.11.4)、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復印件一組,證明3#樓應村民阻攔、被告供材未按期供應、被告分包的供水供電未按時施工造成工期延誤,責任并不在原告。
12、防水維修合同原件一份,證明原告除自身組織維修外,另與專業防水公司簽訂合同,支付大量費用,用于維修涉案房屋。
13、關于翠竹灣小區滲漏專家論證意見復印件(2015.7.7)、關于翠竹灣小區業主改變房屋結構的函原件(2012.5.28)、關于翠竹灣小區滲漏的會議紀要(2012.10.11)、關于翠竹灣小區滲漏門窗公司承擔責任的回復函原件(2012.11.6)、關于翠竹灣小區滲漏維修及防水公司報價的會議紀要原件(2015.9.30)、A2等住戶外墻滲漏調查及原因分析復印件一組,證明涉案房屋滲漏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墻面磚本身密度問題、門窗安裝縫隙較大、密封膠老化且不嚴密、部分屋面陽臺業主自行改造等,而墻面磚是被告自行采購、門窗安裝也是被告另行發包的。
天宇公司辯稱,第一、涉案工程天宇公司不欠原告工程款。天宇公司從被告二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領取的11171000元,工程款扣除與原告約定的2%的管理費和稅金以后將全部款項支付給了原告。原告在訴狀中也已進行確認。后續的工程款天宇公司從未從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領取,不存在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為。第二、原告訴請的付款逾期利息。被告天宇公司也不應當予以承擔,在前述答辯中已經提出,天宇公司并沒有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所以沒有違約行為,也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天宇公司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證據。
三立公司辯稱,1、三立公司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三立公司就繁昌翠竹灣別墅區工程進行公開招標,天宇公司中標涉案工程為承包方,至于天宇公司欠原告多少錢,三立公司不清楚,現方國財將三立公司列為被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根據原、被告提供的材料看,不能證明原告是實際施工人,三立公司也不認可其為實際施工人。2、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以及方國財在內,已經明確對賬,確定涉案工程合同范圍內的工程總造價為13037388元,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關于涉案工程總造價沒在爭議,故再對工程造價增加量進行審計鑒定不予認可。2009年12月17日,天宇公司中標涉案工程為承包人,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約定涉案工期為2010年3月到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135天,合同價款為928萬元。合同專用條款23.2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也就是包死價,合同價款中包含的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材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土清運、場地堆土、挖土放坡或支護,土方二次轉運等現場實況因素。涉案工程為固定單價合同928萬元,根據變更簽證,2016年11月3日,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以及方國財在內已經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了對賬,方國財作為天宇公司負責人對此簽字確認,三立公司已經與天宇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達成一致。雙方只是對工程逾期違約和工程漏雨維修應當扣除的部分有爭議,對涉案工程增加的工程造價予以審計鑒定不予認可。3、涉案工程為招標的建設工程,天宇公司在招標文件中,保證按照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進行施工,在135個日歷內完成并交付全部工程,本案工程開工為2010年4月8日,合同約定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根據合同約定竣工應為2010年8月21日,涉案工程實際竣工日為2012年2月13日,延遲竣工了528天,所以天宇公司及方國財應當承擔逾期違約金158.4萬元。原告和被告天宇公司均無在施工過程中以書面形式提出工期順延,且經過三立公司或監理單位確認的證據,應當在涉案工程款中予以扣減。4、涉案工程為招標的建設工程,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秩序。根據投標文件投標人以9280574.4元,其中主材2710488.96元的投標價,并按上述圖紙、合同條款、工程清單技術要求及其他招標資料,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擔任何質量保修責任。現三立公司已經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11329000元,為天宇公司墊付維修費截止2018年6月4日需2906208元(其中已經墊付維修費1947208元,維修招標950000元、維修招標費15000元)應在工程中予以抵扣,因天宇公司逾期交房支付購房者違約金448239元,合計三立公司已經支付涉案工程款14683447元,根據2012年7月25日協議、2012年7月5日聯系函、道歉信、法人授權委托書、2018年4月27日回函,方國財同意維修費用由三立公司墊付,三立公司從天宇公司結算的工程款中等額扣除,同意扣留部分工程款。5、根據會議紀要多次出現原告嚴重滯后工期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員材料投入較少,二是管理人員主動性、積極性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現場,管理力度不夠,嚴重逾期是因為原告自身因施工操作人員少、材料投入不夠、管理人員積極性差。6、2016年12月23日,原告與三立公司達成協議,三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70萬元,天宇公司及實際承包人方國財保證在房屋維修徹底解決及工程結算最終定案前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要求三立公司催討工程款。原告在涉案房屋維修沒有徹底解決及工程結算沒有最終定案前進行訴訟,違反協議約定,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7、原告及天宇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因存在嚴重違約行為而致使逾期竣工,根據合同和雙方達成的協議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應由原告及天宇公司承擔,涉案工程外墻滲漏是因為原告及天宇公司施工原因造成,三立公司為墊付維修費,應當由承擔維修義務和維修責任的原告及天宇公司承擔,故對原告、被告天宇公司逾期竣工以及三立公司墊付維修費特提起反訴,案件中一并處理。8、根據《2016年6月2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主持的關于當前房地產審判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審判工作會議》,明確在從寬把握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的同時,還要注意嚴格適用司法解釋第26條的規定,實際施工人在追索工程款時,只有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導致無法支付勞務分包關系中農民工工資時,才可以要求發包方在欠付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通過這一嚴格適用的情形來看,即使最終決算后欠付工程款,那也只是對勞務分包合同關系中欠付的農民工工資承擔付款責任,本案中沒有欠付農民工工資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釋第26條在本案中不適用。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三立公司向本庭提交下列證據: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組,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工程類項目招標文件復印件一組,證明涉案工程為招標項目;《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5約定:合同價款:固定單價,合同:15約定:工期要求:本工程要求建設工期為不超過135日歷天;《文件》專用條款23.2約定,合同價款采用(1)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即,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筑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土清運、場地堆土、挖土放坡或支坡、土方二次運轉等現場實況因素。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投標單位自行確定,計入投標報價中;《文件》26約定,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和時間: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價款的85%;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5%,余款在保修期內付清。
3、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復印件一組,證明被告蕪湖天宇公司出具《招標函》約定:(1)、根據你方招標工程項目編號為蕪建聯招【2009】第036號的繁昌翠竹灣別墅區項目,經考察項目現場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標文件須知、圖紙、合同條款、工程量清單、相關技術要求及其他招標資料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幣9280574.4元,其中主材2710488.96元的投標價,并按上述圖紙、合同條款、工程清單技術要求及貴處提供的其他招標資料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擔任何質量保修責任;(2)、如我方中標,我方保證本工程不轉包、分包;(3)、如我方中標,我方擬派朱道勝為本工程項目經理,其資質為壹級建造師,在本工程竣工前不予變更;(4)、如我方中標,我方保證按合同中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在135日歷內完工并交付全部工程,并確保該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復印件一組,證明:(1)、案涉工程的合同價款為928萬元,工期為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2)、《合同》通用條款14.1約定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14.2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程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3)、《合同》通用條款29.2約定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4)、《合同》專用條款23.2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即,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筑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士清運、場地堆士、挖土放坡或支坡、土方二次運轉等現場實況因素;(5)、《合同》專用條款26約定,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和時間: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合同價款的85%;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5%,余款在保修期內付清;(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35.2條約定,承包人總工期推遲一天承擔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7)、合同附件《工程質量保證書》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為5年,工程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3%。
5、工程開工令、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一組,證明案涉工程開工為2010年4月8日,合同約定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根據合同約定竣工應為2010年8月21日,案涉工程實際竣工日為2012年2月13日,延遲竣工528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35.2條約定,承包人總工期推遲一天承擔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天宇公司實際完成竣工時間為2012年2月23日,延遲528天,應當承擔逾期違約金158.4萬元。原告和被告天宇公司均無在施工過程中以書面形式提出工期順延且經被告三立公司或監理單位確認的證據。
6、2011年6月19日《補充協議》、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2012年5月15日《會議紀要》復印件一組,證明2011年6月19日《補充協議》約定:(1)、合同外附屬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必須按設計單位出具的圖紙及現場簽證使用安徽省2000定額,以三類工程取費并總價下浮5%結算;(2)、天宇公司在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2011年9月30日)完成涉案工程的前提下,三立公司同意給予該工程三大材(鋼材、水泥、商品鹼)予以調整;(3)、天宇公司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工,否則材差不予補償,并按3000元/天罰款。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約定天宇公司保證在2011年10月8日完成涉案工程預驗收,2011年上0月15日之前完成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如不能按照上述時間節點完成整改、預驗收、整個工程竣工驗收,每延遲一天向三立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2012年5月15日,涉案房屋竣工驗收后達成《會議紀要》,約定雙方在工程建設期間簽訂的有關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嚴格遵守,并作為雙方工程結算的依據:工期以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為準。
7、支付憑證復印件一組,證明案涉工程的合同價款為928萬元,三立公司已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11329000元,為天宇公司墊付維修費截至2018年6月4日需2906208元(其中已經墊付維修費1947208元,維修招標950000元,維修招標15000元)應在工程中予以抵扣,因天宇公司逾期交房支付購房者違約金448239元,應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原告要求被告三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8、投訴調查處理報告、關于繁昌翠竹灣小區工程維修方案、2012年10月11日會議紀要、2012年7月19日《告知函》、2013年12月18日《告知函》、2015年9月30日《函》、2016年1月6日《會議紀要》、2016年9月8日《關于翠竹灣小區房屋維修的專題會議紀要》、房屋維修登記表復印件一組,證明:(1)、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后,翠竹灣小區全體業主投訴房屋外墻出現滲漏等質量問題,并將該問題反映至繁昌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等政府部門,涉案房屋外墻均存在多處滲漏情況,原告于2012年10月11日承諾屬天宇公司的責任導致滲漏,由天宇公司負責,并同意門窗周邊滲水現象,維修產生的費用由天宇公司承擔80%。但原告不積極履行維修義務,后期撤離現場,被告三立公司在工程維修問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組織其他施工隊進場維修,并墊付維修費用,應當在由被告三立公司從天宇公司結算的工程款中等額扣除;(2)、2016年1月6日,原告與被告三立公司協商,同意將維修質保期延期五年。另涉案工程現處于保修期內,原告理應繼續履行維修義務。
9、協議書、2012年7月5日《聯系函》、道歉信、法人授權委托書、2018年4月27日回函復印件一組,證明原告方國財同意維修費用由被告三立公司墊付,由被告三立公司從天宇公司結算的工程款中等額扣除,同意扣留部分工程款。
10、安徽省建筑質量第二監督監測站(省檢測二站)《檢測(鑒定)報告》復印件一組,證明繁昌縣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質量第二監督監測站(省檢測二站)對涉案工程外墻滲漏原因進行鑒定意見為:被測外墻滲水主要與外墻面磚存在空鼓和勾縫不密實等缺陷、鋁合金窗框和露臺玻璃雨棚安裝施工處理不當、墻與柱、梁交接處施工處理不良且有豎向和水平裂縫產生以及架空層±0.00以下混凝土空心磚墻體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等因素有關,外墻漏雨原因為施工造成的。
11、2010年6月7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7月26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8月16曰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8月31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10月8日下午3:00《會議紀要》、2010年10月25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11月8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0年11月29日下午4:00《會議紀要》、2011年3月30日下午2:00《會議紀要》、2010年5月8日下午《會議紀要》、2010年6月13日下午《會議紀要》、2011年4月20日上午10:30《會議紀要》、2010年5月27日《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復印件一組,證明《會議紀要》多次出現原告嚴重滯后工期主要原因:一是人員材料投入較少,二是管理人員主動性、積極性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現場,管理力度不夠,因嚴重逾期是因為原告自身原因施工操作人員少、材料投入不夠、管理人員積極性差,人員不夠原因造成的。
12、翠竹灣小區決算一覽表復印件一份,證明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以及方國財在內,明確對賬確定涉案工程合同范圍內工程總造價為13037388元,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關于涉案工程造價沒有爭議,故再對工程造價增加量進行審計鑒定不予認可。
13、付款協議復印件一組,證明2016.12.23原告與被告三立公司達成協議,被告三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70萬元,原告即實際承包人方國財保證在房屋維修徹底解決及工程結算最終定案之前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要求被告三立公司催討工程款。原告即實際施工人方國財在涉案房屋維修沒有徹底解決及工程結算沒有最終定案之前進行訴訟,違法協議約定,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爭議部分申請審計鑒定,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針對涉案工程外墻滲水原因,根據當事人協議確定,本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進行鑒定。
本案經公開開庭審理,本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委托鑒定材料,經舉證、質證和辯論,作如下歸納認定:對相關證據材料,本院酌情綜合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三立公司開發的“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單位,被告天宇公司中標,雙方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翠竹灣住宅小區單體建筑及水電安裝;承包范圍為施工圖范圍全部內容【含現場的三通一平建設、圖統審查意見及設計答復、修改通知單(圖)施工圖所引用圖集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開工日期為2010年3月,竣工日期為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項目經理為朱道勝;合同價款為928萬元,采用固定價格合同,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材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土清運、場地堆土、挖土放坡或支護、土方二次轉運等現場實況因素”,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設計修改、工程變更經濟簽證等按其商務標采用的相應定額取費,工料機價格及讓利系數調整”,其他調整因素“如工程合格但是質量達不到承包人投標時承諾的標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審計后工程總造價5%的違約金”;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按月形象進度付款,在每月20日前提交當月完成的工程量報表后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付當月完成工程量價款的70%,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價款的85%,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款在修期內付清”;承包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總工期每推遲一天承擔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補充條款“主體結構完成履約保證金退還70%,剩余30%待外架拆除全部返還”。
2010年6月12日,原告方國財與被告天宇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一份,天宇公司以內部承包方式將其承包的“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轉包給方國財,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土建及水電安裝;承包合同價款為928萬元;方國財按本合同完成工期和質量的前提下,按工程總價2%上交給天宇公司管理費,其稅金、隨征所得稅及合同管理費用等由天宇公司代扣代交。
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3#樓在施工過程中,于2010年春節后遭到項目工地附近村民阻攔,造成延遲施工。被告三立公司、天宇公司于2011年6月19日簽訂《補充協議》一份,協議約定:1、合同外附屬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必須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及現場簽證執行,使用安徽省2000綜合定額,以三類工程取費并總價下浮5%結算;2、因施工期間主要材料上漲,發包方同意在承包方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成本工程的前提下,給予該工程三大材(鋼材、水泥、商品砼)按當月信息價減2009年12月信息價的差價(承包方承擔鋼材5%、水泥及商品砼10%)予以調整(變更部分除外);3、承包方保證按2011年6月19日會議確定的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成施工項目,否則本協議第2條的材差不予補償,并按3000元/天罰款。《翠竹灣住宅小區總進度計劃》表中說明綜合驗收時間為2011年9月20日。
2011年9月26日,被告三立公司、天宇公司召開關于如何解決工程進度問題會議,達成協議:1、天宇公司保證在2011年10月8日前完成翠竹灣小區的工程預驗收,10月15日前完成整個工程竣工驗收;2、天宇公司如不能按照上述第一條確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工程存在問題的整改、預驗收、整個工程竣工驗收,每延遲一天向三立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3、天宇公司盡快上報2011年8月工程進度款及鋼結構進度款,三立公司負責審核付款。上述參會人員有二被告相關人員及原告方國財。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中表明受電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竣工,“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項目于2012年2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
2012年5月15日,原告方國財與被告三立公司、天宇公司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討論,會議內容紀要如下:1、“繁昌縣翠竹灣小區”項目已完工,天宇公司保證按照三立公司要求及時提供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表有關項目竣工驗收資料,積極配合三立公司辦理竣工備案等有關手續;2、雙方在工程建設期間簽訂的有關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嚴格遵守,并作為雙方工程結算的依據。工期以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為準;3、三立公司對雙方無書面文字記載的工程量,查證核實后按合同規定雙方協商解決;4、工程結算時,簽證部分有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內容,經雙方及監理單位共同核實確認后,按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結算標準予以考慮。
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相關人員在《關于繁昌翠竹灣工程決算的專題會議紀要》中達成:三立公司同意先按1303.7388萬元暫進扣除延期違約154萬元及已支付款后,剩余工程款在本周五前給予答復,至于工期、爭議及財務費用雙方協商或協商不成,雙方通過司法訴訟解決。
被告三立公司于2010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間,32次共通過轉賬方式共付款11329000元給被告天宇公司,從三立公司提供賬目反映,付款內容為工程進度款、措施費、工程款、貨款、安裝費及材料試驗費用等。2016年12月23日,被告三立公司作為甲方與被告天宇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付款協議》一份,協議約定:一、根據2016年9月8日會議紀要,甲方支付乙方250000元房屋維修款,另依據雙方確認的結算結果及2016年11月30日會議紀要,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450000元。綜上所述,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共計700000元,乙方及乙方實際承包人方國財保證在房屋維修徹底解決及工程結算最終定案之前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到甲方及其股東處催討工程款;二、鑒于目前繁昌翠竹灣房屋維修效果不佳,小區業主集體拒絕讓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再進行維修,乙方同意業主要求通過一次性支付價款的方式處理后續房屋維修及維保義務的處置方案,乙方及實際承包人方國財參與談判,認同談判結果并承擔相應責任,若談判不成,繼續按2016年9月8日會議紀要執行。被告三立公司、天宇公司在協議上蓋章,謝天舒作為甲方代表簽字署名,原告方國財作為乙方代表簽字署名。被告三立公司于2017年1月二次付款共計700000元,為上述協議付款內容。
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方國財對工程價款爭議部分申請鑒定,被告三立公司對工程外墻滲水原因申請鑒定。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爭議工程款,鑒定為:1、大于2.2m部分的腳手架及垂直運輸機械費造價為55961.31元;2、合同內材差造價為505434.31元,該項列為爭議項;3、合同外材差造價為28193.15元;4、保管費造價為5085.94元;5、二次搬運費造價為2222.06元;6、補償機械租賃費造價為40500元,補償款材料費和值班費造價為10500元;7、3#樓村民阻擾延遲工期方案一造價為309641.66元,方案二造價為203439.82元。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對繁昌翠竹灣別墅區A-1#、G-2#、G-3#室樓外墻滲水原因,鑒定為:被測外墻滲水主要與外墻磚存在空鼓和勾縫不密實等缺陷、鋁合金窗框和露臺玻璃雨棚安裝施工處理不當、墻與柱、梁交接處施工處理不良且有豎向和水平裂縫產生以及架空層±0.00以下混凝土空心磚墻體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等因素有關。
原告方國財為主張權利,于2017年5月11日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方國財工程款2304290.28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296797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304290.28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304290.28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296797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304290.28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范圍內對原告方國財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方國財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372元(原告已預交)、鑒定費28600元,由原告方國財承擔案件受理費25372元、鑒定費23600元,被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23000元、鑒定費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姚艾敏
人民陪審員陳斌
人民陪審員陳志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程蕾
判決日期
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