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葛洲壩風景園林有限公司與王鋒、宜昌創美園藝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鄂葛洲壩民初字第00280號
判決日期:2015-08-21
法院:葛洲壩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宜昌市葛洲壩風景園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景園林)訴被告王鋒、宜昌創美園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美園藝)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27日,原告風景園林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將王鋒在本院的執行款30000元予以凍結,本院依法予以實施保全。2015年8月18日,依法由審判員李祖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風景園林的委托代理人孫林,被告王鋒,被告創美園藝的法定代表人王鋒及委托代理人李書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風景園林訴稱,1998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30日,王鋒曾租用風景園林場地用來經營花卉苗木生意。期間,風景園林、王鋒、創美園藝多次因購銷花卉苗木和支付場地租賃費發生經濟往來,結賬方式多為創美園藝向風景園林開具發票,王鋒填寫報銷單據粘貼單,并經風景園林總經理簽字后,以王鋒應付場地租賃費抵扣相應的花卉苗木款,不足部分由風景園林支付給創美園藝。2011年1月20日,風景園林依以往的交易習慣,就場地租賃費和花卉苗木款抵扣事宜通知王鋒、創美園藝結賬。同日,王鋒填寫了報銷單據粘貼單,并附上創美園藝提供的手工發票和工程結算單,風景園林財務人員劉艷蓉、主管領導邱軍亦分別于2011年1月20日、2011年10月27日在報銷單據粘貼單上簽字。但此后王鋒、創美園藝卻一直未找風景園林總經理簽字,也未將該報銷單據粘貼單、手工發票、工程結算單等原件交付予風景園林。直到2014年9月9日,創美園藝以留在手上的報銷單據粘貼單、手工發票和工程結算單為證據,故意隱瞞風景園林通知王鋒、創美園藝抵賬這一事實,向風景園林主張花卉苗木款,并已獲判。經查,王鋒尚欠風景園林場地租賃費37000元。綜上,風景園林認為,王鋒、創美園藝拒絕交付報銷單據原件,違反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抵扣義務,導致風景園林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構成違約。訴訟請求:1.判令王鋒、創美園藝共同償付風景園林場地租賃費37000元,并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賠償風景園林逾期付款損失。2.本案訴訟費由王鋒、創美園藝承擔。
被告王鋒、創美園藝辯稱,1.風景園林的起訴屬于重復起訴,就西壩花房承包協議所涉租賃費問題,風景園林于2011年6月15日提起訴訟,該案在葛洲壩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現在風景園林就同一個問題再次起訴,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應駁回風景園林的起訴。2.王鋒、創美園藝欠風景園林的租賃費已經了結,應該駁回其訴訟請求。2011年9月30日達成的協議書第一條明確,雙方同意由王鋒向風景園林交付實物和場地,風景園林付給王鋒390000元即清結西壩花房承包的所有事宜。風景園林本案訴訟所主張的場地租賃費,即是西壩花房承包協議中的承包費,已經了結。其次,風景園林所訴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延付、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場地租賃費發生在2010年3月30日,風景園林2011年9月30日之后再未向王鋒、創美園藝主張,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喪失了勝訴權。
經審理查明,創美園藝于2002年7月24日注冊成立,王鋒任法定代表人。1998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30日,王鋒曾租用風景園林場地用來經營花卉苗木生意。期間,風景園林、王鋒、創美園藝多次因購銷花卉苗木和支付場地租賃費發生經濟往來,結賬方式多為創美園藝向風景園林開具發票,王鋒填寫報銷單據粘貼單,并經風景園林總經理簽字后,以王鋒應付場地租賃費抵扣相應的花卉苗木款,不足部分由風景園林支付給創美園藝。2011年6月15日,風景園林向本院起訴王鋒,其中第2項訴訟請求為:判令王鋒向風景園林支付從2010年3月30日至搬離之日止的場地及設施使用(按年承包費3700元折算),案號為(2011)葛民初字第259號。2011年9月30日,風景園林與王鋒就259號案件達成的《協議書》:一、雙方同意由王鋒向風景園林交付實物和場地,風景園林付給王鋒390000元即清結西壩花房承包的所有事宜。包括:1.至本協議簽訂后交付財物和付款之日,王鋒所欠風景園林承包費用風景園林不再向王鋒收取;2.……;3.其他因“西壩花房承包協議”中的相互之間債權債務,不再向另一方收取和給付。《協議書》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完畢。2014年9月9日,創美園藝向本院起訴風景園林,要求風景園林支付花卉苗木貨款,經一、二審創美園藝勝訴,該案正在執行中。風景園林以王鋒、創美園藝尚欠2009年3月30日-2010年3月30日的場地租賃費37000元未付提起本次訴訟。
以上事實有報銷單據粘貼單、記賬憑證、民事起訴狀、《協議書》、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及開庭筆錄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宜昌市葛洲壩風景園林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5元、保全費320元,合計745元,由宜昌市葛洲壩風景園林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祖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郭露
判決日期
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