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凱躍縫紉設備經營部與上海川照電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民終5343號
判決日期:2019-08-05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凱躍縫紉設備經營部(以下簡稱凱躍經營部)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川照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照公司)、原審被告王躍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7民初180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凱躍經營部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三、五項,改判駁回川照公司的一審本訴請求,并支持凱躍經營部的一審反訴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一審遺漏關鍵證據,致案件事實不清。1、凱躍經營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陳美與川照公司之間關系,但一審未予認定。2、一審遺漏應由川照公司提供已向凱躍經營部交付002合同補充協議增加的164000元材料的證據。3、雙方在簽訂002合同項下補充協議時,尚未開標,不可能開始供貨和施工。4、川照公司未向凱躍經營部提供過002合同項下補充協議約定的貨物。二、一審舉證責任分配不公。一審應要求川照公司舉證其履行002合同項下補充協議。如果已經履行,則川照公司應當開具發票。
川照公司辯稱,其不同意凱躍經營部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王躍進同意凱躍經營部的上訴請求。
川照公司一審本訴請求:1、凱躍經營部支付川照公司貨款207923元以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07923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計算);2、王躍進對凱躍經營部上述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凱躍經營部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川照公司返還凱躍經營部多付款項3228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凱躍經營部系個人獨資企業,王躍進為投資人。2017年3月31日,川照公司(供方)與凱躍經營部(需方)簽訂《銷售合同》2份,編號分別為SH2017001、SH2017002,其中編號SH2017001合同約定川照公司提供鋁合金供電母線槽、插座、集電器、漏電保護開關箱、固定桿及螺絲等,貨款含稅計98900元;編號SH2017002合同約定川照公司提供蒸汽管道、壓縮空氣管道、真空管道及空壓機、儲氣罐、真空泵,貨款含稅計415061元。上述合同均約定:如方案更改或者工程數量增加部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者協議,需方付清全部貨款后,供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直接匯到川照公司指定的賬戶不得以現金支付,任何付給個人的款項川照公司一律不予認可。2017年4月2日,川照公司與凱躍經營部簽訂《補充協議》1份,約定凱躍經營部支付川照公司現場材料費164000元,支付方式為:一、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付49200元,二、貨到需方現場付49200元,三、安裝完成后付49200元,四、余款10%計16400元在安裝結束6個月內付清;川照公司支付凱躍經營部技術咨詢費58105元、其他雜費1700元。2017年5月9日,川照公司與凱躍經營部簽訂《補充協議》2份,1份約定:現場材料費合計13644元,雙方各承擔50%由川照公司支付凱躍經營部6822元。另1份約定:一、編號SH2017002合同補充內容為管道、高溫球閥、西服整燙設備漏水(川照公司)接到通知72小時到達現場維修,高溫球閥等免費更換(保修期一年);二、編號SH2017001合同補充增加母線槽共計10490元;以上二個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款項由凱躍經營部付清90%后,川照公司將母線槽98900元及母線槽增加款10490元、蒸汽管道款415061元,合計524451元當月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凱躍經營部;三、以補充協議中第二條所述內容為準,進行交付貨款和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日,川照公司代表人周某和被告王躍進在2017年4月2日《補充協議》第四條余款10%付款期限條款后面,共同簽字確認“延長至壹年”。
另查明:凱躍經營部自2017年4月至8月期間,支付川照公司貨款472006元。截止2017年8月30日,川照公司開具金額524451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川照公司與凱躍經營部簽訂的《銷售合同》、《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川照公司已經履行《銷售合同》項下設備交付及安裝,故凱躍經營部應當按約履行付款義務。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是:凱躍經營部應否支付川照公司2017年4月2日《補充協議》項下的現場材料費164000元。凱躍經營部辯稱該《補充協議》約定的增加材料,因川照公司未交付現場材料,故不應支付。川照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一審法院注意到:1、2017年4月2日《補充協議》未約定增加材料的品種、數量,而是僅對編號SH2017002合同項下增加的材料費進行約定,并明確凱躍經營部分期付款的時間,故該協議是雙方對增加材料的費用進行的確認及結算;2、2017年5月9日,川照公司與凱躍經營部簽訂2份《補充協議》約定SH2017002合同項下設備保修期為一年;同時,雙方在2017年4月2日《補充協議》上再次簽字將現場材料費164000元的尾款從安裝結束后6個月內支付變更為延長一年支付。根據上述情形,雙方在對《銷售合同》項下款項進行結算時,對之前增加材料費164000元再次進行確認并變更尾款付款時間,故一審法院認定增加材料費164000元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川照公司主張該款,于法有據,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焦點之二是:凱躍經營部是否支付川照公司貨款共計549912元。凱躍經營部為證明上述付款金額,提供4份付款憑證。川照公司對凱躍經營部匯款給案外人陳某的77906元不予認可,認為凱躍經營部實付貨款472006元。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凱躍經營部應對陳某是否有權代表川照公司收取貨款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凱躍經營部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根據《銷售合同》關于“貨款應當匯至川照公司賬戶,付給任何個人一律不認可”的約定,一審法院對凱躍經營部辯稱由陳某收取的77906元系支付川照公司的貨款,不予認定,凱躍經營部可通過其他途徑另行處理。綜上,川照公司主張凱躍經營部支付貨款207923元,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凱躍經營部逾期付款,還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川照公司按日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明顯過高,一審法院酌情調整為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本案爭議焦點之三是:王躍進是否對凱躍經營部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凱躍經營部系個人獨資企業,王躍進系投資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故凱躍經營部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王躍進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王躍進辯稱只有公司在清算時投資人才承擔責任的意見,缺乏依據,不予采信。凱躍經營部的反訴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凱躍縫紉經營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川照公司貨款207923元;二、凱躍縫紉經營部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川照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07923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三、凱躍縫紉經營部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時,王躍進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四、駁回川照公司其余本訴訴訟請求;五、駁回凱躍縫紉經營部的反訴訴訟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4419元、減半收取2209.5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303.50元,合計訴訟費2513元,由凱躍縫紉經營部、王躍進負擔。
各方當事人均未在本院二審期間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7民初18096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二、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7民初18096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五項;
三、上訴人上海凱躍縫紉設備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上海川照電氣有限公司貨款130017元;
四、上訴人上海凱躍縫紉設備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上海川照電氣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30017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
五、上訴人上海凱躍縫紉設備經營部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時,原審被告王躍進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六、駁回上訴人上海凱躍縫紉設備經營部的一審反訴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4419元,減半收取2209.50元,由上訴人上海凱躍縫紉設備經營部負擔1381.63元,由被上訴人上海川照電氣有限公司負擔827.8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722.50元,由上訴人上海凱躍縫紉設備經營部負擔3093.76元,由被上訴人上海川照電氣有限公司負擔1628.7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成陽
審判員龐建新
審判員盧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兼書記員宋虹
判決日期
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