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筑隆基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京龍騰飛物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二中民申字第05675號
判決日期:2015-08-19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北京金筑隆基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筑隆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京龍騰飛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龍騰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4)豐民初字第87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筑隆基公司申請再審稱:第一,金筑隆基公司與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隅公司)簽訂了《北京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金隅公司向金筑隆基公司供應客運專線北京調度所基礎柱工程所需預拌混凝土,合同同時約定了送貨地點、價款結算及支付、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爭議解決辦法,王利作為金隅公司的代表在該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處簽字,該合同上加蓋了金隅公司的印章。合同簽訂并生效后,金隅公司陸續向金筑隆基公司供貨,金筑隆基公司有證據證明自2008年12月起至2009年11月,分五次向金隅公司支付了共計人民幣824287元貨款,支票的領取人均為金隅公司的代表王利。至此,金筑隆基公司與金隅公司均履行了各自的合同義務,金筑隆基公司不欠金隅公司貨款,金隅公司對金筑隆基公司并不享有所謂268255元債權。第二,金隅公司與京龍騰飛公司于2013年8月17日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金隅公司將對金筑隆基公司享有的所謂268255元債權轉讓給京龍騰飛公司。京龍騰飛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其是否有權受讓本案涉案債權即是否有資格作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值得商榷。第三,京龍騰飛公司未向法院提供金筑隆基公司真實有效的信息,剝奪了金筑隆基公司答辯的權利,導致一審法院缺席判決。綜上,金筑隆基公司請求本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并駁回京龍騰飛公司的訴訟請求。
京龍騰飛公司提交意見稱:本案京龍騰飛公司已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金筑隆基公司,京龍騰飛公司向金筑隆基公司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就債權金額來看,金隅公司實際僅收到金筑隆基公司支付的貨款52萬元,并開具了兩張發票,共計金額35萬元,其中一張以金隅公司名義開具的金額為15萬元的發票,另一張以北京乾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維公司)名義開具的金額為20萬元的發票。金筑隆基公司提供的北京看丹合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看丹合力公司)出具的三張發票和支付的三筆款項與本案無關,金隅公司不能憑此說明上述三筆款項是支付給金隅公司的貨款。雖然是王利領取的轉賬支票,但通過發票可以看出是金筑隆基公司支付給看丹合力公司的貨款,并非向金隅公司付款。綜上,京龍騰飛公司請求本院駁回金筑隆基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審查期間,金筑隆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五張銀行轉賬支票存根、五張發票及王利出具的《情況說明》。
五張銀行轉賬支票存根和五張發票分別是:1、出票日期為2008年12月24日金額為20萬元的轉賬支票存根,支票號為19724638,收款人簽字處為"王利",用途為"商砼"。看丹合力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出具了金額為20萬元的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客戶名稱為金筑隆基公司,商品名稱為"商品混凝土"。2、出票日期為2009年1月23日金額為5萬元的轉賬支票存根,支票號為19724948,收款人簽字處為"王利",用途為"商砼"。看丹合力公司于2009年1月22日出具了金額為5萬元的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客戶名稱為金筑隆基公司,商品名稱為"混凝土"。3、出票日期為2009年4月15日金額為15萬元的轉賬支票存根,支票號為19729218,收款人簽字處為"王利",用途為"商砼"。金隅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出具了金額為15萬元的北京市工業企業專用發票,客戶名稱為金筑隆基公司,商品名稱為"商砼"。4、出票日期為2009年7月9日金額為20萬元的轉賬支票存根,支票號為22790860,收款人簽字處為"王利",用途為空白。乾維公司出具了金額為20萬元的北京市工業企業專用發票,客戶名稱為金筑隆基公司,商品名稱為"商砼"。5、出票日期為2009年11月9日金額為224287元的轉賬支票存根,支票號為22797748,收款人簽字處為"王利",用途均為"商砼費"。看丹合力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出具了金額為334287元的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客戶名稱為金筑隆基公司,商品名稱為"商品砼"。
金筑隆基公司表示交給王利的五張轉賬支票在收款人處均系空白,王利拿著開好的發票來領取轉賬支票,金筑隆基公司認可金隅公司的供貨金額為788255元,金筑隆基公司交給王利的五張轉賬支票的總金額為824287元,超出的貨款部分是王利通過案外人提供的混凝土的貨款。
王利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本人王利現將北京客運專線調度所基礎樁工程供應及付款情況說明如下:本人自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期間在北京金隅混凝土公司(北京京龍騰飛物資有限公司)任職,負責工程業務承攬,此工程自2008年11月開始施工至2009年4月結束,付款情況如下:1、2008年12月24日付20萬元,支票號:19714638;2、2009年1月23日付5萬元,支票號:19724948;3、2009年4月15日付15萬元,支票號:19729218;4、2009年7月9日付20萬元,支票號22790860;5、2009年11月9日付224287元,支票號22797748。此五筆工程款付款單位為:北京金筑隆基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經手人為本人。"王利在該《情況說明》上簽字,并寫明了身份證號和電話號碼。
本院審查期間,王利到庭說明了相關情況,確認《情況說明》是其本人所出具,王利稱沒有與金隅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王利代表金隅公司從金筑隆基公司領取了前述五張轉賬支票,在領走該五張支票后,將支票號為19714638的20萬元轉賬支票和支票號為19724948的5萬元轉賬支票交給了看丹合力公司,將剩余三張轉賬支票都交給了金隅公司。王利在每次取支票之前都是先通知公司開好發票,帶著發票去金筑隆基公司領取支票。王利稱金隅公司在履行《北京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過程中有一小部分混凝土是看丹合力公司向金筑隆基公司提供的。
本院審查期間,京龍騰飛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EMS快遞查詢單,該查詢單顯示,京龍騰飛公司向金筑隆基公司工商登記地址郵寄的通知債權轉讓的EMS特快專遞系由"劉佳"代收,金筑隆基公司和京龍騰飛公司均表示無法確認"劉佳"的身份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金筑隆基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佘衛代理審判員李曉波代理審判員陳家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鐵笑鷗書記員宋晨哲
判決日期
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