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筑三局(廣州)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與廣州市中旅商業城商業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5)穗越法執字第3584-1號
判決日期:2015-08-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建筑三局(廣州)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廣州市中旅商業城商業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五終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被執行人廣州市中旅商業城商業有限公司應將從2008年6月3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的租金及拖欠租金的利息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中國建筑三局(廣州)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根據申請執行人中國建筑三局(廣州)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請求,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執行人廣州市中旅商業城商業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廣州市中旅商業城商業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廣州市中旅商業城商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調查被執行人廣州市中旅商業城商業有限公司名下的財產情況,并前往被執行人廣州市中旅商業城商業有限公司位于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五路219號1009的住所地執行,但均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廣州市中旅商業城商業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據此,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向申請執行人中國建筑三局(廣州)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送達了《本案實施執行措施通告》,告知其上述案件的執行情況,并要求申請執行人中國建筑三局(廣州)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2015年8月4日到庭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廣州市中旅商業城商業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及線索,但申請執行人中國建筑三局(廣州)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至今未能提供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5)穗越法執字第3584號案件本次執行。
在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徐文生
審判員陳旭釗
審判員梁志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耀斌
判決日期
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