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捷順誠拍賣有限公司、廣東國錘拍賣有限公司等與劉鎮平、羅惠芬拍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23號
判決日期:2015-08-18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捷順誠拍賣有限公司、廣東國錘拍賣有限公司訴被告劉鎮平、羅惠芬拍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馬詠紅獨任審理,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依法裁定駁回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不服裁定,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同年8月6日公開開庭,原告委托代理人文斌、被告劉鎮平及委托代理人施南生、被告羅惠芬委托代理人劉鎮平、施南生依法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4年12月10日,兩被告在兩原告聯合舉辦的拍賣會(地點:佛山市禪城區季華四路佛山創意產業園23號4樓423室)上,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競得位于佛山市禪城區大福路21號之一、佛山市禪城區大福路23號和厚源路1號、3號的房產,成交價為3740000元,拍賣成交后,兩被告與原告即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第二條的約定:“買受人在拍賣前已支付的競買保證金380000元即轉作履約保證金,買受人承諾在拍賣成交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付清余款3360000元及在拍賣成交當日付清拍賣傭金。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繳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拍賣人有權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及相應的稅費,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當天,被告同時簽訂《傭金確認書》,確認應當支付拍賣傭金187000元。
但被告卻并沒有按約定支付拍賣價款,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催討、短信通知,被告卻仍然無動于衷。2014年12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寄送書面催收拍賣價款通知書的《律師函》。兩被告卻一直未支付拍賣價款及傭金。為此,原告在征得委托方佛山市政府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的同意和再行委托后,將該項拍賣標的再行拍賣。原告多次電話和短信通知兩被告到拍賣公司簽收拍賣通知函,但兩被告拒絕前往原告處簽收。無奈之下,原告分別在第二次拍賣會前的2015年1月20日和第三次拍賣會前2015年2月7日,兩次在佛山市禪城公證處公證郵遞拍賣通知函給兩被告。2015年2月5日上午10時,在佛山市禪城區季華四路佛山創意產業園23號4樓423室舉行第二次拍賣會,第二次拍賣會上涉及本案的標的流拍。2015年2月16日上午10時,在同一地點舉行第三次拍賣會,涉及本案的標的以220萬元的成交價由佛山市東建集團有限公司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及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第二條的約定:拍賣成交當日付清拍賣傭金。被告支付的競買保證金已經轉作履約保證金,因為被告沒有按照約定支付拍賣價款,原告有權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第一次拍賣中兩被告應當支付的傭金187000元,被告應當在2014年12月10日支付完畢。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兩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拍賣傭金187000元及從2014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暫計至2015年3月18日為2723.40元,以后另計);2、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兩被告辯稱: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無異議;對原告主張要求支付傭金的請求,由于了解到拍賣標的物將拆遷和由此引起兩被告舊病復發,生命垂危,喪失支付能力等客觀上的種種原因,所以未支付傭金,請求原告放棄對被告的訴求。
原告舉證、被告質證:
1、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明兩原告主體適格。
2、拍賣經營批準證書,證明兩原告有辦理拍賣業務許可資格。
3、兩被告身份證,證明兩被告主體適格。
被告對證據1-3無異議。
4、《委托拍賣合同》、關于公開拍賣處置部分房地產物業的請示、決定,證明原告接受佛山市政府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的委托,拍賣標的物。委托人取得佛山市政府的授權,處置本案標的物業。
5、拍賣公告、競買登記書、競買協議、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拍賣標的清單、房地產權證、《拍賣筆錄》,證明兩原告依拍賣程序舉行拍賣會,被告依拍賣規則參與競買。
6、《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成交證明,證明兩被告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競得位于佛山市禪城區大福路21號之一、佛山市禪城區大福路23號和厚源路1號、3號的房產,成交價為3740000元。拍賣成交后,被告與兩原告即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第二條約定:買受人在拍賣前已支付的競買保證金380000元即轉作履約保證金,買受人承諾在拍賣成交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付清余款3360000元及在拍賣成交當日付清拍賣傭金。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繳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拍賣人有權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及相應的稅費,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7、傭金支付確認書,證明被告確認應當向兩原告支付傭金187000元。
被告對證據4-7的真實性無異議。
8、催收短信電腦截圖、律師函、快遞回單,證明兩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催收拍賣價款,提示違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表示未收到律師函。
8、公證書、佛山市政府關于第二次拍賣的復函、拍賣公告、快遞郵件清單、交寄郵件收據,證明兩原告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將標的再次拍賣,通知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再次拍賣的有關事項,在被告拒不收件的情況下,兩次公告向兩被告送達。
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表示未收到該郵件。
9、拍賣成交確認書、傭金支付確認書,證明兩原告依法將標的進行第二次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成交價款220萬元。
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在訴訟中未舉證。
本院認證:被告對原告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確認證據的效力。
依據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14年11月25日,佛山市政府機關事務服務中心作為委托人(甲方)與兩原告簽訂《房地產委托拍賣合同》,約定:兩原告自愿組成聯合拍賣體,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進行委托拍賣事宜;甲方自愿委托兩原告依法拍賣的標的包括本案所涉的佛山市禪城區大福路21號之一、佛山市禪城區大福路23號和厚源路1號、3號的房產(下稱涉案標的物);兩原告應在拍賣成交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買受人收齊拍賣成交價款,并在收取拍賣成交價款后3個工作日內一次全部劃入甲方提供的市級國庫。2014年11月27日,兩原告在佛山日報上刊登聯合拍賣公告。
2014年12月9日,被告劉鎮平匯入38萬元至原告佛山市捷順誠拍賣有限公司賬戶。同日,兩被告向兩原告提交競買登記書,登記競買涉案標的物,約定拍賣保證金38萬元,競買號122。2014年12月10日,兩被告簽署聯合競買協議書,聯合參與競買標的物,聯合競買的自然人為夫妻關系,聯合競買的主體對該標的的所有權各自占的份額為50%。各參與聯合競買的主體對聯合競買人在佛山市捷順誠拍賣有限公司和廣東國錘公司拍賣有限公司的拍賣活動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兩被告簽署《競買協議》,申明已認真閱讀拍賣人的《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同意其全部條款,并在拍賣活動中按《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中的規定執行。
2014年12月10日,兩原告如期舉行聯合拍賣會,根據聯合拍賣筆錄記載,兩被告以374萬元的價格拍得涉案標的物。其后,兩被告作為買受人與兩原告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其中約定:買受人在拍賣前已支付的競買保證金38萬元即轉作履約保證金,買受人承諾在拍賣成交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付清余款336萬元及在拍賣成交當日付清拍賣傭金。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所繳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拍賣人有權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及相應的稅費,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同日,兩原告、兩被告共同簽署《傭金支付確認書》,確認兩被告須支付傭金(按成交價5%計算)金額187000元。
其后,因兩被告未按約支付價款,兩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通過短信形式向兩被告的親屬發送催交拍賣價款通知書,限令其于2014年12月18日前付清剩余價款及傭金。嗣后,廣東荊紫律師事務所受兩原告的委托,向兩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兩被告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內支付拍賣成交價款余款336萬元。否則,拍賣公司將沒收上述履約保證金38萬元,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將該項拍賣標的再行拍賣,向兩被告追討兩次拍賣成交價款的差額、傭金、逾期利息、違約金和相關損失等。兩被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屆時不另行通知。
2014年12月29日,兩原告向佛山市政府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發出《關于對佛山市禪城區大福路21號之一房產及佛山市禪城區大福路23號、厚源路1號、3號的房產標的進行第二次拍賣的請示》,申請對第一次拍賣中不成交涉案標的物(因原買受人劉鎮平、羅惠芬不按約繳納拍賣成交價款造成違約)進行第二次拍賣。嗣后,佛山市政府機關事務服務中心作出佛府事務函(2015)1號《關于對嶺南大道北兩項房產物業進行第二次拍賣的復函》,同意進行第二次公開拍賣。
2015年1月20日,兩原告在佛山日報上刊登聯合拍賣本案訟爭標的公告。
2015年1月21日,兩原告通過公證郵寄的方式向被告寄送拍賣通知,通知其違約責任及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將對涉案標的物再行拍賣,并告知二次拍賣的具體時間、地點。該郵件因被告拒收未能妥投。
2015年2月5日,兩原告舉行聯合拍賣會,因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拍賣不成交。
2015年2月6日,兩原告向佛山市政府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發出《關于對佛山市禪城區大福路21號之一、佛山市禪城區大福路23號、厚源路1號、3號的房產標的進行第三次拍賣的請示》,申請對第二次拍賣中不成交涉案標的物(因拍賣標的流拍)進行第三次拍賣。同日,佛山市政府機關事務服務中心作出《關于對嶺南大道北兩項房產物業進行第三次拍賣的復函》,同意進行第三次公開拍賣。
2015年2月7日,兩原告在佛山日報上刊登聯合拍賣本案訟爭標的公告。
2015年2月10日,兩原告通過公證郵寄的方式向被告寄送拍賣通知,通知其違約責任及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將對涉案標的物再行拍賣,并告知第三次拍賣的具體時間、地點。該郵件因被告拒收未能妥投。
2015年2月16日,兩原告舉行聯合拍賣會,佛山市東建集團有限公司以220萬元的價格拍得涉案標的物。其后,兩原告與佛山市東建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確認買受人佛山市東建集團有限公司須支付傭金11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劉鎮平、羅惠芬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捷順誠拍賣有限公司、廣東國錘拍賣有限公司支付拍賣傭金187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本案受理費4094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047元,由被告劉鎮平、羅惠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詠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蘇雪梅
判決日期
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