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懷銀、周叢英等與錢代炳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521民初810號
判決日期:2019-07-31
法院:瀘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懷銀、周叢英與被告錢代炳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偉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周勇、魏志游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懷銀、周叢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兆,被告錢代炳經本院到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投資款及利潤57萬元;2、判令被告以50萬元為本金從2019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欠款還清時止;3、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二原告系夫妻。2011年5月,二原告與被告達成口頭協議約定,二原告在被告投資的方洞太陽城項目個人名下投資60萬元合伙經營該項目,二原告分三次將60萬元投資款交付給被告及其財務人員錢正連。2018年8月30日,雙方終結了合伙關系,并就該項目進行了結算。雙方一致認可,被告應退還二原告的投資款及應支付的利潤共計57萬元,被告承諾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50萬元,余款7萬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如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則從滿期的次日起按月利率2%計息。現在第一筆款的期限已屆滿,被告未履行支付義務,已經違約,致使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判如所請。
被告錢代炳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以下證據: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2、二原告的結婚證復印件;3、轉款憑證書張及取款憑證一張,被告出具的收條一張,證明被告收到二原告60萬元投資款的事實;4、原、被告簽訂的解除方洞太陽城項目投資的協議及被告書寫的計算依據一張,證明雙方在解除合伙時進行了結算,并對未付款的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被告錢代炳未提交證據。上述證據經查證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予以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二原告系夫妻關系。2011年5月,原告陳懷銀、周叢英與被告錢代炳合伙投資修建方洞太陽城項目,二原告的投資入伙金額為600000元,已實際支付到位。2018年8月31日,雙方協商解除合伙,并簽訂了《解除方洞太陽城項目投資的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在方洞太陽城項目的投資款及利潤還應分得570000元,從協議簽訂時起,太陽城項目的盈利或虧損均與原告沒有關系,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500000元,余下7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給原告。同時約定:如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則從約定日期次日起按月息2%計息。2019年2月28日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約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被告錢代炳限期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3日內支付原告陳懷銀、周叢英投資款及利潤57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9年3月1日起以5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00元,保全費3770元,均由被告錢代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程偉
人民陪審員魏志游
人民陪審員周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天云
書記員游一二
判決日期
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