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群芳、河南金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4)金執字第762號之四
判決日期:2019-07-29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張群芳與河南金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郭志勇、李建華、李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81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確認:一、被告河南金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張群芳借款100萬元及利息(從2012年4月19日開始計算到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需要再減去被告已經支付的10萬元利息)二、被告郭志勇、李建華、李偉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本案原告張群芳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郭志勇、李建華、李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河南金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償。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張群芳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民再13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一、撤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終13494號民事判決和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9957號民事判決書;二、不得對位于金水區紅專路1號院2號樓2單元24號的房產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將被執行人李建華名下位于鄭州市金水區紅專路1號院7號樓2單元24號(鄭房權字第××號)房產予以解封。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趙凱
審判員趙偉
審判員郭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博
判決日期
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