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與楊利峰、羅海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0929民初1275號
判決日期:2019-07-24
法院: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與被告楊利峰、羅海桃、四子王旗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4年12月,由被告楊利峰、羅海桃申請,以購買住宅房屋需要補充流動資金為由,由原告提出借款額度為人民幣90000元、借款期限為10年的抵押貸款申請,自愿以其位于烏蘭察布市××旗戶房屋為原告的債券設置抵押。他項權利登記證號為蒙房預四子王旗字第42043150000095。經原告履行內部審核程序后,原告與被告楊利峰、羅海桃于2015年1月1日,訂立《個人一手房住房貸款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借款金額、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同時,合同約定由債務清償產生糾紛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以上合同經烏蘭察布市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公證書編號為(2014)烏證內字第10937號。被告楊利峰出具了借據,原告按照被告楊利峰指定的收款賬戶,將所發放的人民幣貸款90000元整,一次性匯入四子王旗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銀行開立的賬戶中。被告借款還本計息的期數為120期,被告基本上能夠做到按期還本付息的期數為38期。從第39期開始,完全停止還本付息。截至2018年11月9日,被告拖欠本金3476.10元與未到期本金金額62579.39元,合計后未償還本金金額66055.49元。拖欠應收利息1358.07元、罰息96.21元、合計1454.28元。以上兩項共計67509.77元。根據貸款合同約定,被告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有權宣告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故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楊利峰清償到期債務并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本起訴狀計算截止日至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之日期間的約定利息與逾期罰息。同時賠償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因被告羅海桃在《個人一手房住房貸款合同》上簽字,并同為《個人一手房住房貸款合同》公證的申請人,故羅海桃理應對上述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因被告四子王旗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此筆債務連帶責任保證,故四子王旗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理應對上述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物權法》和《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約定,特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予依法裁判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487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霞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劉曉娜
判決日期
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