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陰縣孟良崮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臨沂潤和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蒙商初字第21號
判決日期:2015-08-11
法院:山東省蒙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蒙陰縣孟良崮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臨沂潤和化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齊高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法定代表人武漢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被告之間存在建筑施工合同關系,原告于2009年10月份開始施工,2013年8月竣工,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建筑工程款800000元,為此原告于2013年10月份向被告催要此款并主張按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優先受償,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拖延,至今未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工程款800000元并優先受償。
被告臨沂潤和化工有限公司辨稱,當時我曾經和原告說過如果廠房拍賣了先給原告。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如下證據:
1,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一份,證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00000元。2,建筑資質證書一份,證實原告的資質等級為房屋三級。
被告未向本庭提供證據。
在庭審中,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合議庭確認為有效證據。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分析與認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如下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建筑施工合同,自2009年10月份,原告為被告的廠房進行施工建設,至2013年8月份竣工,經結算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臨沂潤和化工今欠趙圣軍工程款800000元,大寫捌拾萬元整。欠款人武漢升,2013年8月19日,并加蓋被告單位公章”。2013年10月份,原告索要建筑工程款并口頭向被告提出要求對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該工程價款。2014年12月18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施工價款800000元并優先受償。
同時查明,原告資質注冊為房屋建筑工程三級,趙圣軍系其項目經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臨沂潤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蒙陰縣孟良崮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800000元。
二、駁回原告蒙陰縣孟良崮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就施工價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加海
審判員呂勝錦
代理審判員王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劉慧群
判決日期
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