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城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與張理兵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川3301民初340號
判決日期:2019-07-19
法院: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孜州城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理兵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孜州城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注冊供配電聘用協議書》已于2019年4月26日終止(解除);二、判決被告退還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7月20日的預付工資135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資金占用利息至退還之日;三、判決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84300元(按每天300元從2018年7月20日計算至2019年4月26日,共281天);四、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0日,原、被告簽訂為期三年的《注冊供配電聘用協議書》,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注冊供配電證書資質,原告則向其支付工資;2018年8月3日,原告按約向被告預付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的工資共計180000元;2019年初,建設主管部門下發兩份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補充通知(建辦市函〔2019〕92號)、關于印發《四川省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川建建發〔2019〕39號),據此,專業技術人員參保繳費單位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將視為違規“掛證”行為,故原告多次通知要求被告及時辦理社保變更手續并轉入原告公司所在地,因被告在其他公司已正常繳納社保,故其拒絕配合辦理變更轉入手續,其行為已嚴重影響原告的正常經營,并導致原告不得不配合主管部門進行相應整改,且需另行招聘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故原告依法解除了與被告的聘用合同,并按主管部門政策規定于2019年4月26日申請注銷了被告的注冊供配電證書資質;其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預付工資未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支持上述訴請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賴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楊晶
判決日期
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