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蒙蒙、褚昂等與菏澤朗巍明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791民初1001號
判決日期:2019-07-18
法院: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褚蒙蒙、褚昂與被告菏澤朗巍明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菏澤朗巍汽車公司)、山西多爾晉澤煤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多爾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褚蒙蒙及原告褚蒙蒙、褚昂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左戰,被告菏澤朗巍汽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端光,被告山西多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潔、趙迢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褚蒙蒙、褚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退還原告21萬元,并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還清之日;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褚蒙蒙和被告菏澤朗巍汽車公司的經理喬坤系朋友關系。2018年12月7日,喬坤通過電話與褚蒙蒙聯系,說是山西多爾公司需要訂一輛房車,讓褚蒙蒙先墊一下定金,并要求褚蒙蒙在匯款備注中注明山西多爾公司,并承諾山西多爾公司交上車款后就將此款還給褚蒙蒙。褚蒙蒙遂按照喬坤的要求用原告褚昂的手機銀行將21萬元轉入菏澤朗巍汽車公司賬戶內,并注明山西多爾公司。山西多爾公司將購車款交齊后,菏澤朗巍汽車公司出具了825000元的發票。之后褚蒙蒙多次向菏澤朗巍汽車公司及喬坤催要該款,但至今未償還。對此原告認為喬坤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菏澤朗巍汽車公司作為收款人、山西多爾公司作為受益人,對該款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菏澤朗巍汽車公司辯稱,一、原告無證據證明該筆代付款系受喬坤指示而匯入其公司賬戶,也無證據證明喬坤承諾返還全部墊付款。由第三方代為支付定金在業界系交易習慣,菏澤朗巍汽車公司在收到全部購車款后將車交付實際購車人為正常交易行為。二、即使喬坤欺騙原告為山西多爾公司代付購車定金并承諾返還,也屬于其個人行為而非職務行為,且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喬坤既非菏澤朗巍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無其公司的授權,無任何代理權表象,其欺騙原告的行為完全系個人行為,后果不應由菏澤朗巍汽車公司承擔。三、喬坤事先已經收取了山西多爾公司實際支付的構成定金并占為己有,后為彌補這一資金缺口,遂欺騙原告代為支付了該購車定金。原告完全是基于對喬坤個人的信任在無任何代理權限的前提下代付的,因此該筆款項應系喬坤個人借款,而非原告與菏澤朗巍汽車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四、除應得購車款外,菏澤朗巍汽車公司并無任何收益,且原告在匯款時明確備注系為山西多爾公司代付購車定金,菏澤朗巍汽車公司據此取得該筆款項有合法依據。因此,原告代付購車定金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菏澤朗巍汽車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山西多爾公司辯稱,其公司從未委托菏澤朗巍汽車公司或者該公司經理喬坤向原告借款,更未要求原告為山西多爾公司墊付購車款,對原告的墊付行為并不知情。而且山西多爾公司已按照購車合同履行完畢合同付款義務,并于2018年12月10日在天津提走涉案車輛。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山西多爾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被告菏澤朗巍汽車公司申請依法調取了喬坤以及原告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被告山西多爾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平行進口汽車銷售合同》以及225000元電子銀行回單和214900元流水明細清單證據,原告提出異議,經審查,上述證據與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喬坤的訊問筆錄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山西多爾公司從菏澤朗巍汽車公司購買豐田埃爾法車輛的具體過程,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案外人喬坤原系被告菏澤朗巍汽車公司的總經理。2018年11月30日,喬坤收到宮志強賬戶向其個人賬戶轉賬的被告山西多爾公司購車款225000元。后喬坤將該筆款項挪用,為彌補該筆款項,喬坤向原告褚蒙蒙借款210000元。2018年12月7日,褚蒙蒙根據喬坤要求,安排褚昂將210000元匯入被告菏澤朗巍汽車公司賬戶,并在備注中注明為山西多爾公司。同日,山西多爾公司另向菏澤朗巍汽車公司賬戶轉賬825000元,將全部購車款支付完畢,并在天津港直接將所購豐田埃爾法車輛提走。
2019年1月12日,喬坤因涉嫌犯罪被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其在公安機關供述稱“當時山西多爾公司找我定了一臺埃爾法汽車,交付的定金21萬元被我挪用還賬了,后來我找褚蒙蒙借了21萬元,讓他轉到公司賬戶,墊付了該公司的定車款,把這個賬堵上了”。2019年1月28日,褚蒙蒙和褚昂到菏澤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報案,其中褚蒙蒙自述“被你們公安機關抓獲的喬坤,欠我21.6萬元沒有還給我;自從喬坤幫我買車以后,沒多長時間,他就開始陸續向我借錢,截止到12月份,已經向我借了35萬元,這些錢基本上都是通過微信、支付寶、農行賬號轉給他的;到了12月7日,喬坤說定車需要資金,向我借21萬元定車款,我當時同意了,他讓我把這個錢轉到他公司的賬戶,公司名稱是菏澤朗巍汽車公司,當時我侄子褚昂欠我9萬元車款,我轉給了褚昂12萬,褚昂就把21萬元轉到了他公司賬戶;轉賬之后,我開始向喬坤要之前借的錢,喬坤在12月15日分七次向我農行賬號轉賬了35萬元,把35萬元還給了我。到了12月底,喬坤又分三次向我借款8萬元,到了1月8號還是9號,喬坤用微信向我轉款1.8萬元,他父親給了我5萬元,一共還了我6.78萬元;前天我電話聯系喬坤父親,他父親答應還給我,當天還給我了6000元錢;第一次借款35萬元,我不知道他借錢干什么用,第二次他向我借錢21萬元,說是自己定車用錢,急著用錢;后來經我到菏澤朗巍公司詢問,公司的工作人員經過查詢,告訴我轉賬的21萬元,幫山西多爾公司墊付埃爾法車款了”。對于上述在公安機關的陳述,褚蒙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解釋稱“表述的本意是喬坤是代表朗巍公司借的錢,喬坤說的也是給朗巍公司定的車,因為褚蒙蒙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不能完全表達真實意思;涉案21萬元是喬坤基于朗巍公司總經理的職務讓褚蒙蒙墊付的購車定金,該行為系職務行為”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褚蒙蒙、褚昂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450元,由原告褚蒙蒙、褚昂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侯明生
人民陪審員付繼坤
人民陪審員牛銀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牛藝森
判決日期
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