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博宇建筑工程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財富縱橫置業(yè)有限公司等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民終3931號
判決日期:2019-07-17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蘇博宇建筑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宇公司)與被上訴人山東財富縱橫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富公司)、被上訴人大連斯頻德環(huán)境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頻德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博宇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8)魯0102民初531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財富公司、斯頻德公司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對遭火災損毀的冷卻塔型號認定錯誤,與事實不符。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歷下區(qū)大隊就案涉火災出具了濟公消歷下消火認字[2016]第001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內(nèi)容表明“起火點位于西北側冷卻塔從北向南第三組開式塔位置;……”由此可知,被焚毀的設備應為開式冷卻塔。根據(jù)財富公司、斯頻德公司與案外人綠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冷卻塔設備供貨及安裝供銷合同》的約定,型號為CCT-D800CUF的橫流閉式冷卻塔單價為120萬元/臺、型號為DX-M3655-E的橫流開式冷卻塔單價為人民幣29.5萬元/臺。而2017年5月,財富公司與斯頻德公司簽訂的合同另行購買的卻系型號為CCT-D800CUF的橫流閉式冷卻塔一臺,價格為人民幣103萬元。新購冷卻塔與被焚毀冷卻塔型號不同、價格不同,即使侵權人應當為冷卻塔的焚毀承擔侵權責任,也應當以被焚毀的冷卻塔型號一致的橫流開式冷卻塔的價格為計算依據(jù),即以人民幣29.5萬元為基礎并扣除與原設備凈值不相關的費用后計算得出。以上事實,斯頻德公司在一審中也明確提出異議,不予認可被焚毀的系型號為CCT-D800CUF的橫流閉式冷卻塔,認為應系價格較低之DX-M3655-E的橫流開式冷卻塔,斯頻德公司系財富公司聲稱冷卻塔遭火災損毀后的供貨商,對有關事實最為清楚,現(xiàn)斯頻德公司自己都不予認可其后的所謂103萬元的冷卻塔系用于替換被損毀的冷卻塔。博宇公司在一審庭審中一再要求核實有關事實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仍然不予調(diào)取《火災事故認定書》原件認定有關事實、不再組織有關各方再行核實而徑予認定,顯然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
二、博宇公司不認可財富公司的損失金額為103萬元。博宇公司雖兩次應財富公司之邀召開冷卻塔損失金額的定損協(xié)調(diào)會議,但博宇公司從未認可財富公司所稱的103萬元的損失,并多次表明博宇公司之員工“將就賠償向公司進行匯報并形成書面賠償意見”,“冷卻塔造價及產(chǎn)品參數(shù)不明”,需斯頻德公司提供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商討,并且“對于此次火災具體承擔的份額,仍需商談”。博宇公司與財富公司也在2017年1月12日的協(xié)調(diào)會議中達成共識,將提供冷卻塔招標文件,用于博宇公司對同型號冷卻塔的詢價,并且三方計劃就新冷卻塔報價事宜需進行協(xié)商。但財富公司、斯頻德公司未經(jīng)博宇公司同意,私下重新簽訂了《冷卻塔供貨及安裝合同》,約定購買了與被焚毀的冷卻塔型號及價格完全不同的閉式冷卻塔,即使與定價較高之CCT-D800CUF橫流閉式冷卻塔相比,該價格如何確定都不明朗、價格也顯然過高。財富公司與斯頻德公司之間暗箱操作,實存在串謀之故意與可能,原審法院不應根據(jù)財富公司、斯頻德公司惡意簽訂的合同作為定損的依據(jù)。
三、斯頻德公司對火災的發(fā)生亦存在過錯,應當向財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中所認定“斯頻德公司已將冷卻塔交付財富公司并通過驗收,火災事故系博宇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擦窗機上使用電焊時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導致焊渣掉落并引燃冷卻塔內(nèi)PVC材料,斯頻德公司并無過錯,故其不應對火災事故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之相關事實認定錯誤。根據(jù)財富公司、斯頻德公司與案外人綠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冷卻塔設備供貨及安裝供銷合同》第十條第二款“所有設備、材料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前由乙方負責保管,如發(fā)生損失、損壞、被盜等情況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之約定,冷卻塔焚毀時,案涉工程并未竣工,更未驗收、交付,合同乙方即斯頻德公司仍應當向財富公司承擔冷卻塔損失之責任。此外,斯頻德公司未能證明其對案涉冷卻塔采取妥善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避免發(fā)生安全事故,同時冷卻塔中所使用的PVC材料為易燃物,這些均為此次火災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斯頻德公司理當按其對火災事故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在確定賠償責任時,應當扣除被燒毀的冷卻塔殘值。根據(jù)2017年1月12日的協(xié)調(diào)會議紀要顯示,財富公司將評估冷卻塔現(xiàn)場殘值,并且三方同意待落實新冷卻塔價格以及殘值問題后,再組織會議確定最終索賠處理辦法及金額,但原審判決顯然在財富公司明確表示存在殘值的情況下,仍未將冷卻塔殘值問題納入考慮范圍,也未要求財富公司舉證被焚毀的冷卻塔是否存在殘值及殘值大小,反而要求博宇公司“在取得相關證據(jù)后另行主張權利”,顯然與法不合。財富公司作為被侵權方,理應對其遭侵權損害的損失事實及金額大小承擔舉證責任,當然也應當包括對其所認可的冷卻塔殘值部分進行舉證,博宇公司與斯頻德公司也只應在扣除殘值后的損失基礎上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一審判決無任何法律依據(jù),要求博宇公司提供證據(jù)證明根本不受其控制、更未由其處置之冷卻塔殘值。違反損害大小應由主張被侵權的當事人舉證證明之規(guī)定。
五、財富公司亦應當對火災的發(fā)生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財富公司作為項目業(yè)主,催促博宇公司施工,未對現(xiàn)場安全盡到管理義務,亦應當為火災的發(fā)生承擔一定責任。一審判決由于未能查清基本事實,導致財富公司是否為本案的適格原告存疑,根據(jù)一審時已經(jīng)質證的財富公司與斯頻德公司的購銷合同第10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所有設備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由乙方負責保管,如發(fā)生損害等情況,由乙方負責。該乙方即為斯頻德公司。根據(jù)一審時庭審查明的事實,財富公司與斯頻德公司都已經(jīng)確認上述被損壞的冷卻塔安裝完成的時間是2017年3月7日,也就是在火災事故發(fā)生的2016年11月26日上述冷卻塔的所有權仍歸斯頻德公司所有。財富公司以侵權損害糾紛提起訴訟,但根據(jù)雙方的陳述,結合合同的約定,其并不享有對損毀設備的所有權。故財富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所以博宇公司調(diào)整上訴請求第一項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財富公司辯稱,一、原審判決關于火災損毀冷卻塔的型號認定符合事實?;馂膿p毀的冷卻塔系原合同金額為120萬元的閉式冷卻塔,一審判決對該事實認定完全正確,博宇公司關于冷卻塔型號認定錯誤的理由系利用《火災事故認定書》中筆誤的狡辯,違背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痘馂氖鹿收J定書》載明“……起火部位為歷下區(qū)東舍坊片區(qū)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濟南中心)B樓43層屋面西北側冷卻塔;起火點位于西北側冷卻塔從北向南第三組開式塔位置……”,對此,財富公司補充提交施工圖紙一張,現(xiàn)場損毀冷卻塔型號銘牌照片一張,根據(jù)該圖紙顯示冷卻塔的排布,B樓屋面西北側均為閉式冷卻塔,開式塔安裝于屋面東側,方向完全相反。即《火災事故認定書》關于起火部位、起火點的方向描述準確,但其關于“開式塔”的表述系筆誤。且圖紙要求涉案房屋12層以上采用閉式冷卻塔循環(huán)系統(tǒng),12層以下采用開式冷卻塔循環(huán)水系統(tǒng),火災發(fā)生前,財富公司已根據(jù)圖紙采購開式塔一臺、閉式塔兩臺,并完成部分相關配套系統(tǒng)施工,博宇公司關于燒毀的為開式塔,財富公司重新采購的卻為閉式塔的假設不具有施工可能性,也與現(xiàn)場現(xiàn)狀不符。另,火災事故發(fā)生后,財富公司及博宇公司、斯頻德公司就火災賠償事宜形成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12日兩次會議紀要及相關附件,財富公司在一審中已將此作為證據(jù)提交。該證據(jù)顯示,關于損毀冷卻塔為合同金額120萬元的閉式塔,博宇公司、斯頻德公司已對此形成一致意見。其中,2016年12月15日會議紀要載明:“1、火災現(xiàn)場造成一臺冷卻塔設備燒毀(合同涉及金額120萬元)……”對此,博宇公司、斯頻德公司出席會議人員未提出異議。2017年1月6日,斯頻德公司就火災中燒毀冷卻塔價格構成向財富公司提交分項報價表一份,該表載明:“現(xiàn)我司對于在火災事故中燒毀的閉式冷卻塔(型號:CCT-D800CUF)分項報價如下:設備本體價格(含現(xiàn)場安裝)1160500元……”,該分項表作為2017年1月12日會議紀要附件,出席會議相關人員均未提出異議。一審判決對上述事實也予以認定。
二、原審判決對財富公司損失金額為103萬元的認定正確。財富公司與斯頻德公司重新訂立合同采購冷卻塔措施恰當,博宇公司對此也完全知情。火災事故發(fā)生后,財富公司就賠償事宜多次與博宇公司、斯頻德公司溝通聯(lián)系,但博宇公司、斯頻德公司一直未提出有效意見,對賠償問題進行拖延。一審中財富公司提交的2017年4月24日財富公司發(fā)送博宇公司的聯(lián)系單顯示,財富公司為避免工期過分延誤,造成更大損失,已向博宇公司致函將先行采購冷卻塔,并根據(jù)實際金額向其索賠。即博宇公司對損失發(fā)生后不積極賠償存在過錯,財富公司已在采購新冷卻塔設備之前向其告知相關事項。新冷卻塔合同金額為103萬元,各項構成清晰明了,均為財富公司實際損失部分,且財富公司已實際支付,以該103萬元作為財富公司實際損失金額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2017年1月6日斯頻德公司提供的分析報價表清晰的顯示了損毀設備各項價格構成,根據(jù)斯頻德公司提供的報價,財富公司與斯頻德公司訂立新冷卻塔合同采購合同,重新購置一臺型號為CCT-D800CUF的閉式冷卻塔,合同價格為103萬元,且根據(jù)合同約定,該價格已經(jīng)扣除檢驗及調(diào)試費用、培訓及技術服務費等未因火災事故造成損害的費用,僅為設備本體、運輸安裝等恢復燒毀前原狀所必需發(fā)生的費用。與燒毀冷卻塔設備的原合同價格120萬元相較,該價格合情合理,且財富公司已就新合同實際付款至合同總額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暫未支付。財富公司與斯頻德公司不存在博宇公司所稱未經(jīng)其同意,暗箱操作,惡意簽訂合同等情形。原審判決關于財富公司實際損失的認定完全正確。
三、火災造成冷卻塔設備完全損毀,已不存在任何殘值。火災事故造成財富公司冷卻塔設備的完全損毀,不存在任何可以利用的部分,因此財富公司另行采購新設備,合同金額為103萬元,財富公司已就實際損失完成舉證義務,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關于損毀冷卻塔型號的問題,從第一次采購、安裝、調(diào)試及燒毀一臺后的采購、安裝、調(diào)試均是由斯頻德公司負責實施。對此,斯頻德公司應當最清楚燒毀的設備情況,因為在新的購銷合同中,已經(jīng)就燒毀及購買設備加以補充的情況予以明確,事實上,項目現(xiàn)場也僅存一臺開式冷卻塔和兩臺閉式冷卻塔,這是不爭的事實,一審博宇公司就此并未提出任何異議,而斯頻德公司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在庭審中作出了違背事實的虛假陳述,財富公司認為,根據(jù)新的民事訴訟法,對此行為法院在查清的基礎上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理。斯頻德公司的虛假陳述混淆了事實真相。本案是侵權糾紛,設備的最終所有人和使用人均為財富公司,基于博宇公司對設備的毀損責任及斯頻德公司的保管責任,財富公司向其雙方主張損害賠償責任完全符合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財富公司主體完全適格。
斯頻德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斯頻德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正確。斯頻德公司與財富公司在2016年7月簽定《濟南中心項目冷卻塔設備供貨及安裝合同》,本合同是買賣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斯頻德公司在2016年10月24日給財富公司交付設備,2016年11月26日發(fā)生火災事故,設備毀損應由財富公司承擔。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八頁第二段論述斯頻德公司對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
二、對博宇公司上訴理由的意見:1、對毀損設備應當進一步查清。博宇公司對毀損設備型號提出異議。斯頻德公司認為財富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會議紀要是自行制作,沒有相關方的簽字,斯頻德公司的報價表按照財富公司的購買要求制作,以此認定毀損設備的型號,證據(jù)不足?!痘馂氖鹿收J定書》載明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是8份《詢問筆錄》,1份《火災現(xiàn)場勘驗筆錄》,1套現(xiàn)場照片,3份火災現(xiàn)場圖。而此證據(jù)在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歷下區(qū)大隊保存,斯頻德公司調(diào)閱不了此證據(jù),財富公司應當向法庭提供此四組證據(jù),以便徹底查清案件事實。2、財富公司應當提供冷卻塔現(xiàn)場殘值的證據(jù)。發(fā)生火災時,冷卻塔由財富公司控制,冷卻塔的殘值只有財富公司能說清楚,且財富公司在2017年1月12日會議紀要第4條、第5條中明確提出負責確定冷卻塔現(xiàn)場的殘值問題,再行確定索賠金額,卻在一審庭審中陳述“沒有殘值”。顯然本案中財富公司有此舉證能力,斯頻德公司對此無法舉證。因此財富公司應當將殘值證據(jù)向法庭出示,以便查清損失數(shù)額。斯頻德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在2016年10月24日將合同項下設備向財富公司交付,而火災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的11月26日,風險已經(jīng)轉移,設備的損失由財富公司承擔。因此,財富公司在本案一審中主體是適格的。綜上所述,斯頻德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供貨義務,產(chǎn)品質量合格,沒有一份證據(jù)能夠證明斯頻德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合議庭查清事實后,繼續(xù)認定斯頻德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財富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博宇公司與斯頻德公司賠償財富公司采購新冷卻塔的損失103萬元,博宇公司、斯頻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2.博宇公司、斯頻德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6年6月,財富公司(甲方)與博宇公司(乙方)、綠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丙方)簽訂《擦窗機設備供貨及安裝購銷合同》,約定博宇公司負責濟南中心項目B樓擦窗機設備供貨及安裝,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博宇公司應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貨物生產(chǎn)加工、包裝、運輸、裝卸、安裝、調(diào)試過程中的人員、設備及第三方的安全,防止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chǎn)損失;合同對施工范圍、質量標準、工程價款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確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財富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博宇公司支付了部分價款,博宇公司進場安裝、調(diào)試設備。
2016年7月,財富公司(甲方)與斯頻德公司(乙方)、綠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丙方)簽訂《冷卻塔設備供貨及安裝購銷合同》,約定:斯頻德公司負責濟南中心項目冷卻塔設備供貨及安裝,供貨內(nèi)容為型號為DX-M3655-E的冷卻塔一臺(單價:29.5萬元)、型號為CCT-D800CUF的冷卻塔2臺(單價:120萬元),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財富公司組織貨物的交接驗收,斯頻德公司對貨物的質量負責,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貨物生產(chǎn)加工、包裝、運輸、裝卸、安裝、調(diào)試過程中的人員、設備及第三方的安全,防止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chǎn)損失;所有設備、材料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前由斯頻德公司負責保管,如發(fā)生遺失、損壞、被盜等情況由斯頻德公司自行負責,財富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責任;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五天內(nèi),將工程交付財富公司。合同簽訂后,財富公司依約向斯頻德公司支付了預付款808500元;2016年10月24日,斯頻德公司完成冷卻塔設備(含型號為DX-M3655-E的橫流開式冷卻塔1臺、型號為CCT-D800CUF的橫流閉式冷卻塔2臺)的進場交付工作,斯頻德公司(供貨單位、施工單位)、山東昌隆建設咨詢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理單位)、財富公司(建設單位)共同對冷卻塔設備外包裝、隨機文件及資料、零部件、設備外觀進行了驗收并簽章確認。
2017年3月6日,斯頻德公司向財富公司提交《甲供材料設備安裝(保修)完成證明書》,載明“我司按合同約定已完成現(xiàn)場安裝.…”、“供貨總清單中材料/設備已全部接收”,財富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在“工程管理部分意見”處書寫“質保期自設備調(diào)試竣工驗收合格、集中完成交付(2017年9月20日之日起計算質保期”并由財富公司工程管理部簽章。另,截至2018年1月17日,財富公司已向斯頻德公司支付了合同總價款的95%即2560250元。
2016年11月26日12時55分左右,濟南中心B樓43層屋面西北側冷卻塔發(fā)生火災事故,根據(jù)2016年11月27日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歷下區(qū)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點位于西北側冷卻塔從北向南第三組開式塔位置,起火原因為現(xiàn)場施工工人在擦窗機上使用電焊時掉落的焊渣引燃下方冷卻塔內(nèi)的PVC填充料。根據(jù)財富公司與博宇公司之間的聯(lián)系單,2016年11月26日火災事故系由博宇公司的施工人員造成。
2016年12月15日,財富公司、博字公司、斯頻德公司,山東新昌隆建設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就2016年11月26日火災事故召開了處理協(xié)調(diào)會并形成會議紀要如下:“1.火災現(xiàn)場造成一臺冷卻塔設備燒毀(合同涉及金額120萬元),應由火災事故責任方博宇公司承擔損失,江蘇博宇公司認為冷卻塔損失不應由其全部承擔,且120萬元含調(diào)試安裝等其他費用,應予以剔除,由斯頻德公司配合提供合同造價組成及產(chǎn)品參數(shù),博宇公司沈偉言將就賠償事項向公司進行匯報并形成書面賠償意見。2.…”。2017年1月6日,斯頻德公司就2016年11月26日火災事故中燒毀的冷卻塔分項報價向財富公司出具報價表,載明:設備本體價格(含現(xiàn)場安裝)1160500元,垂直吊裝運輸8300元,成品保護11000元,現(xiàn)場培訓3500元,指導調(diào)試3000元,質保期人工費13700元,后四項并未因火災而造成損失。2017年1月12日,財富公司與博宇公司就2016年11月26日火災事故召開第二次協(xié)調(diào)會議,針對火災事故費用、同型號冷卻塔詢價、新冷卻塔報價、冷卻塔現(xiàn)場殘值等進行了溝通、協(xié)調(diào)。
2017年5月,財富公司與斯頻德公司簽訂《冷卻塔供貨及安裝合同》,因火災事故造成1臺冷卻塔毀損,財富公司自斯頻德公司處另行購買型號為CCT-D800CUF的冷卻塔一臺,價格為103萬元(不含檢驗及調(diào)試費、培訓及技術服務費用),其他約定同2016年7月簽訂的《冷卻塔設備供貨及安裝購銷合同》后經(jīng)結算,上述冷卻塔供貨及安裝工程的結算價格為104700元。截至2018年1月23日,財富公司已向斯頻德公司支付994650元,剩余52350元作為質保金暫未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根據(jù)《火災事故認定書》、會議紀要及財富公司與博宇公司之間的聯(lián)系單綜合分析,2016年11月26日火災事故系由博宇公司的施工人員郭某在擦窗機上使用電焊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掉落的焊渣引燃下方冷卻塔內(nèi)的PVC填充料造成,郭某過失行為是引發(fā)火災事故的原因,因引發(fā)事故的行為是其在施工過程中造成,故該損害后果應由博宇公司承擔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斯頻德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應從斯頻德公司對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有無過錯及因果關系方面進行考量。斯頻德公司已將冷卻塔交付財富公司并通過驗收,火災事故系因博宇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擦窗機上使用電焊時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導致焊渣掉落并引燃冷卻塔內(nèi)PVC材料,斯頻德公司并無過錯,故其不應對火災事故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財富公司要求斯頻德公司對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根據(jù)2016年11月26日會議紀要、2017年1月6日斯頻德公司向財富公司出具的分項報價表可以認定,火災事故中毀損的1臺冷卻塔系型號為CCT-D800CUF的橫流閉式冷卻塔,財富公司重新購置同型號冷卻塔1臺,合同報價103萬元,該價格實際已扣除了被燒毀的冷卻塔未造成損失的成品保護、現(xiàn)場培訓、指導調(diào)試、質保期人工費等費用。財富公司也已按約貨款994650元,尚余質保金52350元未付,財富公司要求博宇公司賠償103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博宇公司主張的被燒毀的冷卻塔的殘值,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佐證,博宇公司可在取得相關證據(jù)后另行主張權利。據(jù)此,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博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財富公司采購新冷卻鐵塔的損失103萬元。二、駁回財富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能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070元,由江蘇博宇建筑工程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財富公司提交以下證據(jù):
1.施工圖紙一組(三份),證明根據(jù)設備材料表及冷卻塔方位圖顯示,火災事故認定書中的起火部位B樓屋面西北側均為閉式塔,開式塔位于樓棟的東側,即燒毀的應為合同金額120萬元的閉式塔。同時,施工圖設計說明部分載明,12層以上采用閉式塔循環(huán)水系統(tǒng),12層以下,采用開式塔循環(huán)水系統(tǒng),即濟南中心樓棟應同時具備閉式塔及開式塔,如按照博宇公司的假設,燒毀的為開式塔,財富公司購買的為閉式塔則會導致現(xiàn)存全部為閉式塔的狀況,與現(xiàn)狀及設計要求不符。
2.冷卻塔現(xiàn)狀照片一組,財富公司稱,該照片拍攝于二審庭審當日,顯示現(xiàn)場具有兩臺閉式塔,一臺開式塔,兩臺閉式塔位于西北側,一臺開式塔位于東側。
博宇公司對照片以及圖紙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財富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以及相關的推測,都是本案的間接證據(jù),本案的直接和原始的證據(jù)應是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歷下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中明確使用的是開式塔,所以,原始的施工圖紙是不是嚴格的遵守以及采購的閉式塔是不是一并替代了所謂的被損毀的冷卻塔,都不能夠直接的予以證明,無法達到證明目的。
斯頻德公司對該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無法達到正面目的。經(jīng)審查,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70元,由江蘇博宇建筑工程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彥亭
審判員郭維敬
審判員趙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韓笑
判決日期
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