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家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楊桅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民終8933號
判決日期:2019-07-17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四川家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家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桅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84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家報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楊桅的訴訟請求,即確認楊桅與家報公司之間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事實和理由:一、楊桅在家報公司處工作多年,但能力與其崗位極為不匹配,不能達到家報公司所要求的績效管理要求,家報公司將其從管理人員崗位降職為普通職員崗位,但楊桅仍然不能勝任其崗位。故聘用合同即將到期時,家報公司不愿意再與其續(xù)簽勞動合同,并向楊桅寄送了書面通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家報公司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二、楊桅在家報公司工作期間,因為與領導的矛盾,便舉報領導違規(guī)違紀,但經(jīng)查實并不屬實,其行為在家報公司及上級單位處造成了惡劣影響,給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因員工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家報公司不與楊桅續(xù)簽勞動合同是有法可依的。三、家報公司與楊桅僅簽訂過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楊桅并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四、即使一審法院認定家報公司與楊桅連續(xù)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家報公司也沒有必須與楊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到期時,家報公司明確表示不再與楊桅續(xù)簽勞動合同,即雙方并未達成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合意。在此情形下,楊桅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一審判決家報公司與楊桅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無法律依據(jù)。五、一審確認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剝奪了用人單位即家報公司的用工自主權,干涉了企業(yè)自主經(jīng)營,將會嚴重影響企業(yè)的日常經(jīng)營,造成其管理的困難。
楊桅辯稱,家報公司稱僅與楊桅簽訂過一次勞動合同無事實依據(jù)。家報公司稱楊桅不能勝任工作,但在前面多次訴訟中均未提出過該理由,楊桅在工作期間其工資、年終獎均是按時足額發(fā)放,家報公司稱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家報公司稱楊桅舉報公司領導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并無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是建立在勞動合同規(guī)范的合法范圍內(nèi)。家報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確認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2.本案訴訟費由家報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桅(乙方)與家庭與生活報社(甲方)于2011年6月1日簽訂了一份《聘用合同書》,合同期限從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4年1月1日,楊桅與家報公司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續(xù)訂(變更)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對雙方2011年6月1日簽訂的《聘用合同書》達成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中雙方除就合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作崗位及聘期等內(nèi)容進行了確認外,還約定2011年6月1日簽訂的《聘用合同書》的其他條款繼續(xù)有效,予以執(zhí)行。
2016年12月27日,楊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家報公司發(fā)送《律師函》,指出楊桅向家報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家報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與楊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6年12月29日,家報公司向楊桅送達《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告知楊桅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續(xù)簽,要求楊桅辦理離職手續(xù)。2017年1月3日,楊桅復函稱不同意家報公司作出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中所述內(nèi)容,楊桅的情形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家報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審另查明,2012年家庭與生活報社進行改制設立了“四川家庭與生活報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10月9日經(jīng)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名稱變更為“四川家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家報公司為楊桅繳納社會保險至2016年12月。
一審法院認為,楊桅、家庭與生活報社于2011年6月1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家庭與生活報社進行改制設立了“四川家庭與生活報有限責任公司”,后更名為“四川家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原家庭與生活報社與楊桅之間勞動合同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應由家報公司承繼。楊桅與家報公司在上述合同到期后簽訂了《聘用(勞動)合同續(xù)訂(變更)協(xié)議書》,應當認定為雙方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家報公司關于與楊桅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抗辯主張,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之規(guī)定,本案中,楊桅與家報公司已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楊桅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家報公司應與楊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xiàn)家報公司未與楊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楊桅主張確認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確認楊桅與家報公司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案件受理費收取5元,由家報公司負擔。
二審審理中,楊桅提交榮譽證書(2013年)一份、2015年工資表一張,擬證明家報公司所稱楊桅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家報公司認為上述證據(jù)系復印件,對證據(jù)的三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對上述證據(jù)結(jié)合本案的事實予以認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四川家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文
審判員崔俊安
審判員滕潔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進
判決日期
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