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與南京華博供用電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505民初617號
判決日期:2019-07-17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成與被告南京華博供用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龍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南京華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周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228000元及利息12033.53元(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1日止,以125600元為基數按年利息6%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以228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共計240033.53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9日,原、被告簽訂箱逆變基礎平臺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箱逆變基礎施工圖紙內的全部施工內容,承包方式為固定價格單組3.4萬元,共計64組,付款方式為合同生效后付總款20%,形象進度完成50%付總價款50%,材料制作完成全部進場后,付總價款80%,完工驗收后付總價款95%,余款質保期滿后3日內付清。在原告完成64個箱逆變基礎鋼平臺施工時,因被告變更設計圖紙,減少事故油池施工,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7日簽訂補充協議,對施工內容調減64個事故油池施工,箱逆變基礎鋼平臺單價由3.4萬元每個,調減為3.2萬元每個,合同總價款為2048000元。工程驗收交付后,被告至今共計支付1820000元,余款228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若所請。
被告南京華博公司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5月9日,周成與南京華博公司簽訂《箱逆變基礎鋼平臺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箱逆變基礎施工圖紙內的全部施工內容;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負責運輸安裝、保質量、保工期;合同價款為2176000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生效后付總款20%,形象進度完成50%付總價款50%,材料制作完成全部進場后,付總價款80%,完工驗收后付總價款95%,余款質保期滿后3日內付清。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后因南京華博公司減少事故油池施工,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7日簽訂補充協議,將合同總價款變更為2048000元。南京華博公司至今共計支付1820000元,余款228000元未付。
庭審后,周成自愿放棄利息請求。
以上事實,有周成提交的《箱逆變基礎鋼平臺施工合同》、《箱逆變基礎鋼平臺施工補充協議》各1份,借記卡交易明細5份在卷為憑
判決結果
被告南京華博供用電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周成支付工程款2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原告周成負擔246元,由被告南京華博供用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6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尚學三
人民陪審員張樹和
人民陪審員魏培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蓋遼菁
判決日期
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