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永鋒訴廣西東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222民初859號
判決日期:2019-07-16
法院:柳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涂永鋒與被告廣西東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昀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羅家禮獨任審判,于2019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書記員謝淇丞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涂永鋒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何衛堅,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涂永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7539元給原告。
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16日,原告以被告名義與柳城縣鳳山鎮衛生院(以下簡稱鳳山衛生院)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柳城縣鳳山鎮衛生院垃圾污水處理、配電及業務用房擴建工程。2016年9月9日,原告、被告簽訂《柳城縣鳳山鎮衛生院垃圾污水處理、配電及業務用房擴建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以下簡稱《內部承包協議》),約定鳳山衛生院發包給被告的工程項目由原告進行承包,被告按工程價款2%向原告收取管理費,工程款領取均通過被告賬戶再支付給原告。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組織工人進行施工。2018年6月5日,案涉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經柳城縣財政局評審,案涉工程總價款為1028126.84元(包括增加的工程量價款和質保金),鳳山衛生院已經分批次將工程款950774元轉入被告公司賬戶,原告以被告名義交納稅金和開具發票后,被告也已經分批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已扣除原告應當承擔的2%的管理費和10000元資料費),但尚有工程款97539元沒有支付給原告。原告多次進行催收,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認為,被告內部股東調整,不影響對外債務的履行,原告有權主張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7539元。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請。
原告為證實其事實主張,向本院提交了《營業執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柳城縣鳳山鎮衛生院垃圾污水處理、配電及業務用房擴建工程項目內部承包協議》《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匯總表》《電匯憑證》《截止2018年12月31日各項目欠付明細》《柳城縣鳳山鎮衛生院業務用房工程竣工結算總價》《轉賬清單》《延期說明書》《增值稅發票》《結算單》《借條》《稅收繳款書》《建行繳費憑證》《信用社繳費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工程款撥付申請表》《上繳稅費、扣稅明細》《稅收完稅證明》等證據。
被告東昀公司答辯稱:1.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掛靠關系,掛靠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但案涉工程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確認;2.被告已進行企業內部重組(股東調整),原股東與實際控制人并未移交相關的案涉工程項目材料給新股東,根據原告提交的《截止2018年12月31日各項目欠付明細》載明的內容,原告主張所欠的工程款97539元應當由東昀公司原股東陳波霖和實際控制人陳建國承擔清償責任,股權轉讓后的被告及新股東不承擔清償責任,因此東昀公司申請追加陳波霖、陳建國為本案共同被告進行訴訟;3.原告訴請支付的工程款應當扣除57538.7元(工程價款950774元的2%管理費、3%稅費及10000元資料費),東昀公司實際尚欠原告工程款為40000.30元。
被告東昀公司為證實其事實主張,向本院提交了《重組協議書》《擔保函》《補充協議》《廣西東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變更登記材料》等證據。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原告從事建筑施工行業,被告是建筑工程施工企業。
2016年6月16日,原告以被告名義與鳳山衛生院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方是鳳山衛生院,承包方是東昀公司,約定由東昀公司承建柳城縣鳳山鎮衛生院垃圾污水處理、配電及業務用房擴建工程,建設工期為90天,工程合同造價為925562.82元,最終工程結算以柳城縣政府投資審計辦公室的審定為準。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支付95%工程款,保留5%工程款作為質量保證(保修)金。鳳山衛生院加蓋公章并由駱向明簽字確認,東昀公司加蓋企業公章并由周湖北、涂永峰簽字確認。
2016年9月3日,原告與梁子見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約定將案涉工程轉包給梁子見負責施工,勞務費已于2018年全部結清。
2016年9月9日,原告、被告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約定被告承建的柳城縣鳳山鎮衛生院垃圾污水處理、配電及業務用房擴展工程由原告內部承包施工,建設工期從2016年8月28日至2016年11月28日(90天)。原告包工包料施工,被告以最終審定的結算價款為基數向原告收取基數的2%管理費(不含稅金),稅費按國家及當地有關規定上交被告。合同還約定原告領取工程進度款應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向被告提供全部支出票據(工程材料、勞務等票據)。涂永鋒簽名捺印確認,被告加蓋企業公章并由姚菊花簽名確認。
2017年9月1日,案涉工程因工程量增加等諸多因素導致工期延誤,原告以被告名義提交《延期申請報告》,申請延長工期331天,至2017年10月11日預竣工驗收,廣西天柱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加蓋公章并由蔣進簽字確認,鳳山衛生院加蓋公章確認。
2018年6月5日,案涉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柳城縣財政局委托永明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評審,于2019年3月6日出具《柳城縣財政局工程結算評審報告》(柳城財投審結[2019]17號),經審定案涉工程項目結算價款為1028126.84元(含建安勞保費42234.81元、工程款5%的質保金)。
2016年9月6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間,鳳山衛生院通過銀行陸續向被告轉賬工程款950774元(每筆轉款均含稅,2016年9月6日轉250000元,2016年12月16日轉150000元,2017年1月20日轉200000元,2017年5月18日轉186700元,2018年7月20日轉64074元,2018年8月27日轉100000元)。經結算,原告認為被告尚欠工程款97539元未付(已扣除工程價款950774元的2%管理費、10000元資料費及原告自行繳納的稅費),被告則認為原告訴請的工程款應當扣除57538.7元(工程價款950774元的2%管理費、3%稅費及10000元資料費未扣除),尚欠工程款40000.30元。
另查,庭后鳳山衛生院出具《延期說明》,書面表示在案涉工程預竣工驗收(2017年10月11日)至正式驗收(2018年6月5日)期間,鳳山衛生院不追究被告的逾期違約責任。
再查,關于工程量增加后鳳山衛生院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質保金,原告主張在本案中不作處理,如今后有爭議另行主張
判決結果
被告廣西東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價款97539元給原告涂永鋒。
上述給付義務,義務人應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2238元(原告預交2238.47元),減半收取1119元,由被告廣西東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羅家禮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謝淇丞
書記員韋雨江
判決日期
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