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黔0624執106號宋萬文與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田茂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黔0624執106號之六
判決日期:2019-07-13
法院:貴州省思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宋萬文與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田茂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4民初2347號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宋萬文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當日立案后,依法向本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下列義務:1、被執行人田茂松返還申請人保證金190000元;2、被執行人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田茂松給付申請人工程款245000元;3、被執行人田茂松負擔案件受理費7830元;承擔執行費6425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扣劃了被執行人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款245000元并發放給申請人。被執行人田茂松下落不明,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未發現其在銀行、工商、稅務等方面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名下登記的車輛貴****07、貴****6F本院已進行了查封,但未能實際控制。除此之外,未發現被執行人田茂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田茂松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將其列入被執行人失信名單。經征求意見,申請執行人已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羅成杰
審判員沈超
審判員冉瑞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秦佳莉
判決日期
2019-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