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恩港與唐山市豐南區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唐民一終字第667號
判決日期:2014-09-10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唐山市豐南區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2014)豐民初字第2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董恩港于2012年初始在被告所屬柳樹0養護中心工作,日工資人民幣40元,原告與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未領取退休金、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2012年5月23日16時45分許,原告等人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住唐山市工人醫院治療67天。此事故經唐山市豐南區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董恩港無責任。2013年12月2日經原告申請,唐山市豐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作出“豐勞人仲案(2013)第25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是:主體不適格,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原告不服,于2013年12月9日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依法支付工傷待遇等。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董恩港在被告所屬柳樹0養護中心工作,其雖超過60周歲,但其屬農民工,既未領取退休金、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認定其與被告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原告所訴要求判決其所受傷害屬工傷、被告應向其支付工傷待遇的請求,應待勞動關系確認生效后,另行處理,不屬本院直接受理范疇。被告所辯雙方系勞務關系的觀點,于法有悖,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被告唐山市豐南區交通運輸局管理站與原告董恩港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原告董恩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被告唐山市豐南區交通運輸局管理站負擔。
判后,唐山市豐南區交通運輸局管理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是:董恩港已超過60周歲,與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等。
董恩港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相一致,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記錄在卷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唐山市豐南區交通運輸局管理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江靜
審判員冷玉
審判員劉群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王啟霞
判決日期
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