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與被上訴人牛凱、唐明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13民終1177號
判決日期:2018-06-19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三和工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牛凱、唐明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31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和工程公司上訴請求: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牛凱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一、二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牛凱所提供的所謂被上訴人唐明書書寫的欠條無法核實全部內容的真偽。唐明書掛靠上訴人,利用上訴人資質承包案涉工程。牛凱在訂立合同之初及施工過程中,未與上訴人進行過任何接洽和告知,唐明書本人未出庭,上訴人對此并不知情,無法核實欠條的真實性。唐明書在閬中市千佛鎮治理工程中同時期共有兩個標段在同時施工,掛靠不同公司中標修建。其中防洪治理一標段系掛靠上訴人修建。即使牛凱為唐明書提供了機械,但是否全部用于上訴人所在的一標段,無法核實。據上訴人提供的一標段預算資料,該標段工程挖機預算金額僅僅為116567.79元,本案欠條金額遠遠超過工程預算,明顯和事實不符。二、假定本案承攬關系真實,也是唐明書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與牛凱發生的承攬合同關系。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牛凱只能向唐明書主張權利。一審法院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做出認定,于法無據。三、本案牛凱缺乏相關證據充分證實施工及欠款關系。牛凱在一審中出示一張無法查實的欠條外,沒有提供任何其他證據。按照工程施工操作習慣,一般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即使沒有合同,也應當有工時和工天的記載以便雙方記賬核算。若上述資料都沒有,也應當有結算依據作為欠條的附件和基礎。從唐明書書寫的欠條看,最后附注“2015年2月17日之前的所有機械費欠條作廢”,說明唐明書之前出具過多份欠條,在出具此欠條時,之前的欠條唐明書并未收回,留存在牛凱處。牛凱完全可以繼續舉證證明欠款的真實性。四、上訴人一審提供了唐明書提供的牛凱書寫的《說明》,該說明是在牛凱的身份證復印件上書寫的并加蓋手印。后來通過鑒定,證明不屬實,那也是唐明書偽造資料。鑒定費應當由唐明書負擔。
牛凱辯稱:上訴人稱欠條系偽造無依據。上訴人針對案外人陳應軍的執行異議訴訟中,認可我在該項目工程工地完成工程的事實。我在承建案涉工程中,上訴人的一位馬姓工作人員要求我加快進度并向被上訴人承諾,所有的工程款均是公司賬上對外支付。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的牛凱的說明,證明牛凱在上訴人承建的千佛堤防工程一標段中機械施工的事實。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欠條無法核實以及與他們說的預算機械費用不相符,是錯誤的。其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明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牛凱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三和工程公司、唐明書支付機械費450000元以及利息。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13年2月25日,閬中市江河堤防建設管理局與三和工程公司訂立《合同協議書》,合同約定由三和工程公司承包修建四川省閬中市千佛鎮構溪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標段)。唐明書掛靠在三和工程公司名下組織施工。閬中市江河堤防建設管理局將工程款撥付給三和工程公司,再由三和工程公司撥付給唐明書。在施工過程中,唐明書將土石方挖掘事項交由牛凱作業。2015年2月17日,唐明書向牛凱書立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欠牛凱機械費肆拾萬元正(40.00)欠款人:唐明書2015年2.17號”唐明書同時在此條上簽注“此款定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付清,2015年2月17號之前千佛堤防一標所有機械費欠條作廢,以此條為準唐明書”。庭審中,牛凱出具唐明書書立的另一份欠條,載明:“今欠到牛凱現金伍萬元正(50000.00)欠款人唐明書”,該欠條上時間“2015.2.16”處將“6”改成了“7”,其上有唐明書捺印。唐明書書立欠條后,至今未向牛凱償付。2015年9月27日,唐明書向三和工程公司出具一份載有牛凱簽名捺印的“說明”,該“說明”內容為千佛鎮構溪河防洪治理工程的機械款已經付清。牛凱對此申請鑒定,經鑒定,該份說明中牛凱的兩處簽名以及捺印均不是牛凱親筆所書寫、本人指紋。牛凱為此支付鑒定費4000元。2017年11月1日,牛凱向一審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請求對唐明書于2015年2月17日書立欠條載明所欠牛凱伍萬元現金的爭議標的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雙方有爭議的是:1、唐明書所欠牛凱機械費是否與案涉工程有關?2、三和工程公司對唐明書就案涉工程所負債務是否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案由的認定,牛凱自帶機械,在三和工程公司承建的“閬中市千佛鎮構溪河防洪治理工程”工地,在實際施工人唐明書的安排下進行作業,其符合承攬合同糾紛的特征。牛凱以租賃合同糾紛起訴,要求支付合同價款,故本案是以租賃合同糾紛或以承攬合同糾紛審理,對雙方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理沒有影響,人民法院應該按照案件的實際法律關系確定案由,故本案應為承攬合同糾紛。關于爭議焦點1,唐明書在承建案涉工程期間,還承建千佛鎮市政工程項目,故本案訟爭標的究竟與哪個工程相關聯,必須予以甄別。唐明書在欠條上注明“2015年2月17號之前千佛堤防一標所有機械費欠條作廢,以此條為準”,就明確指明所欠牛凱的機械款是在“千佛堤防一標”即本案案涉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所產生,同時唐明書在向三和公司出具說明時也認可牛凱在案涉工程作業,所以本案訟爭欠款與本案案涉工程具有關聯性。關于爭議焦點2,三和工程公司認可唐明書掛靠其公司。唐明書以三和工程公司的名義在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三和工程公司應當對唐明書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本案中,牛凱受涉案工程現場管理人員唐明書的安排從事前述勞務,其付出的勞動已經物化成了三和工程公司承建工程的成果,三和工程公司應對牛凱因付出勞動應當獲得的款項承擔責任。至于牛凱主張資金占用利息,可以自逾期之日(2015年6月30日)起至其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付。
關于本案鑒定費用的承擔,三和工程公司提供了非牛凱簽名捺印的說明,經鑒定后認定了該事實,牛凱為此支付了4000元鑒定費,該費用應該由三和工程公司向牛凱給付。
一審法院判決:一、唐明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向牛凱給付下欠機械承攬費用400000元,并從201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付利息。二、三和工程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三和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向牛凱給付鑒定費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5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8650元,牛凱承擔750元,唐明書承擔79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60元由上訴人陜西省三和工程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雷發軍
審判員任雅莉
審判員吳彪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毛蕊
判決日期
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