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錄明與四川通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3330民初27號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德格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錄明與被告四川通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通建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甘孜分公司)、第三人成都鼎宏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宏勞務公司)、楊學輝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楊燕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劉玉麗、人民陪審員唐毅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錄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沛然、劉昱興,被告川通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忠、卿杰,被告電信甘孜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波,第三人鼎宏勞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正陽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楊學輝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錄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第一被告川通建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施工費用1119165.42元,二次搬運轉運費35851.00元,合計1155016.42元。2.第二被告電信甘孜分公司對欠付施工費用、二次搬運轉運費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與第一被告通過口頭約定方式,約定由原告承攬“中國電信四川公司甘孜分公司2016年甘孜州本地網線路工程”的施工作業,案涉工程位于德格縣境內的部分包括中扎科鄉、燃古鄉、年古鄉、溫拖鄉、竹慶—阿須片區、溫拖片區六個區域的施工作業,第一被告為總承包方,第二被告為業主方。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完工,于2018年9月審定完畢。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作業所有勞務均由實際施工人原告完成,而第一被告未參與任何的施工作業。根據四川信德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工程《施工結算審核報告》,案涉工程位于德格縣境內部分施工費用合計1070096.46元,但據該報告第二條審核依據第5款規則顯示“施工單位按標準取費的75%計取”,該情況第一被告從未告知過原告,第一被告隱瞞該情況的行為造成了審核報告所載施工費用減少了356698.82元。完工后,原告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因結算費用問題產生糾紛。第一被告累計向原告支付了案涉工程施工費305730.00元,尚欠付施工費1119165.42元,二次搬運轉運費35851.00元。目前原告尚欠付農民工工資302000.00元,第二被告應對第一被告支付欠付的施工費、二次搬運轉運費承擔連帶責任。糾紛發生后原告多次與第一被告進行協商未果,被告的上述行為給原告及案涉工程施工的農民工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本院。
川通建公司辯稱,1.川通建公司依法將案涉工程勞務分包給鼎宏勞務公司,川通建公司與楊錄明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川通建公司不屬于本案的適格被告。川通建公司與鼎宏勞務公司簽訂六個項目的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簽訂后,雙方均履行了合同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川通建公司僅與作為合同相對方的的鼎宏勞務公司存在業務往來,與楊路明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川通建公司不屬于本案適格的被告。2.楊錄明與鼎宏勞務公司之間的糾紛與川通建公司無關。法院決定將本案與鼎宏勞務公司訴楊學輝、楊錄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合并審理,根據該情況及案件資料顯示,本案實際為鼎宏勞務公司與楊錄明之間的法律糾紛,與川通建公司無關。
電信甘孜分公司辯稱,1.原告的起訴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與電信甘孜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是川通建公司,川通建公司在本工程中與原告無任何合同關系和其它法律關系。2.川通建公司不負有給付義務且無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是發包人可以在未付施工方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是代為支付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本案中電信甘孜分公司作為發包方已向承包方川通建公司完成了該案涉工程的全部款項支付,故不應當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3.發包方并不知情川通建公司是否存在轉包和分包,如存在應由川通建公司全部承擔責任。雙方簽訂的《框架協議》1.4條明確約定了“未經甲方和具體項目業主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協議或具體合同違法分包或轉包給第三方。”10.2條還對擅自分包轉包約定了違約責任,但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沒有出現過第三方與川通建公司對接的情況。綜上,電信甘孜分公司與原告楊錄明無任何合同關系和法律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電信甘孜分公司的訴求。
第三人鼎宏勞務公司述稱,1.川通建公司將勞務工程分包給鼎宏勞務公司系合法分包,鼎宏勞務公司作為案涉六個單項工程的勞務單位;2.鼎宏勞務公司與楊學輝建立勞務工程分包合同關系,與楊錄明建立事實勞務關系;3.鼎宏勞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超額支付勞務款項不存在欠付勞務款。
第三人楊學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應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和最后陳述的相關訴訟權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3日,川通建公司中標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四川分公司)2016年本地網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通信線路工程施工服務集中采購項目(標包13甘孜),當日,招標代理機構向川通建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主要載明:“中標折扣75%。中標人收到本通知書后,請于2016年9月2日17:00時前到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并進行簽訂合同的有關事宜。”
2016年9月18日,電信四川分公司與川通建公司簽訂《中國電信四川公司2016年本地網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標包13甘孜)四川通建線路施工通信項目施工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附件2《四框架協議的中標折扣、份額和預估金額計算表》中注明報價折扣75%。框架協議約定以施工訂單的形式簽訂具體的施工項目,共計6個工程項目,即:2016年甘孜鄉鎮通信德格中繼光纜項目(年古鄉)、2016年甘孜鄉鎮通信德格接入光纜項目(竹慶—阿須片區)、2016年甘孜鄉鎮通信德格中繼光纜項目(燃古鄉)、2016年甘孜鄉鎮通信德格中繼光纜項目(溫拖鄉)、2016年甘孜鄉鎮通信德格接入光纜項目(溫拖片區)、2016年甘孜鄉鎮通信德格中繼光纜項目(中扎科鄉)。
2016年9月,楊錄明等人員正式進場施工。2017年3月31日,川通建公司(甲方)與鼎宏勞務公司(乙方)就案涉的中扎科鄉、燃古鄉、年古鄉、溫拖鄉中繼光纜等4個工程項目分別簽訂《單項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協議)》,雙方在合同書上加蓋騎縫章。合同約定:工期從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川通建公司現場負責人為劉忠,職務項目經理,鼎宏勞務公司現場負責人為楊學輝,職務施工隊長。2017年5月27日,川通建公司(甲方)與鼎宏勞務公司(乙方)就案涉的竹慶—阿須片區、溫拖片區2個接入光纜項目分別簽訂《單項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協議)》,雙方在合同書上加蓋騎縫章。合同約定:工期從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川通建公司現場負責人為劉忠,職務項目經理;鼎宏勞務公司現場負責人為楊錄明,職務施工隊長。該6份合同附件配備勞務人員情況表中均有楊錄明的身份信息。6份合同主要共同約定:1.工作內容為新立電桿、光纜接續及成端、布放吊線及做拉線、布放架空光纜等,勞務計價按約定的合同單價結算實際工作量。2.甲方權利和義務:對本項目施工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確保項目工期、質量、安全等目標的實現;負責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與建設單位的溝通、協調;……按規定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時間,將應由甲方供應的設備和材料供應到指定地點;負責對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文明生產以及本協議的履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3.乙方權利和義務:……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做好現場管理,按進度計劃落實各項工作,及時向甲方和發包方提交項目相關報表;負責工程用材料設備的接收、分運、保管;……為所有員工購買意外保險……
后,鼎宏勞務公司(甲方)與楊學輝(乙方)簽訂了《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協議》,約定由楊學輝承接鼎宏勞務公司分包的以上六個工程項目。該協議未注明簽訂時間,尾部甲方處蓋有鼎宏勞務公司印章,乙方處有楊學輝簽字按印。協議主要約定:1.實施時間: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協議第一條第五款:工程施工費用及結算。分包費暫定100萬元,該費用包含勞務人員保險、光(電)纜接續、誤工、驗收前全部整治、工程退料、材料超出定額損耗及甲方管理費(含稅金);最終結算金額按照建設單位審定金額稅后的65%予以結算(其中二搬二轉、賠償、自購材料等其它費用必須在建設單位確認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再另行協商結算比例);3.項目付款進度:甲方在收到建設單位付款后,按本協議扣除為乙方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費用后及時支付,付款進度為:項目開工,按本協議價款總額支付10%;項目實際進度50%,按完成工作量價款支付20%;項目實際進度80%,按完成工作量價款支付20%;項目完工,按完成工作量價款支付20%;項目驗收,按完成工作量價款支付20%;本協議結算尾款,在建設單位出具審定,辦理勞務費結算后三月內支付本協議結算尾款。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分包費支付比例不超過分包費總額的90%。5.該項目分包費用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勞務人員身份信息、工資表、銀行卡號等,由甲方轉賬支付至相應人員銀行卡。6.乙方必須為現場勞務作業人員統一辦理工資卡,現場人員工資由乙方造冊后報甲方審核,并統一發放,項目現場管理費及其它雜費由甲方校核后指派專人支付給乙方指定人楊學輝、楊錄明。7.乙方應嚴格按照建設單位及甲方要求,由甲方代為該項目勞務作業人員購買合規保險。8.施工期間,勞務作業人員病傷勞保等費用,納入該項目乙方分包費成本。9.其它約定:本協議第一條第五款中未涉及的價格(包括但不限于:稅費、保險、光(電)纜接續、誤工、驗收要求的全部桿路整治、管道疏通、工程退料、材料超出定額損耗),由乙方簽證后從建設單位獲取的費用,甲方均按建設單位審定并實際支付費用稅后的65%與乙方結算。
案涉六個工程單項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并完成了審計結算,四川信德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施工結算審核報告》,顯示施工方費用審計金額1070096.46元,加增值稅金額共計1187807.07元,該項審計款已按約定的75%進行了審計折扣。電信四川分公司截止2018年11月26日按審計報告中第一項施工方費用向川通建公司支付完畢全部款項共計1187807.07元。
川通建公司與鼎宏勞務公司未進行結算,但按工程進度撥付了相應款項。鼎宏勞務公司與楊學輝、楊錄明也未進行結算。鼎宏勞務公司通過公司賬戶和公司出納楊立華個人賬戶從2016年10月31日至2018年1月18日共計分6次向楊學輝轉賬20700.00元,共計向楊錄明轉賬256700.00元(其中包括2018年2月11日,鼎宏勞務公司通過出納楊立華個人賬戶向楊錄明中國工商銀行卡號轉款20萬元)。
另查明,電信甘孜分公司系電信四川分公司的分支機構,該案涉工程系電信甘孜分公司以電信四川分公司的名義進行的招投標和簽署合同。電信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情況說明》,對本案中原告以具體業主為被告無異議,電信四川分公司作為電信甘孜分公司的設立單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另,根據電信四川分公司《授權書》(股川委【2019】021號)授權,電信甘孜分公司可以以電信四川分公司的名義或者代表省公司對外參加招投標活動,簽署相關合同,亦可代表省公司處理與被授權單位和所屬分支機構有關的訴訟等糾紛案件。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原告陳述以及另案查明的事實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經過庭審審理,各方存在爭議的事實和證據主要有:
(一)楊錄明為證明其與川通建公司成立事實勞務合同關系,向本庭提交以下證據:《工程施工作業派工單》、《安全學習記錄》、《工程報銷發票》、《安全生產培訓記錄》,證明簽字人員為川通建公司項目經理劉忠和楊錄明。川通建公司質證認為,楊錄明是川通建公司與鼎宏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里約定的鼎宏勞務公司的施工隊長,屬于鼎宏勞務公司的勞務人員,此組證據并不能證明川通建公司與楊錄明成立事實合同關系。電信甘孜分公司質證認為與電信甘孜分公司無關。鼎宏勞務公司質證認為,鼎宏勞務公司與川通建公司是勞務分包的主體,合同約定了楊錄明是案涉單項工程的施工隊隊長,川通建公司對于鼎宏勞務公司的施工人員派單屬于正常的履行過程,楊錄明也必須配合川通建公司開展實際勞務工作。
(二)對于鼎宏勞務公司提交的其與楊學輝簽訂的《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協議》,楊錄明質證認為,并不知曉該協議。
(三)鼎宏勞務公司提交銀行轉款記錄《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回單》和《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其通過公司賬戶和公司出納楊立華賬戶向楊學輝施工隊勞務人員轉賬共計795000.00元。該證據顯示,鼎宏勞務公司通過公司賬戶和公司出納楊立華個人賬戶從2016年10月31日至2018年1月18日共計分6次向楊學輝轉賬20700.00元,共計向楊錄明轉賬256700.00元(其中包括2018年2月11日,鼎宏勞務公司通過出納楊立華個人賬戶向楊錄明中國工商銀行卡號轉款20萬元)。楊錄明質證認可共收到勞務費30萬元多,認為該轉賬記錄顯示的勞務人員并非全部是楊錄明施工隊人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錄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195.00元,由原告楊錄明負擔。(此款原告楊錄明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燕
審判員劉玉麗
人民陪審員唐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單珍拉姆
速錄員滕驥源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