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河南漢唐藥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1081民初3353號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漢唐藥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予原告漯河市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河南漢唐藥業有限公司的起訴
合議庭
審判長耿冬濤
審判員郭艷華
審判員胡俊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留麗
書記員葛麗娟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