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贊華、張秀芹等與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城市規劃管理(規劃)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粵7101行初473號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贊華、張秀芹不服被告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案,第三人為崔啟鴻、林若山。原告陳贊華、張秀芹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遞交訴訟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組織雙方聯調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后,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贊華、張秀芹的委托代理人成杰,被告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黎超藝、伍曉懿,第三人林若山及第三人崔啟鴻的委托代理人陳碧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贊華、張秀芹訴稱,原告陳贊華是廣州市海珠區翠竹路櫻花街1號101房業主,原告張秀芹是廣州市海珠區翠竹路18號708房業主。被告于2018年8月1日頒發穗國土規劃建證〔2018〕304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許可證記載:建設單位(個人)為丁少英等業主,建設項目名為增設電梯間及連廊工程,建設位置為海珠區櫻花街1號,建設規模為增設電梯間及連廊工程1幢,地上10層,135.5625平方米。被告頒發涉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建設單位(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組織加裝電梯的施工,均多次遭到廣大業主的強力阻止,并引起規模較大的群體事件。截止起訴之日,該住宅小區反對加裝電梯的業主聯署簽名超過160戶。兩原告認為被告頒發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為明顯違法,其理由如下:一、被告的行政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等法律的規定。二、被告的行政行為明顯違反法定程序。被告在行政許可行為過程中,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保障兩原告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的權利。綜上所述,被告的行政許可行為無論是從實體上還是程序上,均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故兩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撤銷被告頒發的穗國土規劃建證〔2018〕304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3、對《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進行合法性審查。
被告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辯稱,一、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住宅樓增設電梯工程相關規劃審批情況。(一)2018年3月7日,丁少英等業主提交了法定材料向我局申請核發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增設電梯及連廊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充分保障業主的相關利益和規劃知情權,我局于2018年4月3日以穗國土規劃業務函〔2018〕1745號《關于進行批前公示的函》,要求業主在項目現場主出入口且方便利害人閱知的顯眼位置、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網站上進行上述工程的批前公示。(二)批前公示于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14日進行。在2018年4月25日至5月19日有效意見反饋期間,我局收到櫻花街1號部分業主的書面及互聯網反饋意見,反映通風、采光等方面問題。我局綜合反饋意見后立即通知增設電梯業主與意見反饋人溝通協調。(三)2018年7月17日,櫻花街1號增設電梯業主提供了居委會具的協商材料,加建方業主與反饋方業主討論了近兩小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四)2018年7月,櫻花街1號增設電梯業主向我局申領該電梯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了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意見、房產證復印件、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證明和滿足消防設計規范說明、與相關業主協商的書面材料、保證書及建筑設計方案等,符合《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的相關要求。我局于2018年8月1日核發了穗國土規劃建證〔2018〕304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進行了批后公示。二、根據《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丁少英等海珠區櫻花街1號住宅樓業主向我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提交了海珠區櫻花街1號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的書面證明及房地產證、身份證復印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海珠區櫻花街1號住宅樓增設電梯的結構安全證明、滿足消防規范說明、我局在歷史審批復文中要求的批前公示證明材料、《保證書》、居委出具的關于協調的證明文件等材料,上述材料符合《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第十一、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核發穗國土規劃建證〔2018〕304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依法行使職責的行為。三、其他有關問題的說明。(一)關于原告反映加建電梯占用了小區共有面積的問題。根據《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海珠區櫻花街1號加建電梯位置位于住宅樓樓梯間東側,位于穗國土建用字〔93〕659號用地紅線范圍內。(二)有關原告反映加裝電梯對小區通道安全出行影響問題。加裝電梯工程符合《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2.2必要面積要求,而且設計單位提交了海珠區櫻花街1號住宅樓增設電梯的結構安全證明、滿足消防規范說明。(三)關于原告反映加建電梯對住宅通風、采光造成影響的問題。海珠區櫻花街1號加建電梯位置位于住宅樓樓梯間東側。送審建筑設計方案對原建筑物的通風、采光未造成嚴重遮擋,符合《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第二條要求和有關技術規定。(四)關于原告反映其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的權利的問題。為充分保障業主的相關利益和規劃知情權,海珠區櫻花街1號住宅樓增設電梯工程于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14日進行了批前公示,公示牌已附注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權。批前公示有效意見反饋期間,我局未收到原告提出的反饋意見或要求聽證的書面申請。綜上所述,海珠區櫻花街1號住宅樓增設電梯工程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請符合法定的條件、標準,我局應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行使職權,核發穗國土規劃建證〔2018〕304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崔啟鴻述稱,一、加裝電梯的人數少于審批同意加裝電梯的人數,未達到物權法規定的三分之二的要求。涉案住宅樓反對加裝電梯業主人數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60戶。此外,不應只對富麗閣一棟樓搜集意見,也應該收集同小區其他單元業主的意見,且加裝電梯后消防通道變窄,侵害了本人的權益。二、被告關于批前公示的函和批后公示均少于法定20天的規定。三、同意對《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2.2進行合法性審查,《廣州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四、加裝電梯的申請人雖然是櫻花街1號,但加裝電梯對兩棟樓的相鄰權有侵害。雙三分之二的投票遺漏架空層面積,架空層面積應當計入總面積和架空層業主應當計入業主總數量,丁少英等業主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雙三分之二的要求,沒有保障其他案外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權。五、計算方法存在問題。涉案住宅樓502房、503房是雙業主,但是只有單業主簽名,802房、803房雖然有業主簽名,沒有房產證明,故請求法院支持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林若山述稱,因老人行動不便,我們才提交加裝電梯的申請。申請資料真實合法有效。加建電梯經過了涉案住宅樓占該單元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經審理查明,涉案住宅樓位于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地上10層,包括架空層和住宅部分,其中架空層用作地下車庫,住宅部分為9層,每層3戶,共27戶。原告陳贊華是廣州市海珠區翠竹路櫻花街1號101房的產權人,原告張秀芹是廣州市海珠區翠竹路18號708房的產權人,第三人崔啟鴻是廣州市海珠區翠竹路櫻花街1號102房的產權人,第三人林若山是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902房的產權人之一。兩原告陳述廣州市海珠區翠竹路18號與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均位于好景花園小區內,但不屬于同一棟樓。
2018年3月7日,丁少英等業主向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提交涉案住宅樓增設電梯間及連廊工程(下稱涉案工程)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并提交申請函、總平面圖、報建方案圖、結構安全鑒定、消防設計說明等材料。
2018年4月3日,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向丁少英等業主作出穗國土規劃業務函〔2018〕1745號《關于進行批前公示的函》,要求丁少英等業主依照有關規定對涉案工程進行批前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等。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間,涉案工程建筑設計方案在現場、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網站上進行了公示。批前公示期間,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收到涉案住宅樓102、201、203房業主的反饋意見,認為涉案工程影響了其通風、采光、電梯材質、安全、費用、管理、分攤、使用、維護未進行公示及如何對低層用戶進行補償等問題。對此,2018年5月27日,廣州市海珠區赤崗街江麗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櫻花街1號加裝電梯事宜的協調會,涉案住宅樓同意加裝電梯部分業主以及不同意加建電梯的102、201、203房業主均參加了討論,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2018年7月17日,丁少英等業主向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申請辦理涉案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提交立案申請表、申請函、專有部分占該棟(單元)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增設電梯以及同意所送審的建筑設計方案的書面意見、增設電梯建筑設計方案圖紙、建筑設計方案電子報批文件、歷次規劃批復文件中要求取得的其他資料、《增設電梯批前公示情況說明》、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現場公示圖片、《保證書》《櫻花街1號樓加裝電梯意見統計表》《營業執照》《櫻花街好景花園富麗閣1號住宅樓滿足消防設計規范說明》《櫻花街好景花園富麗閣1號住宅樓結構安全說明》《廣州地鐵集團關于海珠區櫻花街1號加建電梯間及連廊意見的復函》《廣州市城市規劃局》《櫻花街1號電梯工程各戶金額分攤方案(僅供參考)》等材料。其中,《櫻花街1號樓加裝電梯意見統計表》顯示:涉案住宅樓的103、301、302、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701、702、703、802、803、901、902、903房業主簽名同意增設電梯。2016年4月27日,北京世紀中天國際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顯示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等。該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準的業務范圍為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可承擔包括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輕型鋼結構工程設計、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照明工程設計和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相應范圍的甲級專項工程設計業務等,有效期至2020年2月12日。2017年12月3日,北京世紀中天國際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出具《櫻花街好景花園富麗閣1號住宅樓滿足消防設計規范說明》,稱“1.擬加建電梯井道與鄰近建筑物的距離大于6米以上,符合消防間距要求;2.擬加建電梯井道在大樓首層出入口保留了不少于3m人員疏散通道,滿足人行疏散通道要求;3.擬加建電梯井道位于室外,采用自然通風排煙,滿足消防防火排煙要求;4.擬加建電梯住宅樓保留了原來的消防通道;5.加建電梯后小區道路仍能保證消防車到達。綜上所述,擬加建電梯井道滿足建筑消防設計規范要求。”2017年12月3日,北京世紀中天國際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出具《櫻花街好景花園富麗閣1號住宅樓結構安全說明》,稱擬加建電梯井設獨立基礎,加建的電梯不對原建筑產生內力作用,不影響原有建筑安全。根據《廣州地鐵集團關于海珠區櫻花街1號加建電梯間及連廊意見的復函》稱:“從預留規劃線路實施條件考慮,該地址加建電梯規劃報建方案可行。”根據穗成規南片建字(1994)第214號《廣州市城市規劃局》載明:報建項目分別為好景花園裕豐大廈、富麗閣,幢數分別為1、2,層數分別為26、9,總建筑面積分別為21900平方米、3546平方米。根據2018年7月30日的《保證書》稱:“1、充分征求,聽取該樓業主,四鄰業主及利益關系人意見,若引起投訴糾紛,立即妥善協商解決,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2、設計和施工保證鄰屋安全及避免影響該樓業主,四鄰業主及利害關系人的正常生活。3、動工、施工過程中,接受施工管理部門指導監管,嚴格按施工相關規定文明施工,發生矛盾糾紛,經施工管理部門確認化解后方可復工。”該《保證書》上有“朱桐章”“丁少華”簽名字樣。《櫻花街1號電梯工程各戶金額分攤方案(僅供參考)》上有涉案住宅樓的301、302、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701、702、703、802、803、901、902、903房業主簽名。根據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5××號房地產權證載明:房地產權屬人為徐世中,占有房屋份額為全部。根據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5××號房地產權證載明:房地產權屬人為潘勇,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
2018年8月1日,原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核發穗國土規劃建證〔2018〕304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證載明:建設單位(個人)為丁少英等業主;建設項目名稱為增設電梯間及連廊工程;建設位置為海珠區櫻花街1號;建設規模為增設電梯間及連廊工程1幢,地上10層:135.5625平方米。附圖及附件名稱:一、附圖:1份1張,另有存檔圖5張。二、附件:1、建筑功能指標明細表1份;2、《建設工程審核書》1份。其中,《建設工程審核書》載明:“……五……擬增設電梯間及連廊改變了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原有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及原有樓梯間通風排煙設計,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相關要求完善消防設計。六……建筑設計應符合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等手續。若經消防部門審查提出修改意見,你們應到我委辦理調整建筑設計的有關手續……”之后,被告對涉案工程在現場和被告網站上進行了批后公示。兩原告對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服,訴至本院。
另查,丁少英原為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703房業主,受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103、301、302、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701、702、703、802、803、901、902、903業主委托辦理涉案工程事宜。廣州市海珠區櫻花街1號703房業主現為彭偉倫,轉移登記時間為2018年8月8日。
1994年1月29日,原廣州市國土局核發穗國土建用字〔1994〕第76號《建設用地批準書》,載明:用地單位為中國對外貿易廣州物業開發公司,建設項目名稱為商業、辦公、住宅,用地批準文號為(92)城地批字第415號,用地地點為河南廣州大道西,批準用地面積為5332平方米。該批準書注意事項第十項載明:本征用范圍是市征地辦據(92)城地批415號文征用范圍的一部分,市國土局有償出讓給市房地產實業總公司,我局以穗國土建用字〔1993〕第659號核發用地批準書,現轉讓給中國對外貿易廣州物業開發總公司。1995年2月17日,原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向對中國對外貿易廣州物業開發公司核發穗城規南土建字〔1994〕第71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建設項目名稱為住宅(二十六層1棟、九層2棟),建設位置為廣州大道西地段,建設規模為3棟共25450平方米。1996年12月10日,原廣州市國土局房管局向中國對外貿易廣州物業開發公司核發穗房預字第950062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準同意中國對外貿易廣州物業開發公司將海珠區廣州大道西路好景花園28264平方米(A、B座9層2棟,C棟26層1棟)商住樓進行預售。
訴訟中,被告陳述涉案工程的建設位置位于好景花園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內。
以上事實,有《關于進行批前公示的函》《關于櫻花街1號加裝電梯的協調會》《櫻花街1號樓加裝電梯意見統計表》《營業執照》《櫻花街好景花園富麗閣1號住宅樓滿足消防設計規范說明》《櫻花街好景花園富麗閣1號住宅樓結構安全說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廣州地鐵集團關于海珠區櫻花街1號加建電梯間及連廊工程意見的復函》、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贊華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陳贊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張秀芹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原告陳贊華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葉莉
人民陪審員劉玉玲
人民陪審員李群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春燕
書記員曾鈺琳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