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華晨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與平湖市通順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江西泰基交通拓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813民初26號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市華晨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晨公司)與被告平湖市通順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順公司)、江西泰基交通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律高、被告通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金良到庭參加訴訟。原告華晨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申請追加被告泰基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準許,并于2019年3月19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律高、被告通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金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泰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后因案情復雜,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第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律高、被告通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金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泰基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通順公司和被告泰基公司共同支付貨款601550元;2、被告通順公司和泰基公司共同支付違約金55077.5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5日。原被告簽訂《購銷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熱熔材料、玻璃珠、震蕩涂料等用于麻昭高速第AJ1合同段項目施工。原告先后向被告發送價值1101550元產品,被告先后支付了500000元貨款,尚欠貨款601550元未支付。根據《購銷合同》第八條及第九條約定,原告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被告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通順公司辯稱,被告通順公司與被告泰基公司是項目轉包合同關系。本案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是泰基公司。案涉材料全部用于案涉項目上缺乏合理性。原告要求被告通順公司支付貨款的證據不足,應予駁回。
被告泰基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結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本院調查的證據,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0月5日,被告通順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得國家高速公路網G85渝昆高速麻柳灣至昭通段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工程第JA1合同段工程施工,并與云南省麻昭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簽訂了《國家高速公路網G85渝昆高速麻柳灣至昭通段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工程第JA1合同段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由被告通順公司承包該標段范圍內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安全防護、隔離設施、防眩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工程的施工。工程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22306282.74元。該工程項目經理施振江。該協議書還就工程質量、工期、驗收等進行了約定。
2015年5月16日,被告通順公司與被告泰基公司簽訂《項目聯合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泰基公司參與被告通順公司承包標段工程項目的施工。工程總造價為22306282元。平湖公司負責與業主單位的工作協調、工程質量監管等工作。該工程項目部由泰基公司組建,平湖公司指派項目經理對工程質量、進度等基本情況實施監督,項目經理工資待遇由泰基公司發放。泰基公司全面負責現場施工管理,依據通順公司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要求,承擔包工期、包材料、包質量、包安全、包交竣工驗收、包保修、包工程資料歸檔,依法納稅等義務。該合同還約定,泰基公司向通順公司繳納管理費280萬元。泰基公司采購材料必須經通順公司賬戶進行。項目部收到業主支付的工程款時,扣除相關費用及暫扣款后全額支付給泰基公司。通順公司負責刻制項目印章和財務印章,印章由項目經理和泰基公司指派的專人雙方共同管理。泰基公司保證不得將印章用于對外借款、簽訂業務合同等,如違約由泰基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合同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5年11月5日,原告華晨公司與通順公司麻昭高速公路第AJ1合同段項目經理部簽訂《購銷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熱熔涂料200噸,每噸3600元,供應玻璃珠26噸,每噸2600元,供應振蕩涂料130噸,每噸5300元,最終發貨數量,以實際數量為準。運費由需方負責。同時還約定了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按照交易總價款每天5%支付違約金。該合同經辦人是泰基公司的項目經理賀敬,購銷合同加蓋項目部印章。合同簽訂后,原告華晨公司按照項目部的要求,分別于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2月20日分7次向該工地運去白熱熔涂料157噸,計人民幣565200元;玻璃珠18.5噸,計人民幣48100元;振蕩涂料88.5噸,計人民幣469050元;底油1噸,計人民幣12000元;黃熱熔涂料2噸,計人民幣7200元。合計人民幣1101550元。貨物由泰基公司在工地上的相關人員驗收,貨款的結算經泰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對確認。2015年12月7日,被告通順公司按照泰基公司的要求向原告支付貨款500000元。下欠601550元未付,原告索要無果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通順公司收取了被告泰基公司管理費28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西泰基交通拓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淮安市華晨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601550元及違約金55077.5元。
二、駁回原告淮安市華晨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66元,由被告江西泰基交通拓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清江浦支行,開戶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91)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陳書敬
審判員嚴剛
審判員劉林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甜甜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