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中勇與鄭衛成、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0223民初799號
判決日期:2019-06-26
法院:鹿寨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中勇與被告鄭衛成、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中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償付拖欠的貨款89938元給原告;2、判令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6767.76元給原告(89938元×2910元/每月×26個月);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柳州市華為服裝廠的廠房、辦公樓工程后,又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自然人鄭衛成掛靠其公司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被告鄭衛成在原告個人開辦的鹿寨縣三通建材經營部購買五金、水電等材料用于以上在建的廠房和辦公樓,當時未支付貨款。經雙方核對結算,至2017年2月10日止,被告鄭衛成尚欠原告貨款89938元。被告鄭衛成于當日立下欠條,明確承諾于2017年2月30日償還全部貨款,逾期不還則按欠款總額的每月2%的比例計算違約金。被告鄭衛成應對本案貨款承擔直接給付責任,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建筑工程公司允許被告鄭衛成掛靠經營,應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周中勇的起訴。
已收的案件受理費3034元,全部退還給原告周中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潘輝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黃夏秋
判決日期
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