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黑06民終1949號
判決日期:2019-06-26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中共大慶市委黨校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03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032號民事裁定,指令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本案爭議合同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1年7月簽訂的《銷售合同》,與被上訴人和第三人簽訂的《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屬于兩份不同的合同、不同的法律關系,原審認定《銷售合同》系《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的一部分錯誤。2.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毫無根據的裁定認為案涉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本訴、反訴請求均應以《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為前提,該合同仍在履行中為由駁回本訴、反訴無法律依據。
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答辯稱,1.一審裁定雖認定事實清楚,但僅從程序上駁回雙方訴求錯誤,給雙方制造了大量的訴累。(1)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本案事實經一審法院多次開庭審理并經雙方當事人出示了大量的證據予以證明,現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本案系合同糾紛,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在與中共大慶市委黨校簽訂《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過程中,上訴人一并與被上訴人參與合同的投標工作,其與被上訴人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本案《銷售合同》實際為《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的組成部分。(2)一審裁定駁回雙方訴求,給雙方制造了訴累,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原裁定。雖然本案經過原一、二審、重審后確定案涉《購銷合同》與《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具有關聯性并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購銷合同》糾紛爭議的解決需要以該合同的履行情況為依據,但經過多次庭審已經非常清晰《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訂立當時約定的軟件程序已經遠遠無法與使用方中共大慶市委黨?,F在的教學相配,該合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并且根據上訴人杭州正方的實際情況也無法依照合同約定交付完全符合《銷售合同》以及招投標合同中約定的軟件產品,故對于該已經無法履行的合同,一審裁定不應當以其還在繼續履行為由駁回本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故一審栽定內容明顯對糾紛雙方制造了訴累。2.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符合本案事實,沒有法律依據且不符合法理和情理應當予以駁回。上訴人抗辯其向我方履約不受我方與第三人大慶中共市委黨校的合同約束,明顯為無理抗辯,因為我方與大慶市委黨校的招標合同簽訂時招標文件標書及軟件參數均是由上訴人提供并由其參與策劃的,對于我方與大慶市委黨校的合同約定的軟件產品上訴人不但知情而且還是我們雙方約定產品的提供安裝方,同時合同也明確約定上訴人提供的軟件是向第三方提供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上訴人提供的軟件經第三人驗收合格后我方支付60%的合同價款”,所以,雖然上訴人與第三人大慶市委黨校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但在其與我方簽訂合同后,就直接或間接的受到我方與大慶市委黨校合同內容的約束。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但其僅以根本就無法繼續履行軟件部分的《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還在繼續履行為由,駁回上訴人訴求,明顯違背了便民原則給被上訴人制造了訴累。
中共大慶市委黨校述稱,1.堅持一審中我方的庭審意見。2.關于一審裁定是否裁駁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本案客觀事實依法予以裁定。
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銷售合同》;2、判令被告返還貸款21萬元;3、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21萬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利息損失、律師代理費、送達差旅費等共計97258198元。
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反訴請求:1、判令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7月30日簽訂的《銷售合同》繼續履行;2、判令反訴被告支付反訴原告貨款49萬元,無故終止合同違約金21萬元,逾期付款違約金23萬元,共計93萬元;3、由反訴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等一切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在與中共大慶市委黨校簽訂《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過程中,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參與合同的投標工作,其與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實際為《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的組成部分。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起訴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等訴訟請求及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反訴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賠償違約金等反訴請求均應以《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為前提。經庭審核實,第三人中共大慶市委黨校并未主張解除其與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所簽訂的《中共中央黨校大慶教學基地數字化校園項目采購與建設合同》,該合同仍在實際履行。故原告(反訴被告)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及被告(反訴原告)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訴均無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訴。案件受理費11675元,退還原告(反訴被告)大慶市偉業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反訴費6550元退還被告(反訴原告)正方軟件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撤銷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2032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余
審判員劉清賢
審判員傅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維靖書記員鄒鴻儒
判決日期
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