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建設、李四妞等與支帥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623民初1335號
判決日期:2019-06-25
法院: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連建設、李四妞、周亞麗、連永高、連蕓依訴被告支帥光、謝德樂、河南力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來建設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照被告支帥光的申請,本院依法追加謝德樂、力來建設公司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原告連建設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立、被告支帥光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憲紅、張月月、被告謝德樂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德智、被告力來建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連建設、李四妞、周亞麗、連永高、連蕓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五原告損失(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595147.4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7日3時許,受害人連貴嶺駕駛豫L×××××號小型面包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永定219省道321公里+600米處時,與被告支帥光駕駛的無號牌特殊結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連貴嶺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商水縣交警隊認定被告支帥光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連貴嶺死亡的嚴重后果,是被告支帥光嚴重違規駕駛車輛造成的,被告支帥光的行為,對五原告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應當承擔對五原告的賠償責任。
被告支帥光辯稱,1.在本案中,謝德樂是被告支帥光的雇主,被告支帥光是受其指示去給施工單位送水泥,謝德樂與施工單位結算后再與被告支帥光進行結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支帥光已經支付給原告家屬30000元,根據法律規定,支帥光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應當返還此部分款項或者在其他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時將該部分款項扣出支付給被告支帥光。2.力來建設公司未在規定時間施工,在施工期間未放置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事故認定書,這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在本案中,根據商水縣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看出,認定被告負同等責任的原因之一就是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作業以及放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本案中,力來建設公司在凌晨三點多施工,未在規定時間內施工,未放置安全警示,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本案原告已經主張了死亡賠償金,不得再主張精神撫慰金。
被告謝德樂辯稱,被告謝德樂與被告支帥光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雙方之間是運輸承攬關系,應駁回對謝德樂的起訴。
被告力來建設公司辯稱,1.被告支帥光作為交通事故的義務主體,所駕駛的車輛無號牌無交強險,其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全部承擔保險責任;2.本案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進行歸責,根據商水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得知受害人連貴嶺因飲酒后超速行駛負擔了同等責任,被告支帥光作為貨車駕駛人和所有人沒有上牌就上路行駛,且沒有購買交強險,違反了作業時沒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也負擔了同等責任,應當按照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主體進行歸責;3.被告力來建設公司不是適格賠償主體,應當駁回對力來建設公司的起訴。力來建設公司施工的地點不是交通事故發生路段,也并未占用正常通行的219省道,因此力來建設公司不是責任義務主體,不承擔賠償責任;4.從法律依據來看,力來建設公司施工地點在農村小路,不具有侵權責任法上的違反安保義務的主體資格,《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力來建設公司施工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義務主體資格,追加力來建設公司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綜上,力來建設公司不是安保義務主體,且發生交通事故路段不是力來建設公司施工路段,力來建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當駁回對力來建設公司的起訴。
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一、原告身份證、戶口本、村委會證明,證明原告系受害人連貴嶺的近親屬;原告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受害人連貴嶺因交通事故死亡。二、事故認定書一份、駕駛人駕駛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連貴嶺死亡的事實;被告支帥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肇事車輛屬于無號牌貨車。三、住院病歷、住院證、出院證、醫療費用清單、醫療費票據,證明受害人連貴嶺的受傷情況、治療情況及住院1天、支出醫療費18131.99元。4.保定步康宇鞋服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公司營業執照、公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總考勤工資表、公司售飯卡、工作證,證明連貴嶺發生事故前從2016年2月至2018年10月在保定步康宇鞋服有限公司工作、居住,其生活來源、消費支出在城鎮;連貴嶺生前月工資4500元。
被告支帥光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借據1份,證明原告已經從被告支帥光處支取30000元;2.未到庭證人張某、韓某證言2份、到庭證人支某證言,證明被告支帥光是被告謝德樂的雇員,雙方之間系雇傭關系,被告支帥光是受謝德樂的指示去送商砼,由被告謝德樂為其發工資;3.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標公告,證明力來建設公司在凌晨3點施工作業,未在規定時間內作業,在施工期間未放置安全警示標志,根據認定書,這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謝德樂向本院提交了證明三份、到庭證人母某證言,證明被告支帥光與被告謝德樂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經過庭審質證,對于原告提交的2018年10月30日商水縣為民服務公司出具的16700的票據,該票據應屬于喪葬費的范疇,不屬于醫療費用,故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于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住院證、出院證、醫療費用清單、醫療費票據,因事故發生的時間為2018年10月7日,而上述證據顯示的時間為2018年10月22日,與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吻合,具有重大瑕疵,故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可。對于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的案件事實有關聯,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原則,且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故對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認定。對于被告支帥光提交的借據1份,原告當庭表示,已收到被告支帥光賠償款30000元,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可。對于被告支帥光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標公告,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可。對于被告支帥光提交的未到庭證人張某、韓某證言2份、到庭證人支某證言及被告謝德樂提交的證明三份、到庭證人母某證言,被告支帥光證明與被告謝德樂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被告謝德樂證明不存在雇傭關系,原、被告之間究竟是否存在雇傭關系,本院對以上證據綜合分析如下:依照被告支帥光的當庭陳述,車輛屬于被告支帥光所有,被告謝德樂以被告支帥光送商砼的次數為其結算報酬,以距離的遠近計算每次送商砼的報酬數額,且被告支帥光在被告謝德樂商砼攪拌站無固定工資,綜合以上被告謝德樂、支帥光均認可的事實,被告謝德樂、支帥光之間應屬于典型的運輸合同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故對被告支帥光提交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不予認可,對被告謝德樂提交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可。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庭審調查,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8年10月7日3時許,受害人連貴嶺駕駛豫L×××××號小型面包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永定219省道321公里+600米處時,與被告支帥光駕駛的無號牌特殊結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連貴嶺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商水縣交警隊認定被告支帥光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受害人連貴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支帥光駕駛的無號牌特殊結構貨車未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受害人連貴嶺死亡后,被告支帥光已先行賠償30000元。
同時查明:受害人連貴嶺發生事故前從2016年2月至2018年10月在保定步康宇鞋服有限公司工作、居住,其生活來源、消費支出在城鎮;受害人連貴嶺父親連建設(1968年4月18日出生)、母親李四妞(1967年12月4日出生)、長子連永高(2016年7月18日出生)、長女連蕓依(2014年10月14日出生)。2017年河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5997元/年、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年、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0989.15元/年
判決結果
一、被告支帥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直接賠付給原告連建設、李四妞、周亞麗、連永高、連蕓依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計款545165.04元(已扣除被告支帥光先行支付的30000元);
二、被告謝德樂、河南力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連建設、李四妞、周亞麗、連永高、連蕓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70元(五原告已預交,可在執行時一并處理),由被告支帥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呂中喜
審判員楊立軍
人民陪審員李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泛紅
判決日期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