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迅輝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張文軍、楊金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803民初2135號
判決日期:2019-06-25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安市迅輝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輝運輸公司)與被告張文軍、楊金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迅輝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銀、被告張文軍、被告楊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連帶返還墊付的賠償金819695.6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蘇H×××××號廂式貨車登記所有人,被告楊金實際車主。2017年12月13日12時50分許,被告張文軍駕駛掛戶在迅輝運輸公司的蘇H×××××號重型廂式貨車裝載蘋果后,載乘被害人朱某和劉某二人由富縣吉子現鄉沿吉洛路駛往洛川縣,行至吉洛路下坡路一右轉彎路段時,因該車制動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車輛失控側翻,造成朱某當場死亡、劉某受傷、車輛及貨物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張文軍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本起事故經公安機關出具事故證明,駕駛員張文軍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經法院判決楊金賠償846695.60元,原告負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原告支付賠償款819695.60元。綜上,被告楊金系該事故的直接賠償義務人,原告在承擔賠償義務后有權向楊金追償。因張文軍作為楊金的雇員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屬于在雇傭過程中的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掛靠單位,在履行實際賠償義務后,有權向相關責任人進行追償。
被告張文軍辯稱,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判交通肇事罪一年有期徒刑,當時的判決書中寫明相關損失由被告楊金賠償。本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楊金辯稱,同意原告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追償,對原告要求追償的數額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迅輝運輸公司是蘇H×××××號重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被告楊金是實際車主。被告楊金將該車輛掛靠在原告名下。被告張文軍是被告楊金雇傭的駕駛員。2017年12月13日,被告張文軍駕駛HN8305號在陜西省富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當場死亡、車輛及其貨物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張文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5月10日,陜西省富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陜0628刑初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18號判決書)。對受害人親屬的民事賠償部分,18號判決書判決:蘇H×××××號重型廂式貨車由保險公司先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0000元,下余部分846695.60元,由楊金賠償,迅輝運輸公司對楊金賠償的數額負連帶賠償責任。
18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楊金沒有履行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迅輝運輸公司向受害人親屬支付了賠償款819695.60元。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陳述、(2018)陜0628刑初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銀行結算申請書等證據在卷,經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楊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淮安市迅輝貨物運輸有限公司819695.60元。
案件受理費11997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998.50元,由被告楊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陳順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卉
判決日期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