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比佛利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民終3276號
判決日期:2019-06-24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比佛利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比佛利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深建江蘇分公司)、被上訴人深圳市中深建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深建公司)、被上訴人南京地鐵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2018)蘇0111民初24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比佛利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涉案臨江站工程審核結算價為8620438元,上訴人與中深建公司在一審庭審中均予以認可,但一審判決卻以承包方中深建公司與業主方地鐵公司就涉案工程未進行政府審計為由而否定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的涉案工程價款。2.一審判決將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的條件認定為“付款條件”,但因合同無效,該約定也因合同無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3.即使不考慮合同的相對性且假定針對上訴人而言涉案工程結算必須以政府審計為前提,根據規定涉案工程的結算(包括政府審計的結算)應在法定期限內結算完畢,而業主方未在法定期限內結算完畢,其怠于結算的責任應由業主方地鐵公司承擔。
中深建江蘇分公司、中深建公司辯稱:結算工程款的條件尚未成就。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是建設單位應支付的工程款全部到位。但目前涉案工程政府審計尚未結束,相關的工程款尚未到位,上訴人要求支付工程款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
地鐵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1.上訴人與中深建江蘇分公司、中深建公司是工程分包關系,雙方在協議中對工程款結算所作的約定對地鐵公司均無約束力。遵照合同相對性原則,上訴人無權向地鐵公司主張支付工程款。2.地鐵公司與中深建公司系施工合同的相對方。施工合同中對于竣工結算及付款均有明確的約定。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本案施工合同明確約定政府審計結束后56天為付款條件,現政府審計由于中深建公司不同意協商和解等原因而未完成,不存在上訴人所稱地鐵公司怠于結算。地鐵公司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在政府審計完畢以后再將工程款全部結算并支付完畢。3.案涉工程包括兩個站在內的整體招投標工程現在政府審計尚未完成,本案所涉的臨江路站并不能單獨評估。江心洲站的施工人丁吉夫已提起了與本案相同的訴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二審作出生效判決,認定地鐵公司有權按照施工合同約定進行相應的結算與付款,判決駁回了丁吉夫的訴訟請求。
比佛利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深建江蘇分公司、中深建公司支付比佛利公司工程款1520438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起訴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暫定為203999元);2.地鐵公司對中深建江蘇分公司、中深建公司所欠工程款的本息承擔連帶責任;3.中深建江蘇分公司、中深建公司、地鐵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3年6月14日,地鐵公司與中深建公司以招投標方式簽訂《南京地鐵十號線車站公共區裝修工程(D10-TB02標)合同文件》(以下簡稱合同文件),約定:中深建公司承包南京地鐵十號線車站公共區裝修工程(D10-TB02標),工程范圍包括江心洲站、臨江路站車站公共區裝飾工程(含出入口地面部分和地面風亭部分的裝飾),資金來源為:市政府撥款和自籌,合同工期14個月(自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合同總價14615390元,承包方式為“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為基礎,計量按照圖紙加變更的方式,計價采用綜合單價與綜合合價包干的形式”。合同文件第17.4條約定進度款計付方式為:業主方在接到監理工程師期中支付證書14天內審批合格后,并在審批合格后28天內支付該期進度款給承包商,進度款應扣除質保金和審計預留金,審計預留金為當期已批準工程量價款扣除甲供材料金額的6%。合同文件第17.5條約定質保金計付方式為:總額為竣工結算價款扣除甲供材料金額的5%,并分兩次支付:第一次質保金的60%在全線試運營之日1年后、并且承包商的竣工結算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后的28天內支付,第二次質保金的40%在全線通過政府部門的竣工驗收后的28天內支付。合同文件第17.6.1款約定:在頒發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意見后56天內或業主同意的任何時間,承包商應按業主規定的格式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竣工結算文件(草案)一式四份和竣工圖一套,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第17.6.2款:如果監理工程師不同意或不能證實該竣工結算文件(草案)中的某些部分,承包商應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進一步提供任何必要的資料,并就雙方所達成的一致意見對該竣工結算文件(草案)進行修改,隨后,承包商應編制并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經修改的竣工結算文件。如果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在討論修改上述竣工結算文件(草案)的過程中或對其中的經過修改的部分仍存在爭議,監理工程師應就竣工結算文件中無爭議的部分向業主開具期末支付證書。第17.6.3款:在根據第17.6.2款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56天之內,監理工程師應向業主開具一份期末支付證書。第17.6.4款:收到監理工程師期末支付證書后56天之內,業主應組織審核竣工結算文件和期末支付證書,并對其中仍存在爭議的部分與承包商和監理工程師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如仍然不能達成一致,由業主提出最終意見,承包商按照業主的最終意見進行修改并提交最終竣工結算文件。第17.6.5款:政府有關部門在本項目竣工結算完成后對本項目竣工結算進行審查,不論之前監理工程師或業主對結算中的有關問題協商一致或作出決定,如這些協商或決定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最終審查結果不一致,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的最終審查結果為準。如此時業主已將款項多付或少付給承包商,應將該部分多付或少付的款項追回或追加給承包商。第17.6.7款:經政府有關部門對本項目竣工結算最終審查結束后56天內,業主向承包商支付至結算價款(不含質保金),質保金另行支付。合同文件第18.1.1款、第24.2.1款、第26.5.2款還約定:承包商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否則由承包商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業主損失;承包方應繳稅費均由承包商承擔,其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按不含稅金價格的3.48%計算,由業主方統一代扣代繳,印花稅由業主代扣代繳,承包商所報稅率一旦確定在合同執行期不再調整,但政府部門強制性調整除外。上述合同文件系備案中標合同。
2013年9月28日,比佛利公司與中深建江蘇分公司簽訂《內部承包責任書》,約定:工程名稱為南京地鐵十號線(D10-TB02標)臨江路站公區裝修工程;工程地點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大道長江隧道西100米;工程范圍臨江路站車站公共區裝飾工程(含出入口地面部分和地面風亭部分的裝飾);承包方式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本協議以工程量清單為基礎、計量按圖紙加變更的方式,計價采用綜合單價與綜合合價包干的形式。開工時間2013年9月15日,完工時間2014年4月30日,總工期14個月,節點工期見大合同技術規范中具體要求及業主指令。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并達到大合同要求。合同總價裝飾裝修工程6508000元、水電安裝工程714227元、措施項目清單225008元;總造價7447235元(簽證變更另加)。項目責任人承包該項目的經營,自負盈虧;工程款的收支嚴格按與業主簽訂的大《合同》執行,并承擔該項目所確定的一切履約法律責任。項目責任人對于承包的工程,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轉包或分包,否則公司將依法追究項目責任人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項目責任人一次性應向公司交納人民幣50000元的履約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辦理完手續及所有工程資料移交公司后予以退還。若工程實施中因項目責任人原因導致公司被甲方或相關部門處罰的,項目責任人需承擔全部處罰。該項目公司按總公司的企業所得稅3%,及印花稅0.03%代交代扣;分別在每次工程款付款時按上述比例自行扣取,工程所在地的營業稅、附加稅、個人所得稅,建工局管理費及其他費用,全部由項目責任人按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大合同執行。如果稅費沒交或不足時,公司將從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待全部完稅證明原件上交公司后才能辦理相關的退款手續。乙方該項目的決算在盈利的情況下,上交公司30000元的管理費;如乙方沒有盈利或虧損,則不上交管理費給甲方,虧損由雙方各承擔50%。承包責任人與公司結算工程款應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并交付,且已符合施工合同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2、建設單位與公司的工程竣工結算完畢;3、建設單位應支付給公司的工程款已全部到位。
2014年5月30日,地鐵公司、中深建公司及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上蓋章確認:工程名稱為南京地鐵十號線D10-TB02臨江站子單位工程,開工日期2013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5月30日,綜合驗收結論“同意驗收”。2014年10月11日,中深建公司向地鐵公司提交《南京地鐵十號線工程車站公共區裝修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標段號:D10-TB02)》,江心洲站及臨江站工程竣工結算申報金額為22311025元,審核后18410612元,核減3900413元。2015年3月,江蘇交通工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南京地鐵十號線車站公共區裝修工程D10-TB02標竣工結算審查報告》,核減3900413元后,審查結算總價為18410612元〔含甲供材款7823531元,其中江心洲站工程審核結算價9983496元(含甲供材款4146131元);案涉臨江站工程審核結算價為8620438元(含甲供材款3677400元)〕,經監理單位同意、逐級審批,地鐵公司總經理佘才高最終于2015年4月17日批準同意竣工結算。
一審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確認地鐵公司已付江心洲站、臨江站工程款合計8645075.3元(已扣甲供材款、代扣稅費,并暫扣質保金、審計預留金)。比佛利公司、中深建江蘇分公司、中深建公司均不能確認案涉臨江站工程的政府審計是否結束,地鐵公司明確表示案涉臨江站工程的政府審計尚未結束。各方當事人均不主張就案涉臨江站工程申請工程造價評估。比佛利公司陳述其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沒有資質;中深建江蘇分公司、中深建公司認可比佛利公司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但表示對其資質問題不清楚;地鐵公司對比佛利公司的實際施工人身份及其資質均表示不清楚。
一審法院認為,地鐵公司系臨江站工程發包人,中深建公司系總承包人,中深建公司于中標地鐵江心洲站、臨江站工程后,分別交于比佛利公司等就兩站分別施工,并簽有《內部承包協議》,比佛利公司無施工資質,其施工屬借用有資質的中深建公司名義,中深建江蘇分公司、中深建公司認可比佛利公司的實際施工人身份,故比佛利公司屬實際施工人。當事人應按約全面履行自身合同義務。本案中,依中深建公司與地鐵公司所簽合同文件約定的付款條件:不論之前監理工程師或業主對結算中的有關問題協商一致或作出決定,如這些協商或決定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最終審查結果不一致,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的最終審查結果為準,并于政府竣工結算最終審查結束后56天內,業主向承包商支付至結算價款(不含質保金),質保金另行支付。質保金另行于竣工結算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后的28天內支付。因比佛利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臨江站工程政府審計已結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地鐵公司有權按合同文件約定不于政府審計完畢前將工程款全部結算完畢并支付質保金。又因比佛利公司系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其所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內部承包協議》應屬無效,但基于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的折價補償原則,比佛利公司仍有權參照協議約定的付款條件要求中深建公司付款。由比佛利公司與中深建江蘇分公司所簽《內部承包協議》可知,其與中深建江蘇分公司就臨江站工程約定的付款條件為:1、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并交付,且已符合施工合同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2、建設單位與公司的工程竣工結算完畢;3、建設單位應支付給公司的工程款已全部到位,故雖中深建公司與地鐵公司間就臨江站工程已自行竣工結算完畢,但因合同文件明確約定以政府審計為準后的地鐵公司應付工程款全部到位為前提。鑒于江心洲站、臨江站工程系整體招投標項目,且臨江站工程政府審計尚未結束,故在臨江站工程造價未能單獨評估的情況下,其所扣甲供材款、代扣稅金、暫扣質保金及審計預留金難于從“D10-TB02標”的政府審計總價中單獨區分,且比佛利公司、中深建公司及其江蘇分公司均未舉證證實地鐵公司存在多扣臨江站工程款稅費及質保金、審計預留金的事實,故在無證據證實地鐵公司存有本案應付款而未付的情形下,比佛利公司要求中深建公司即刻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質保金)不符合《內部承包協議》所約定的付款條件,其要求地鐵公司對上述付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所述,比佛利公司的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海比佛利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031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25319元,由上海比佛利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經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19元,由上訴人上海比佛利建筑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夏海南
審判員白文虎
審判員龔達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文艷
判決日期
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