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州速達工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柳林凌志柳家莊煤業有限公司修理合同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1125民初531號
判決日期:2019-06-24
法院:山西省柳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州速達工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柳林凌志柳家莊煤業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鄭州速達工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242817.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125633.71元(暫計算至2019年4月9日,該損失以3518535.62元為基數,從2018年9月25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50%計算至2019年4月9日125633..71元:以724281.74元為基數,從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50%計算,上述欠款逾期利息損失直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24日,原、被告簽訂了《委托修理合同》,約定乙方為甲方維修支架立柱、千斤頂等設備,以維修公斤為計量單位,按照實際維修數量結算。原告依約進行了維修,雙方確認了維修金額為7242817.35元,并于2018年6月25日乙方向甲方開具同等金額的發票,被告已支付維修款300萬元,尚欠4242817.35元至今未付,為此提起訴訟。
被告山西柳林凌志成家莊煤業有限公司辯稱,對所欠貨款金額予以認可,但是被告公司自2018年7月開始財務被政府監管,對被告來說,屬于不可抗力,無法付款并非被告的過錯,原告要求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加收50%計算,對被告不公平,望法院考慮該實際情況,不予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依據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有效證據,本院查明以下事實:2017年11月24日,原、被告簽訂了《委托修理合同》,約定:鄭州速達煤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維修ZY10500/22/45、ZZ6000/19/42、ZY7800/22/45支架立柱、千斤頂等,使用電鍍維修每公斤13元,使用冷弧合金熔每公斤17元,按實際到貨數量結算;維修期限:從發貨日開始計算,45個工作日內交貨;付款方式為:承兌結算(銀行承兌);結算方式:發貨前付合同總金額60%的款項,貨到票到掛賬后3個月內付30%,留10%為質保金,質保期到期無質量問題付清;同時合同對維修技術標準、質量標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等也進行約定。2018年6月14日,原、被告雙方確認維修支架千斤頂數量1088根,維修金額為7242817.35元。鄭州速達煤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告開具了同等金額的發票。2018年7月17日,原告將企業名稱進行變更,由鄭州速達煤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鄭州速達工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7月28日,柳林縣審計局、財政局、煤炭工業局根據政府安排,對凌志集團財務資金進行了監管,對歷史形成的債務原則上不予支付。經原告聘請的天健會計事務所審計并向被告書面詢函,截至2018年9月25日,應付7242817.35的90%即6518535.62元,被告支付了300萬元,尚有3518535.62元未付;應付未付質保金724281.74元,加上被告原欠修理費3518535.62元,兩項共計4242817.3元。2019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發出企業詢證函一份,載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維修款4242817.35元,該款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被告山西柳林凌志柳家莊煤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鄭州速達工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維修費4242817.35元;
二、被告山西柳林凌志柳家莊煤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鄭州速達工業機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18535.62元為基數,從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算;以724281.74為基數,從2018年5月6日起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748元,由被告山西柳林凌志興家溝煤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晉榮
審判員陳鼎
人民陪審員郭娜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郭玲如
判決日期
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