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陽支行、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盛金大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浙0111執4129號之五
判決日期:2019-06-21
法院: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陽支行與被執行人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易原建材有限公司、盛金大、何國花、張清平、何芬玲、何燕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1367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易原建材有限公司、盛金大、何國花、張清平、何芬玲、何燕芬未自覺履行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陽支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人民幣8906126.24元,另應交納受理費人民幣79143元,執行費人民幣71931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向被執行人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易原建材有限公司、盛金大、何國花、張清平、何芬玲、何燕芬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易原建材有限公司、盛金大、何國花、張清平、何芬玲、何燕芬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易原建材有限公司、盛金大、何國花、張清平、何芬玲、何燕芬逾期未履行案款及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何燕芬名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區體育場路××、××室房產及室內裝潢進行司法拍賣,成交款為人民幣2108000元,支付本案抵押優先受償款人民幣1154932.14元,交納受理費人民幣79143元,執行費人民幣71931元,余款需進行統一分配;被執行人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請申請人按破產程序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并在破產程序中公平清償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后,本院將依法定程序處理;被執行人盛金大、何國花、張清平、何芬玲在本院屬系列執行案件,相應資產由另案在處置中。此外暫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
鑒于被執行人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易原建材有限公司、盛金大、何國花、張清平、何芬玲拒不履行又逾期向本院報告財產,本院已經對被執行人杭州富陽新榮發鋅業有限公司、浙江飛魚實業有限公司、杭州易原建材有限公司、盛金大、何國花、張清平、何芬玲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陽支行。其已簽字確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浙0111執4129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鄭海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吳海
判決日期
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