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報業現代傳播經營有限公司與珠海市才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402民初5120號
判決日期:2019-06-21
法院: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報業現代傳播經營有限公司訴被告珠海市才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美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昱、王蹇蹇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廣告費508771.75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8日計算至全部欠款歸還日,現計算至2019年3月25日暫為人民幣42627.3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共計244306.40元;三、判令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廣告費。原、被告雙方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別簽訂了《<珠海特區報>、<珠江晚報>醫療醫藥、美容美發獨家代理合同》(以下稱“代理合同”),2017年未簽訂合同,但被告仍代理了一段時間。在這期間,被告一直獨家代理原告在珠海地區廣告客戶的醫療醫藥、美容美發行業廣告。
2014年的代理合同第五條第2點約定:“結算方式為月度結算,即所有當月認刊的廣告必須在次月的前五個工作日結清廣告款”。2015年、2016年代理合同2.2.2條約定:“甲方(即被告)以月結形式支付廣告款,甲方應于次月第十個工作日之前,向乙方(即原告)全額支付上月實刊廣告代理款。”然而,在原、被告代理關系持續期間,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時結清廣告款。截止2017年6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廣告費人民幣808771.75元。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告發送《廣告欠款催繳函》,要求被告在收到該函件后15個工作日內結清欠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連晨光在《廣告欠款催繳函》上簽字承諾“八月份之前還清2016欠款”,且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出具《還款計劃書》,承認其欠原告廣告費共計808771.6元。后經原告多次催繳,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幣30萬元,至今仍欠付人民幣508771.75元,被告應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廣告款人民幣508771.75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未完成分解指標且沒有按合同約定補齊差額,原告有權沒收經營風險金、要求被告補齊所欠廣告費并支付違約金。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簽訂的《<珠海特區報>和<珠江晚報>餐飲美食、休閑娛樂、婚紗攝影廣告獨家代理合同》(以下稱“獨家代理合同”),獨家代理合同第二條第3款約定:“乙方(被告)總代理保底任務指標為特區報170萬元,晚報163萬元兩報合計333萬元。乙方必須同時完成上述三項任務指標……”。獨家代理合同第四條第1款約定:“乙方總代理任務指標分解:自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9月17日,乙方必須完成總代理任務指標的45%共計150萬元,平均每月應完成25萬元。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3月17日,乙方必須完成總代理任務指標的55%,共計183萬元,平均每月應完成30.5萬元。”即被告在本合同的履約期限內,應同時完成前述總代理任務指標和分解指標。
獨家代理合同第四條第3款約定:“乙方沒有完成月度的指標,乙方在第二月度三個工作日內必須用預繳刊費的方式按時補齊差額的指標,版面可延期適用,但版面的延期不得超過代理合同期限。……”即被告如未完成指標則應按合同約定補齊差額。
1、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總代理保底任務指標以及分解指標,且沒有按合同約定補齊差額。根據《才子公司餐飲美食、休閑娛樂、婚紗攝影刊登情況(2010年3月18日到2010年9月17日)》顯示,2010年3月18日至2011年3月17日,被告共完成2607968元,其中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9月17日完成1765470元的廣告指標,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3月17日完成842498元的廣告指標。由此可見,被告未完成總代理任務指標及2010年9月18日至2011年3月17日的分解指標,同時,被告未按合同第四條第3款約定未按時補齊差額。
2、原告有權沒收經營風險金、要求被告補齊所欠廣告費并支付總代理指標額15%的違約金。獨家代理合同第九條第2款約定:“乙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分解指標且沒有按照合同約定補齊差額(以實收現金為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其風險金,乙方需補齊所欠廣告費,并向甲方支付總代理指標額15%的違約金。”
第一,被告應補齊所欠廣告費722032元。2010年3月18日至2011年3月17日,被告共完成2607968元,與總任務保底指標相差722032元。故被告應當補齊所欠廣告費722032元(3330000-2607968=722032元)。
第二,被告應支付總代理指標額15%的違約金552000元。根據合同第二條第三款約定:“乙方總代理目標任務指標為特區報170萬元,晚報163萬元;兩報合計333萬元。”故違約金為499500元(3330000*15%=499500元)。
綜上,被告因未完成保底指標所需支付的罰款共計1221532元(722032+499500=122153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原告考慮該罰款過高,因此原告同意按照原罰款數額的20%作為罰款,即244306.4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綜上所述,原告認為:第一,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拖延支付廣告費的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支付廣告費的義務。第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保底任務指標及分解指標,依照合同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包括支付經營風險金、所欠廣告費以及違約金)。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原告訴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為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間提交了以下證據:1.《珠海特區報》、《珠江晚報》醫療醫藥、美容美發獨家代理合同(2014年)、《珠海特區報》、《珠江晚報》醫療醫藥、美容美發獨家代理合同(2015年)、《珠海特區報》、《珠江晚報》醫療醫藥、美容美發獨家代理合同(2016年);2.廣告欠款催繳函;3.還款計劃書;4.《珠海特區報》和《珠江晚報》餐飲美食、休閑娛樂、婚紗攝影廣告獨家代理合同;5.才子公司餐飲美食、休閑娛樂、婚紗攝影刊登情況(2010.3.18-2011.3.17);6.關于珠海特區報社廣告中心、珠海經濟特區珠江傳媒有限公司、珠海報業傳媒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報業現代傳播經營有限公司關系的說明、關于劃轉珠海經濟特區珠江傳媒有限公司股權等事項的通知、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營業執照;7.廣東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罰決定書(珠工商經檢處字[2016]10號)。
被告辯稱,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廣告費508771.75元,該數額是錯誤的,實際上,被告尚欠原告180199.75元的廣告費。2017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發送《廣告欠款催繳函》,確認被告尚欠原告808771.75元。后被告以轉賬方式,分別于2017年11月與2017年12月和2018年4月各向原告還款10萬元,共計30萬元。在2017年9月份,原告被珠海市工商局進行行政處罰,要求支付罰款218132元,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替原告支付該筆費用,以抵扣所欠的廣告費。在與原告的合作過程中,雙方每年都有簽訂合同,被告需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經營風險金(即為押金),被告所支付的押金,在雙方合作過程己經進行了抵扣,除了被告依據2016年的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的110440元經營風險金(即為押金),在2016年合作過程中,被告并不存在不達標的行為,合同期限屆滿后,原告不再與被告合作,原告應當將110440元退還給被告。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的廣告費有30萬、代支付的罰金218132元及原告未返還的押金110440元,以上費用合計628572元,應從拖欠808771.75元的廣告費予以扣除,故被告實際上尚拖欠原告180199.75元的廣告費。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244306.40元,該違約行為發生在2010年,距今相隔將近九年的時間,己經超過訴訟時效,被告無須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原告與被告在2010年簽訂的《
另,合同雖然約定,若被告未按時補齊差額指標,需要向原告支付指標額的15%作為違約金,并且原告可以沒收經營風險金56萬元。但原告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后,既沒有要求被告補齊差額指標,也沒有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現兩者均己過訴訟時效,原告無權再向被告主張。至于56萬元的經營風險金,被告在與原告的合作過程中,己經進行了抵扣,現在不存在沒收的情形。
綜上,懇請法院采納被告的答辯意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被告在舉證期間提交了以下證據:1.珠海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2.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3.賬戶交易明細、珠海報業收款收據、興業銀行匯出回單(往賬)3張、廣東增值稅專用發票3張。
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16日,珠海特區報社廣告中心作為甲方、被告作為乙方簽訂《
2014年、2015年、2016年珠海特區報社廣告中心作為乙方、被告作為甲方分別簽訂《<珠海特區報>、<珠江晚報>醫療醫藥、美容美發獨家代理合同》各一份,三份合同內容基本相同。2016年代理合同內容為: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義獨家代理《珠海特區報》、《珠江晚報》醫療醫藥、美容美發行業的珠海廣告業務。合同期間,乙方對其代理活動獨自承擔法律責任;合同期限由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以月結形式支付廣告款,甲方應于次月第十個工作日之前向乙方全額支付上月實刊廣告代理款;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經營風險金按合同保底任務指標的20%繳交,甲方必須在2016年1月1日前向乙方交納任務指標20%的經營保證金,即11.044萬元;甲方代理的廣告在未經乙方審查確認前一律不得進入版面刊登,但乙方不確認的必須在當天向甲方作出說明,否則視為乙方同意刊登;遇不可抗力因素在當天無法通知的,乙方應向甲方作出補充說明;乙方所代理廣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因此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行政處罰,無論甲方刊登前是否進行審核,皆由乙方承擔,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全額賠償……。2017年原、被告未簽訂合同,被告仍代理至2017年6月28日。原、被告表示珠海特區報社廣告中心沒有登記設立,是珠海特區報社的下屬機構。
2016年12月28日,廣東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珠工商經檢處字〔2016〕10號處罰決定書一份,內容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珠江晚報》發布的8個廣告因虛假宣傳等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處以罰款209366元并沒收發布上述違法廣告的廣告費用8766元,合計218132元。2017年9月21日,被告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繳納了上述款項218132元。
2017年6月28日,珠海特區報社廣告中心向被告發出《廣告欠款催繳函》一份,內容為:貴公司截止2017年6月28日,兩報廣告實際刊登量尚欠808771.75元未結清(2016年欠款591702.45元,2017年欠款217069.30元),請貴單位按合同約定在接到此函15個工作日內與報社辦理相關手續,結清所欠款項。逾期不辦理,將按法律程序執行。被告法定代表人連晨光在《廣告欠款催繳函》尾部簽字承諾“八月份之前還清2016欠款”。2018年1月15日,被告向珠海報業傳媒控股有限公司出具《還款計劃書》一份,內容為:2017年11月下旬接到貴社通知,我公司欠貴社款項808771.6元,我公司接到通知后分別于2017年11月和12月各打款10萬元到貴社賬戶,2017年繳納工商局罰款218132元,另外我公司在貴社處有押金110440元,余下款項280199.6元,我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13日,被告分別向珠海報業傳媒控股有限公司付款10萬元,共計30萬元。
另查明,被告舉證2016年10月31日珠海報業收款收據一份,顯示茲收到珠海市才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交來人民幣110440元,此款系廣告保證金。收據收款人一欄由“曹力鶴”簽名。被告主張上述保證金是針對2016年的代理合同,當時資金壓力大,和原告協商后才在年底交納;曹力鶴是原告的財務。原告認可曾收到經營風險金110440元,主張沒收的經營風險金110440元是針對2010年的獨家代理合同,2010年被告沒有完成任務,要抵扣經營風險金,所以被告在年底又交納了110440元,這筆費用之前就已經繳納,原告把之前的收據收回又重新開具收據。針對收據中曹力鶴的身份,庭審時原告答復七日內核實并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至今仍未收到原告的核實意見。
再查明,2019年3月11日,珠海特區報社廣告中心、珠海報業傳媒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報業現代傳播經營有限公司共同出具《說明》一份,2017年10月1日起,珠海特區報社廣告中心的經營性業務均轉由珠海經濟特區珠江傳媒有限公司運營。2017年10月31日起,珠海經濟特區珠江傳媒有限公司變更為珠海報業傳媒控股有限公司,報業廣告公司作為珠海報業傳媒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專營報紙廣告業務,并于2018年8月10日更名為珠海報業現代傳播經營有限公司。原、被告表示珠海特區報社廣告中心是珠海特區報社的下屬機構,未登記設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珠海市才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珠海報業現代傳播經營有限公司支付廣告費398331.75元、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35797元以及從2019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時止、以398331.7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二、駁回原告珠海報業現代傳播經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79元,由原告負擔2671元、被告負擔32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美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郭靜
判決日期
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