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國源動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常州寶菱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0106民初6577號
判決日期:2019-06-14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國源動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常州寶菱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蘇國源動力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136601.82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被告之間系長期合作關系,原告根據(jù)被告訂貨需求向被告供應軸承等配件。2018年12月底,由于被告長期未能即時結(jié)清每次貨款導致欠款數(shù)額不斷增加,原告遂與被告協(xié)商結(jié)清前期全部貨款,被告不予配合導致雙方合作終止。經(jīng)對賬,截止2019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126.129909382萬元貨款未付。2019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送達對賬函一份,被告至今未提出任何異議,并且在收到對賬函后主動向原告支付了5萬元貨款以及退回價值162492元的貨物以沖抵部分貨款。然貨款至今未能全部結(jié)清,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向本院提交管轄權(quán)異議申請書,并提交了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4月9日簽訂的《常州寶菱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編號:2018采配0319),合同約定: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提交常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原告對此份購銷合同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認可該份購銷合同的貨款價值包含在本案訴訟請求之中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江蘇國源動力設備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29元,退還原告江蘇國源動力設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邢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婷婷
判決日期
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