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加奎與沂南縣界湖街道辦事處、山東全鑫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21民初2797號
判決日期:2019-06-11
法院: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加奎與被告沂南縣界湖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界湖街道)、山東全鑫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鑫公司)、沂南縣界湖街道中心小學(以下簡稱界湖小學)、鄭富強、沈文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加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軍一,被告全鑫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本京、界湖小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軍、沈文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界湖街道、鄭富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鄭加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材料費、人工費等共計241754元及相應利息;2.訴訟費、評估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界湖街道作為發包人,將界湖小學教學樓等工程發包給全鑫公司,全鑫公司又將教學樓、風雨操場等工程分包給鄭富強,鄭富強聯系鄭加奎具體施工教學樓等工程的鋁合金門窗等工作。鄭加奎施工工程價款經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為438754元(不含稅金),施工過程中,沈文峰支付給鄭加奎工程款140000元、2015年年底支付工程款20000元、2016年年底支付工程款14000元、2017年年底支付工程款18000元、2018年年底支付工程款5000元,剩余工程款241754元至今未付。鄭加奎多次催要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全鑫公司辯稱,1.我公司不是實際施工人,涉案工程在招標之前已由界湖街道指定徐以峰施工基礎工程;2.我公司從未與鄭加奎、鄭富強、沈文峰簽訂任何合同,也未參與施工方量驗收,鄭加奎起訴我公司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3.涉案工程雖然通過綜合驗收,但是尚欠我公司部分工程款,如果真實拖欠鄭加奎費用,應當由發包人在拖欠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界湖小學辯稱,1.我方與鄭加奎沒有法律上的任何關系。我方的教學樓并不是鄭加奎施工建設,我方承擔償還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2.合同具有相對性,如鄭加奎證據充分,可以直接起訴全鑫公司,與我方無關;3.我方系具有公益性質的學校,本身沒有收入。本案中,教學樓的工程款系財政部門直接撥款給施工方,我方沒有經手。工程款的撥付應該按照合法程序撥付,讓我方直接支付工程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4.鄭加奎提供的收料單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該公章不是我方的合法備案登記用章,也無學校領導簽字確認,不能代表我方的行為。
沈文峰辯稱,本案和我沒有關系,是鄭富強讓我帶著人去這個工程干活,讓我管理工地,現在也沒給我發工資,界湖街道對涉案工程一共撥款十幾次,大概有170-180萬元左右。
界湖街道、鄭富強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舉證、質證。當事人對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18日,界湖街道與全鑫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載明:發包人為界湖街道,承包人為全鑫公司,界湖街道將界湖小學白石小學教學樓建設工程發包給全鑫公司,工程造價為13998923.38元,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工程竣工日期為2015年6月30日。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次,項目基礎完成撥付工程資金總量的10%,第二次,主體完成撥付工程資金總量的30%,第三次,竣工驗收撥付工程資金總量的20%,以上資金由財政撥付;剩余40%由縣鄉財政兩年內付清,每年撥付20%。合同簽訂后,鄭加奎實際負責界湖小學北校區教學樓、餐廳的鋁合金門窗的安裝,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庭前,鄭加奎申請對其施工的界湖小學北校區教學樓、餐廳鋁合金門窗的造價進行評估,本院委托臨沂昊都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該所出具臨昊都評報字【2019】第029號評估報告,確定界湖小學北校區教學樓、餐廳的鋁合金門窗價值為438754元,鄭加奎已收取工程款197000元。界湖街道提交白石小學建設工程明細表及付款明細表,兩表載明:涉案工程(已決算)的審定價款為14175671.07元。其中,界湖街道應撥付4865671.07元,已撥付3665700元,尚欠工程款1199971.07元未撥付。對工程明細表、付款明細表兩份證據,鄭加奎、全鑫公司、界湖小學、沈文峰均表示無異議。界湖街道、鄭富強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另外,界湖街道提交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合同約定涉案工程質量保修期為5年,本工程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質量保修金為工程結算總額的3%即14175671.07元×3%=425270.13元,界湖街道尚有應付工程款774700.94元(1199971.07元-425270.13元)
判決結果
一、沂南縣界湖街道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鄭加奎工程款24175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工程評估費6000元,由沂南縣界湖街道辦事處承擔。
三、駁回鄭加奎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26元,減半收取2463元,由沂南縣界湖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于范
合議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璐
書記員劉春娜
判決日期
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