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國商國際教育咨詢中心與北京北外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民初6892號
判決日期:2018-05-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國商國際教育咨詢中心(以下簡稱北國商中心)與被告北京北外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外科技園)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靖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國商中心法定代表人胡偉光,被告北外科技園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國商中心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北外科技園退還我中心合同押金及罰款合計180622.9元并給付上述款項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3月10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13日,我中心與北外科技園簽訂租房協議并交付合同押金267095.14元,后于2017年5月雙方終止合同,北外科技園退還了我中心129708.24元,還差137386.9元未退還我中心。此外,在合同履行期間,2016年3月10日,北外科技園借故對我中心罰款人民幣43236元,我中心認為其沒有罰款的權利,亦應當將該筆款項予以返還,故訴至法院。
被告北外科技園辯稱,第一,北國商中心主張的應退還的押金137386.9元是其向我公司支付的違約金。依據我公司與北國商中心簽訂的租賃合同,其應當于每3個月支付一次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并在前一個計租期結束前3日向我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開始,北國商中心都是按月向我公司支付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已構成違約;此外,北國商中心于2015年9月底向我中心提出退租兩間房,并從當年10月起不再支付該兩間房的租金和物業管理費,亦已構成違約。我公司已向其書面告知,對于其退租行為,我公司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向其收取相當于3個月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的金額作為違約金;依據合同約定,我公司有權從合同押金中扣除。雙方于2015年11月4日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原合同押金扣除137386.9元后,剩余129708.24元作為新合同的押金,在簽訂新租賃合同時,北國商中心對其違約行為及我公司扣除違約金的事實并未提出異議。在第二個租賃合同于2017年5月提前終止后,我公司向其退還了129708.24元押金。此外,我公司扣除上述違約金的時間是北國商中心提出退租構成違約之時,而其提起本案訴訟時間是2017年12月,已超過訴訟時效。第二,北國商中心主張的罰款43236元是其因違約行為自愿向我公司支付的相當于1個月租金和物業費的違約金。在簽訂新租賃合同后,北國商中心違反合同約定,擅自將承租房屋與第三方合作使用,為此其于2016年3月7日向我公司出具保證書,自愿交納了上述違約金。綜上,北國商中心主張的兩筆款項均是其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違約行為,自愿向我公司交納的違約金,其無權要求我公司予以返還。此外,因其違約行為導致新租賃合同提前終止履行,給我公司亦造成了損失,我公司保留向其追訴的權利。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各自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依據上述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5年4月3日,北外科技園(出租方、甲方)與北國商中心(承租方、乙方)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主要條款規定,北國商中心向北外科技園承租該科技園x層x1、x2、x3、x4、x5、x6、x7、x8號房間,合計325.23平方米作辦公室使用,租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日8元,每月租金79139.3元,年租金949671.6元;物業費每平方米每日1元,每月物業費9892.41元。乙方已向甲方繳納房屋押金267095.14元,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金,本合同期限屆滿終止時,在乙方按合同約定向甲方完整交還承租房間及附屬設施設備并結清全部應付費用后,甲方將押金退還乙方,但不計利息。甲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約定或根據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對押金予以扣除。乙方租金每3個月支付1次。本合同履行期間,如一方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乙方兩個月租金和物業費的違約金;如未能提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一方,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乙方3個月租金和物業費作為違約金。
2015年9月29日,北國商中心向北外科技園提交書面退房申請,稱現因業務情況需退租其承租的x1、x2、x3、x4房間。
同年9月30日,北外科技園給北國商中心發出《合同提前解除回函》,稱根據北國商中心就提前提約一事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其將按照合同約定中的相關條款執行。
同年11月4日,北外科技園(出租方、甲方)與北國商中心(承租方、乙方)就除北國商中心提前退租外的剩余房屋的承租,又重新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主要條款規定,北國商中心向北外科技園承租該科技園x1、x2、x3、x4號房間,合計157.94平方米作辦公室使用,租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日8元,每月租金38432.07元;物業費每平方米每日1元,每月物業費4804.01元。乙方已向甲方繳納房屋押金129708.24元,經雙方確認將該筆款項轉入本合同,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金,本合同期限屆滿終止時,在乙方按合同約定向甲方完整交還承租房間及附屬設施設備并結清全部應付費用后,甲方將押金退還乙方,但不計利息。甲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約定或根據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對押金予以扣除。乙方租金每3個月支付1次。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將所承租房間轉讓、轉租或交由第三者使用或與第三者共同使用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寫字間而無須對乙方進行任何賠償,并有權扣除全部或部分押金,作為違約金,此外,如押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須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2016年3月7日,北國商中心向北外科技園出具保證書,稱“我單位承租的科技園x1房間因與其他單位合作辦公,違反了科技園的要求;3月2日我單位積極整改已經和其他單位解除了合作協議,今后保證遵紀守規,信守合同絕不再犯,請科技園給我們一個改過的機會,我單位自愿接受所交科技園一個月房租的罰款(人民幣43236元)。
同年3月10日,北外科技園向北國商中心開具了收取其交來罰款43236元的收據。
2017年5月,北國商中心與北外科技園提前解除了2015年11月4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北外科技園向其退還了合同約定的合同保證金129708.24元。
訴訟中,北國商中心稱其要求退還押金的理由是,其簽約時交納的是押金不是房租也不是違約金,且北外科技園也沒有罰款的權利。對此,北外科技園稱北國商中心存在違約行為,應當依約支付違約金,且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可從押金中扣除;對于罰款問題,是當時公司會計依據北國商中心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寫成了罰款,實質上是違約金。此外,北國商中心對未在簽訂第二份租賃合同時向北外科技園索要押金解釋為,當時雖然退了兩間房,但還在科技園辦公,且押金收據在其手中持有,北外科技園亦未告知其提前解約扣除押金的事情,且提前退租未給北外科技園造成實際損失,故當時沒有向北外科技園主張該筆款項,現在雙方合同解除了,北外科技園就應當向其退還。
另查,北國商中心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遞交了訴狀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北國商國際教育咨詢中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56元,由原告北京北國商國際教育咨詢中心承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靖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寧曉栩
判決日期
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