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舶工業物資總公司與黃濤物權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8民初15437號
判決日期:2019-05-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船舶工業物資總公司(以下簡稱船舶公司)與被告黃濤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船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太兵、張曦與被告黃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船舶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我公司依法享有北京市海淀區甘家口x號院x樓x1(以下簡稱x1房屋)、甘家口x號院x樓x2(以下簡稱x2房屋)兩間房屋的全部使用權;2、要求黃濤從上述房屋中搬出,將上述房屋交還我公司;3、要求黃濤將持有的上述房屋的電卡交還我公司;4、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訴訟費由黃濤承擔。事實與理由:我公司依法享x1房屋、x2房屋的全部使用權。x1房屋和x2房屋系1989年7月11日由原機械電子工業部行政司分配給劉斌使用,并簽發住房證。1995年底,劉斌配偶胡建鳳作為我公司員工參與公司住房分配,經劉斌、胡建鳳與我公司協商,各方同意,將胡建鳳名下西城區百萬莊巳區x門x3房屋及劉斌享有使用權的x1房屋、x2房屋一并交由我公司使用,我公司則將北京市海淀區文慧園x號樓x單元x4室房屋(以下簡稱x4房屋)分配給劉斌、胡建鳳使用。自此,x1房屋、x2房屋即由劉斌交予我公司使用,我公司曾安排多位員工居住于該房屋,并向房屋管理單位北京首華建設經營有限公司、北京首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華物業公司)為x1房屋、x2房屋繳納房屋租金及供暖費等房屋日常使用所需費用。黃濤侵入、占有x1房屋、x2房屋,妨礙我公司對該房屋的正常使用。從2016年6月起,標的房屋處于空置狀態。在標的房屋空置期間,黃濤通過撬鎖開門、盜取房屋購電卡、燃氣卡的方式非法占有房屋,我公司多次勸阻、交涉,黃濤均不同意遷出,并持械阻止我公司收回房屋,導致我公司無法正常使用x1房屋、x2房屋。
黃濤辯稱,不同意船舶公司的訴訟請求。船舶公司所述不符合客觀事實,其中船舶公司提供的證據表明劉斌的夫人胡建鳳是房屋登記人。船舶公司陳述證明多達三次有不明身份的人對我進行騷擾,最后發展到砸門撬鎖并拆下房門的事實成立。船舶公司稱標的房屋原屬第四機械工業部產權公租房,即現在的住建部。劉斌承租此房后產權仍屬公用,船舶公司提供的證據中也有表明國家對于央企公租房的政策是透明的,因為在整個x號院中只有x樓因為是各部委宿舍所以房屋都是央企的公租房,其中就包括船舶公司提出的訴爭房屋。劉斌承租此房后產權還是公有,但是劉斌有永久居住權,起訴狀指控我霸占訴爭房屋無事實根據而此行為構成對我的誣告。劉斌和胡建鳳擁有該房屋永久居住權,在其暫時不居住時就有委托他人照看訴爭房屋的權利,如果船舶公司已合法取得該房屋產權,就應該到相關部門變更承租人姓名進行重新登記,同時宣告劉斌承租標的房屋的權利失效。直到今天劉斌依舊是承租房屋的標的人,據此船舶公司無權干涉劉斌夫婦委托他人照看房屋的合法行為。我本人在1981年就在本單元房屋中居住,所以我與胡建鳳相識,由于我們之間有過交往,但因與本案無直接關系不再贅述。劉斌夫婦暫時不住訴爭房屋的時候委托我暫時照看訴爭房屋,自此當該房屋遵照國家管理部門的部署所有的央企公租房全部交由當地物業公司托管,劉斌也到首華物業公司辦理房屋租金交納憑證及2008年8月1日在電力公司開辦了開戶手續,2014年4月22日升級為智能表客戶登記,還辦理了燃氣開通建行卡。胡建鳳將訴爭房屋的全部手續親自交給我,并叮囑我照看房屋。船舶公司在起訴書中稱我通過撬鎖開門盜取手續并非法占有房屋,是對我的誣告。我認為船舶公司需要拿出證據,即劉斌夫婦或他人發現訴爭房屋被撬開并盜取住房憑證時應該有報警記錄以及公安部門出警現場照片和鑒定報告等證明。否則我將以誣告罪反訴船舶公司。從2017年11月16日中午12點40分左右,先后來了兩名陌生人,聲稱自己是船舶公司的人,想要把訴爭房屋中的x2房屋更換門鎖,船舶公司在起訴書中所述自2016年后訴爭房屋一直空置,我是從2015年初從天津回北京照看我的母親,我母親從2013年至今患有多種疾病,所以我仍在訴爭房屋中居住,當我看到這兩個人想要私自換鎖就出面阻攔。因為我與這兩個人從未謀面,其中一人說他們手里有國管局開具的證明信,說要收回訴爭房屋使用權,想要強行更換門鎖被我拒絕,這兩個人不出示任何證明,我對其說應該去甘家口派出所取得同意后我才能配合,之后兩個人離去沒有回來。2018年6月15日下午3點,又是這兩個人和一位民警來到訴爭房屋,民警佩戴執法記錄儀,口頭詢問我有關訴爭房屋情況,我拿出訴爭房屋所有相關手續原件,民警核查后我是房屋看護人,其他兩個人是產權公司的人,讓我可以找到給我手續的人問清事實,如果要收回房屋,讓我把手續交還給委托照顧房屋的人,兩個人表示沒有異議,所以我們三人共同承諾2018年6月19日早9點半對方來車接我到劉斌夫婦家中,當面對質辦理手續移交。對方稱劉斌夫婦住在西直門附近。之后這兩個人沒有來過。2018年6月29日下午4點半,我回家后發現這兩個人私自雇傭兩個工人破開房屋房門。對方很強硬就要收回房屋,我就順手拿了工人鐵管制止了對方的行為,然后對方就停工報警。訴爭房屋產權仍屬劉斌簽署合同的單位所有。因為我現在身體不好,患多種疾病,正在申請廉租房,我要求法院等到我的申請得到批準后再歸還房屋或交還房屋手續。我認為船舶公司應負有民事和刑事的責任,所以應該駁回其訴訟請求。x1房屋和x2房屋都是我在住。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船舶公司主張x1房屋及x2房屋系1989年7月11日由原機械電子工業部分配給劉斌使用的房屋,1995年底,劉斌配偶胡建鳳作為該公司員工參與公司住房分配,經劉斌、胡建鳳與該公司協商一致,將胡建鳳名下西城區百萬莊巳區x門x3號房屋及劉斌享有使用權的x1房屋、x2房屋一并交由該公司使用,該公司則將x4房屋分配給劉斌、胡建鳳使用,故該公司因此而獲得x1房屋、x2房屋的使用權,船舶公司就上述主張提交以下證據佐證:
1、2018年10月29日,胡建鳳與劉斌簽字的關于住房情況的說明及1989年劉斌名下x1房屋及x2房屋的住房證。說明寫明:1995年底,我參加船舶公司住房分配,將本人名下西城區百萬莊巳區x門x3號一套住房,及丈夫劉斌名下x1房屋和x2房屋兩間一并交給船舶公司,置換分得x4房屋。船舶公司稱胡建鳳與劉斌均系八十余歲高齡的老人,且在外地無法到庭作證。黃濤認可住房證真實性,不認可說明的真實性,確認胡建鳳與劉斌均系八十余歲高齡的老人。
2、兩份證人證言、證人任職船舶公司的在職證明、借房協議、簽報、申請,上述證據證明兩證人分別在1998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間在x1房屋及x2房屋內居住,其中一名證人到庭作證。黃濤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
3、船舶公司與首華物業公司就x1房屋及x2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供暖費明細、供暖費繳納憑證、供暖協議等證據佐證上述兩房屋的供暖費均由該公司繳納。黃濤認可上述兩房屋的供暖費均由船舶公司繳納。
4、用電登記表、電量購買憑證、燃氣購買憑證、電卡、購氣卡,其中顯示電卡登記在劉斌名下,船舶公司佐證x1房屋及x2房屋在該公司員工使用期間,由員工繳納除供暖費之外的房屋所產生的相關費用。黃濤認可上述證據真實性,并提交銀行卡及購電卡,稱其持有一處訴爭房屋的電卡。船舶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真實性,稱該公司員工退房后將電卡及燃氣卡留在兩房屋內,2016年底該公司發現上述房屋被人撬門,但屋內無人,該公司換鎖,2017年底發現黃濤未經該公司準許進入上述房屋內居住,黃濤居住期間的電費、燃氣費該公司未交納。
5、首華物業公司物業一處甘家口物業站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的證明,寫明:x1房屋及x2房屋使用權屬于船舶公司。首華物業公司物業一處甘家口物業站于2018年11月8日出具的說明,寫明:x1房屋及x2房屋承租人劉斌,近些年來,此房一直由船舶公司交納房租并使用。船舶公司并提交房屋租金繳納憑證及2018年房租繳納發票。黃濤不認可上述證據,稱其于2016年6月入住x1房屋及x2房屋后,并稱2018年之后的房租為其繳納,并提交租金繳納憑證及2017年全年房屋租金收訖回單。船舶公司認可黃濤提交的證據,但稱2018年房租為該公司繳納,并已提交上述證據佐證。
6、登記在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區甘家口x號院丙樓x門的房屋所有權證,黃濤認可該證據。2000年10月30日,登記在胡建鳳名下的x4房屋的產權證,黃濤不認可該證據。
庭審中,黃濤作出如下陳述:胡建鳳口頭委托其照看上述訴爭房屋,其認為劉斌應該知道胡建鳳委托其照看房屋,當時口頭委托其的時候劉斌在現場;其即便交還房屋也是交給胡建鳳,因為其是從胡建鳳處接的手續;胡建鳳交給其手續代管的時候劉斌不在場;胡建鳳從2008年開始就把手續辦完交給其了,其提交的租金繳納憑證及2017年全年房屋租金收訖回單是房管員給其的,不是胡建鳳給其的(黃濤在提交證據時陳述該份證據是胡建鳳交給他的);胡建鳳給其的是燃氣卡和電卡,具體時間不記得了,好像是1990年;胡建鳳從1986年開始就讓其代管房屋,因為那時候其不需要住那么大房間,就未入住;胡建鳳是2000年以后給其兩個房屋鑰匙的,給其鑰匙的時間記不清了,其入住的時候是開門進去的,當時房屋沒有人住。船舶公司對黃濤陳述不予認可。
經查,黃濤現仍居住在x1房屋和x2房屋中
判決結果
一、確認中國船舶工業物資總公司對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甘家口x號院x樓x1及北京市海淀區甘家口x號院x樓x2的兩處房屋享有使用權;
二、黃濤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從北京市海淀區甘家口x號院x樓x1及北京市海淀區甘家口x號院x樓x2的兩處房屋中搬出,將上述兩處房屋及其電卡交還中國船舶工業物資總公司。
案件受理費18300元(中國船舶工業物資總公司已預交9150元),由黃濤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聶冉
人民陪審員李綏奇
人民陪審員武劍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吳思
判決日期
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