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集團哈爾濱惠康食品有限公司與中央儲備糧海倫直屬庫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黑1283民初372號
判決日期:2018-05-10
法院: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九三集團哈爾濱惠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康公司)與被告中央儲備糧海倫直屬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海倫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惠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曉東、被告中儲糧海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玉庫、董會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惠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中儲糧海倫公司退還多收取的貨款321825.00元,并自2017年7月5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5日為7000.00元;2.要求中儲糧海倫公司支付本案律師費7500.00元;3.要求中儲糧海倫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5日,原、被告簽訂《國產大豆銷售合同》一份,約定:惠康公司向中儲糧海倫公司采購大豆9774噸,每噸價格3500.00元。合同第四條關于貨款結算和結算標準、數量約定為“在買方實際提貨數量基礎上,以水份13%為標準,按下述規定進行增扣量后確定。實際水份低于13%的,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但是低于2.5個百分點及以上時,不再增量;實際水份高于13%的,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35%,低于或高于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惠康公司于2017年6月6日擬提取合同約定的7500噸大豆,中儲糧海倫分公司按照7500噸×0.75%×6=337.5噸的計算方式實際交付給惠康公司大豆7162.5噸;同日,惠康公司又擬提取合同約定的2274噸大豆,中儲糧海倫分公司按照2274噸×0.75%×6=102.33噸的計算方式實際交付給惠康公司大豆2171.67噸。原、被告簽訂《糧食出庫質量確認單》確認大豆質量,中儲糧海倫公司扣量后,惠康公司應提取大豆9334.17噸,但中儲糧海倫公司糧食不足,惠康公司實際提取大豆9277噸。按照《國產大豆銷售合同》第四條約定,全部貨物應按照惠康公司實際提貨數量9277噸基礎上,按照0.75%×5=3.75%的計算方式進行扣量,惠康公司給予中儲糧海倫公司大豆增量為9277噸×0.75%×5=347.88噸,雙方結算金額為(9277噸+347.88噸)×3500.00元/噸=33687080.00元。中儲糧海倫公司按照9774噸收取惠康公司貨款34209000.00元后,退還惠康公司200095.00元貨款,實際收取惠康公司貨款34008905.00元。中儲糧海倫公司不僅對增扣量計算方式有誤,而且增扣量的標準也不符合合同約定,多收取惠康公司321825.00元貨款。惠康公司多次要求返還,但中儲糧海倫公司拒絕返還。
中儲糧海倫公司辯稱,惠康公司所訴的各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依據,對增扣量的計算和收取大豆的數量故意拋開雙方已經對合同變更和對增量進行確認的事實。惠康公司拒絕接收的貨物反稱中儲糧海倫公司無糧可付,惠康公司歪曲事實的行為不應予以支持,應駁回惠康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惠康公司與中儲糧海倫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簽訂《國產大豆銷售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惠康公司向中儲糧海倫公司購買大豆,貨物數量9774噸,以實際出庫數量為準;儲存地點為海倫市第二糧庫有限公司;合同單價每噸3500.00元;合同總價款34209000.00元;數量驗收約定:交貨數量以賣方指定儲存庫點出庫地磅計量為準;合同第四條關于貨款結算和結算標準、數量約定為“在買方實際提貨數量基礎上,以水份13%為標準,按下述規定進行增扣量后確定。實際水份低于13%的,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但是低于2.5個百分點及以上時,不再增量;實際水份高于13%的,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35%,低于或高于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原、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在約定的交貨地點海倫市二糧庫有限公司對預交付的貨物分兩批次進行了質量檢驗并共同簽署《糧食出庫質量確認單》,確認結論均為:經調出方、調入方單位雙方共同扦樣、檢驗、確認糧食質量如上,無異議。兩份《糧食出庫質量確認單》備注欄中均注明“此次交易經共同協商確認扣量6×0.75%﹦4.5%水份。”上述兩份《糧食出庫質量確認單》由中儲糧海倫公司質量負責人劉兆紅和惠康公司質量負責人江海軍分別簽名,并分別加蓋海倫市第二糧庫有限公司和惠康公司公章予以確認。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7月4日,惠康公司先后向中儲糧海倫公司匯款13筆,總額為34209000.00元。2017年6月7日至7月23日中儲糧海倫公司陸續向惠康公司交付大豆9277噸。2017年7月28日中儲糧海倫公司向惠康公司返還貨款200095.00元。中儲糧海倫公司實際收取大豆款34008905.0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國產大豆銷售合同》;2.《糧食出庫質量確認單》;3.《付款明細》、轉賬憑證;4.中儲糧海倫公司工商信息;5.《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協議》;6.律師代理費匯款憑證。被告對證據1-6無異議,予以認定。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糧食出庫質量確認單》。原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的質量負責人在該確認單簽名和惠康公司加蓋公章僅是對檢驗結果和確認結論予以確認,對增量的計算是被告單方作出,且認為原告質量負責人受到脅迫,如不簽字,則第二糧庫不給出貨。被告否認原告上述主張,原告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對該證據所載明的內容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央儲備糧海倫直屬庫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退還給原告九三集團哈爾濱惠康食品有限公司貨款8995.00元,并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九三集團哈爾濱惠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345.00元,減半收取計為3172.50元,由被告中央儲備糧海倫直屬庫有限公司負擔88.67元,由原告九三集團哈爾濱惠康食品有限公司負擔3083.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春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趙雪寒
判決日期
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