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512民初91號
判決日期:2019-05-06
法院:北海市鐵山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德元、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廖云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垃圾中轉站設備采購合同》剩余20%貨款共計237000元。
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2日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與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GXBHZC2017-J1-005-KL號的《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垃圾中轉站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總價為1185000元,采購合同約定質保期為12個月,合同第8.3條約定:“完成全部設備安裝調試后,經采購方組織整體驗收合格1個月內支付合同總額80%款項,項目審計結算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預留5%的質保金,在運行兩年后如無重大質量問題,付清余款”,合同簽訂后,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約定履行了相應貨物的供貨及安裝調試義務,并于2017年6月15日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至2018年6月14日質保期一年到期,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9日向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總價80%款項共計948000元,之后再無支付任何款項。按照合同約定,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應于2018年6月15日后付清剩余合同價款,但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尚拖欠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總價20%款項共計237000元未付。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雙方簽訂合同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不但要支付237000元的貨款,還應當支付逾期付款的滯納金、訴訟費、交通費及一切不可預見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辯稱,貨款是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付的,現因為環衛站的手續未完善,所以剩余的款項被停止支付,待相關證件辦理好就會付給原告。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1、采購合同,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2、匯款憑證,證明甲乙雙方經濟往來的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三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就鐵山港區南康鎮生活垃圾轉運站改造工程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原告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為該項目的成交人。2017年4月22日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與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GXBHZC2017-J1-005-KL號的《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垃圾中轉站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總價為1185000元,采購合同約定質保期為12個月,合同第8.3條約定:“完成全部設備安裝調試后,經采購方組織整體驗收合格1個月內支付合同總額80%款項,項目審計結算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預留5%的質保金,在運行兩年后如無重大質量問題,付清余款”。合同簽訂后,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約定履行了相應貨物的供貨及安裝調試義務,并于2017年6月15日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應于2017年7月15日內支付95%的合同價款,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9日向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總價80%款項共計948000元,尚欠合同總價15%款項共計177750元未付
判決結果
被告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支付原告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剩余總價款15%共計177750元。
上述款項,被告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855元,由被告北海市鐵山港區南康鎮人民政府負擔;該費用原告已預交,本院不予退還,由被告履行付款義務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繼梅
人民陪審員李永星
人民陪審員彭克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余宙霖
書記員陳葉穗
判決日期
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