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昌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皖0103執379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5-06
法院: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與被執行人安徽昌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孟慶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768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1、工程款160000元及違約金20000元;2、案件受理費1834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查封被執行人孟慶祥名下皖A×××××長安牌汽車一輛(未實際控制),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沒有異議,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季汝成
審判員方敏
審判員程徐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張翼翔
判決日期
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