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凡玉等與盧園園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7民初2200號
判決日期:2019-04-29
法院: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孔凡玉、侯賽男、侯賽月、侯克臣與被告盧園園、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凡玉,原告兼原告侯賽男、侯賽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克臣,被告盧園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成亮,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遵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侯克臣、侯賽男、侯賽月、孔凡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喪葬費50802元、死亡賠償金124812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1384元、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10400元、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電動車損失2100元。事實與理由:孔凡玉系孔桂平之父,侯克臣系孔桂平之夫,侯賽男系孔桂平之女,侯賽月系孔桂平之子。2018年10月24日10時24分,毛繼旺方即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五處施工將非機動車道及機動車慢車道的一半占用,在施工現場北側來車方向設置道路變窄及限速20公里標志,實際地點為北京市平谷區平三路大旺務村鑫旺飯店外。盧園園于上述時間駕駛小型轎車(臨時車牌號:×××)由北向南行駛至上述地點,與同方向孔桂平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實際是電動車)接觸,造成兩車均損壞,孔桂平當場死亡。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隊認定,毛繼旺、盧園園為同等責任,孔桂平為次要責任。盧園園所駕車輛在英大泰和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毛繼旺的賠償責任已經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662號案件解決,四原告已經獲得520000元賠償。因四原告的剩余損失未獲得賠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盧園園辯稱:我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有異議。此次事故是毛繼旺施工造成的,我是正常行駛,交警以未確保安全認定我負事故同等責任不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我應該是無責。本次事故中,孔桂平未佩戴頭盔是發生嚴重后果的主要原因。事故發生后,我已經向家屬支付喪葬費用50000元。四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同意賠償;我同意法院酌定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電動車損失。
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公司辯稱:盧園園所駕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四原告的合理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24日10時24分,盧園園駕駛小型轎車(臨時車牌號:×××)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平谷區平三路大旺務村鑫旺飯店外時,與同方向孔桂平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接觸,事故造成兩車均損壞,孔桂平當場死亡。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隊認定:毛繼旺(方)、盧園園為同等責任;孔桂平為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盧園園已支付喪葬費用50000元。盧園園所駕車輛在英大泰和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萬元,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孔凡玉系孔桂平之父,孔桂平與侯克臣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女兒侯賽男,兒子侯賽月。
再查,四原告曾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將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五處訴至本院,本院出具(2019)京0117民初662號民事調解書:被告北京路橋瑞通養護中心有限公司五處于2019年1月31日前賠償原告孔凡玉、侯賽男、侯賽月、侯克臣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電動車損失總計52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孔凡玉、侯克臣、侯賽男、侯賽月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電動車損失總計410800元;
二、被告盧園園賠償原告孔凡玉、侯克臣、侯賽男、侯賽月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總計113134.26元,已支付50000元,剩余款項63134.2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
三、駁回原告孔凡玉、侯克臣、侯賽男、侯賽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47元,由原告孔凡玉、侯克臣、侯賽男、侯賽月負擔2631元(已交納),由被告盧園園負擔451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信小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夢迪
判決日期
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