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定立、武漢地質工程勘察院、尹龍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川05民轄終34號
判決日期:2018-04-12
法院: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武漢地質工程勘察院與被上訴人付定立、原審被告尹龍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2018)川0522民初11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請求撤銷合江縣人民法院(2018)川0522民初110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移送上訴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事實與理由:合江縣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中以勞務合同履行地在合江縣人民法院轄區為由,認定合江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是錯誤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也無任何事實上的法律關系,不存在履行地。甚至其起訴所涉工程也與上訴人無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的住所地在武漢市漢陽十里鋪夏家灣特一號,不在合江縣轄區,合江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馬黎
審判員李飛
審判員鄒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袁繼強
判決日期
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