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玲、吳立華等與盧玉智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506民初36號
判決日期:2019-03-25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玲、吳立華與被告盧玉智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嬰獨任審理,于2019年2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吳玲、吳立華及其委托代理人管禮明、劉素素,被告盧玉智的委托代理人劉永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吳玲、吳立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盧玉智未在2018年4月12日及2018年8月配合原告辦理湖北隆中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及支付248萬元股權轉讓款違反《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2、判令被告盧玉智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第四條第2點轉讓價款分期支付約定,即被告配合原告辦理湖北隆中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股權變更登記、銀行賬戶變更、稅務變更、資質變更、名稱變更、增加注冊資本等,并接收原告移交湖北隆中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資料及向原告支付298萬元股權轉讓款;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16日,原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吳玲、吳立華將湖北隆中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100%股權轉讓給盧玉智或盧玉智指定的第三方,轉讓價款為人民幣328萬元。協議簽訂后盧玉智支付30萬定金,隨后吳玲、吳立華與盧玉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約定于2018年4月12日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2018年4月12日吳玲、吳立華及盧玉智指定的第三方均到場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但是盧玉智及指定的第三方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且拒絕向吳玲、吳立華支付第二筆股權轉讓款248萬元。之后盧玉智告知吳玲、吳立華于2018年8月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2018年8月底盧玉智又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辦理股權變更,致使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至今未履行完畢。原告認為盧玉智未在雙方確定的時間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及支付248萬元股權轉讓款已違反《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依法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并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
被告盧玉智辯稱,盧玉智已經支付合同定金30萬元,并在《股權轉讓協議》簽字,履行了股權過戶協助義務。吳玲、吳立華未在本合同簽訂后二個月內完成資質、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全部變更手續,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盧玉智多次催促原告履約,期間原告長時間失聯,才聽說原告因為企業資質問題被有關機關專項打擊。在盧玉智督促原告股權過戶期間,盧玉智要求原告提交銀行流水及稅務資料時未獲回應。由于原告失聯,盧玉智發現湖北隆中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二級資質均系造假取得,其取得該資質時申報的企業凈資產、工程師人數及資質、已完工項目情況均為編造,資質屬于虛假,故不能提供其過往工程款銀行流水、工程款涉稅資料、工程師社保資料。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依據《合同法》定金法則,原告根本違約,合同交易目的不能實現,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同時判決原告雙倍返還定金。
明,2018年3月1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鑒于甲方合法擁有湖北隆中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丙方)的全部股權,現甲方同意將其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轉讓給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指定的第三方,經甲乙雙方協商,在公平、公正、誠信的基礎上雙方就丙方的股權轉讓達成以下協議:。四、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1、經甲乙雙方協商,股權轉讓價款總計人民幣328萬元整。2、轉讓價款分期支付:(1)第一次付款:協議簽訂當天乙方支付甲方定金30萬元整,第一筆款項支付后,甲方應準備稅務變更、工商變更手續。(2)第二次付款:甲方負責工商變更事宜,在工商變更股權轉讓雙方面簽當天,支付人民幣248萬元。四、其他。1、甲方負責辦理丙方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稅務登記、稅務變更及相關資質變更事宜;同時,甲方應將丙方所有資料移交至乙方。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第一筆定金后,乙方將指派相關人員至丙方核實其財務情況,甲方應予以配合。在核實過程中,乙方發現或乙方認為丙方財務狀況存在瑕疵,包括財務資料不完善或欠繳稅款等其他影響公司經營情況的,乙方有權解除協議,甲方應在1日內向乙方退還已支付的款項。4、甲方承諾在簽訂本合同后,二個月內完成資質、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全部變更事項。”。協議簽訂后,盧玉智支付30萬定金至吳玲賬戶。2018年4月12日,吳玲、吳立華與盧玉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盧玉智到場人員要求吳玲、吳立華提供銀行流水、財務資料及社保、稅務資料,吳玲、吳立華以需要時間準備為由未提供,當天未辦理股權過戶。2018年4月26日至同年8月8日期間,吳立華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印章被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吳立華獲得人身自由后,雙方未再履行合同。2018年11月,盧玉智受讓湖北明海華越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另查明,盧玉
另查明,盧玉智于2018年10月向本院起訴,訴請解除《股權轉讓協議》,雙倍返還定金。后于2018年12月撤訴。
上述事實,有《股權轉讓協議》、湖北隆中盛鋼結構公司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股東會決議、長江商報《公告》、當事人陳述、庭審記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吳玲、吳立華與被告盧玉智于2018年3月26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二、原告吳玲、吳立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盧玉智定金300000元并賠償被告盧玉智損失50000元。
三、駁回原告吳玲、吳立華的其他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320元(已減半),由原告吳玲、吳立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姜靜
判決日期
2019-03-25